鄉鎮、村級財務資金管理細則
來源:榮家灣鎮   2025-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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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鄉鎮、村級財務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防範廉政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製度》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實際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適用範圍:鄉鎮政府及所屬部門、行政村(社區)集體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條 基本原則:

  1、專款專用:嚴格區分資金用途,禁止截留、挪用。

  2、公開透明:落實財務公開製度,接受群眾監督。

  3、民主決策:重大資金使用需經村民(代表)會議或集體討論決定。

  4、權責統一:實行“誰審批、誰負責”的責任追究機製。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鄉鎮政府職責:

  1、負責指導、監督村級財務管理工作;

  2、設立鄉鎮財政所(或代理記賬中心),對村級財務實行“村財鄉管”;

  3、定期組織村級財務人員培訓。

  第五條 村級組織職責:

  1、村“兩委”負責財務收支審批及重大事項決策;

  2、村務監督委員會(或民主理財小組)負責審核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規性;

  3配備專職或兼職財務人員,實行會計與出納分設。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六條 預算編製:

  1、鄉鎮、村級年度預算需經鄉鎮人大(或村民代表會議)審議通過;

  2、收入預算應全麵覆蓋財政撥款、集體經營收入、捐贈等;

  3、支出預算優先保障民生、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項目。

  第七條 預算執行:

  1、嚴禁無預算、超預算支出,確需調整的需履行審批程序;

  2、專項資金(如鄉村振興、扶貧資金)需單獨核算,確保專款專用。

  第四章、資金管理

  1、嚴格執行權、賬、錢分管製度。財務審批人隻管審批,不管錢、賬。會計隻管賬不管錢,報賬員管錢不管賬,非報賬員不得保管集體現金。

  2、嚴格遵守財經紀律,不準坐收坐支現金,不準挪用公款,不準公款私存,不準白條抵現金。

  3、村要加強庫存現金限額管理,庫存現金嚴格控製在10000元以內,超額應及時對存入銀行,如出現失竊或短款,報賬員要負賠償責任。

  4、報賬員嚴禁私自出借現金,嚴禁挪用公款,各村(社區)禁止另設小金庫和賬外賬。

  5、村集體不得為個人或單位作貸款經濟擔保。對公款私借及擔保的,應由誰批準誰收回,收不回的由審批人償還。

  6、加強結算資金的管理,及時清理應收、應付、內部往來等款項。對各項拖欠款要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進行催收,並對賬外拖欠款及時納入賬內管理。確實無法收回的,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由村集體提書麵意見,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對各種應付款項要定期清理,按時償還並及時化解不良債務。村集體不得擅自舉債、借債搞公益事業或建設新項目,須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通過。

  第五章 收支報賬

  1、村收支票據每月經財務監督小組審核簽字蓋章後,上報代管中心審核後,由代管會計入賬,對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時退回並作出妥善處理。

  2、支出票據原則上應在一個月內報賬。凡支出發生後二個月不報賬的,無特殊原因的一律不得再審批報銷。

  3、非報賬員代收各種款項的,應在收款後三天內向報賬員結清。

  4、各村的一切建設項目資金支付都必須有會議記錄、合同、預決算單、竣工驗收報告單、施工前後對比照片及稅務部門的正式發票,否則不得入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