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筻口鎮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來源:筻口鎮   2018-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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筻政發〔2018〕17號

關於印發《筻口鎮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

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委會)、鎮直(辦)有關單位:

《筻口鎮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實施方案》經黨委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筻口鎮人民政府

2018年6月8日

筻口鎮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

實施方案

根據《農業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水利部、國家林業局、教育部、文化部、國家衛生計生委、體育總局關於全麵開展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的通知》(農經發〔2017〕11號)精神,現就我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清產核資工作製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根據中央九部委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按照縣委、縣政府及全麵深化農村改革的總體部署,堅持農村基本經營製度,堅持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成員的合法權益,全麵摸清農村集體資產底數、明晰權屬、完善製度,為農村集體產權製度改革奠定堅實基礎,促進農村集體資產的規範管理和有效經營,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促進農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一是堅持依法清理。清產核資工作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開展,堅持農村基本經營製度,不得損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二是堅持實事求是。在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前提下,充分考慮資產的形成過程,從有利於資產管理和農村社會穩定出發,尊重曆史,兼顧現實,實事求是地推進清產核資有關工作。三是堅持民主公開。要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積極參與、主動配合本次清產核資工作,本次清產核資結果要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張榜公示,廣泛征求意見,並按照規定召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通過確認。四是堅持集體經濟組織負責。清產核資工作要以集體經濟組織自查為主,鎮直(辦)相關部門和村(居委會)要妥善做好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

二、對象和範圍

(一)清產核資對象。本次清產核資對象主要包括全鎮村(居委會)和組集體經濟組織,以及代行其村(居委會)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小組(以下統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獨辦、合辦且控股的企業或者組織等。

(二)清產核資範圍。本次清產核資範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經營性資產、非經營性資產、資源性資產,以及現金、債權債務等。時間節點為2017年12月31日。

1、經營性資產。集體投資興建用於經營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等固定資產,水利、交通、文化、教育、衛生等基礎公益設施以及農業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長期投資、短期投資、材料物資、應收款項等資產。

2、非經營性資產。用於公共服務的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方麵的非經營性資產。

3、資源性資產。未按家庭承包形式承包到戶集體所有的耕地、林地、園地、草地、四荒地、水麵、宅基地等資源。

三、重點任務

(一)摸清底數。按照《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辦法》和《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報表》填製的要求,全麵開展農村集體資產清查。資源性資產清查要與土地、林地、草原等不動產登記、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工作相銜接,充分利用已有登記成果、森林資源檔案等,減少和避免重複勞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企業,包括全資持有、直接或間接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等能夠控製的被投資企業,其資產也要納入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範圍,並按照有關政策規定進行登記。

(二)明晰權屬。全麵核實確認資產產權歸屬,辦理或完善有關產權手續。對有權屬爭議的、難以界定的集體資產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妥善處置。

(三)確認價值。已納入財務核算的經營資產,嚴格按照財務資料確認其價值。對未納入財務核算的經營性資產、資源,要依據有關規定,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認可的方式,合理評估其價值。

(四)完善製度。按照有關規定,對本次清產核資資料整理歸檔,建立健全管理台賬,妥善管理。進一步強化財務核算,完善村集體資產管理製度和規範等。

四、時間和步驟

本次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用7個月時間完成。

(一)準備階段(2018年4月31日前)。按照縣委、縣政府的統一要求,建立本次清產核資工作的領導機構和實施機構,明確責任分工,調配工作人員,製定工作方案,落實工作保障、政策研究、工作督導等各項措施。各村(居委會)要結合實際,製定具體實施方案,開展宣傳動員,紮實做好本次清產核資的各項準備工作。

(二)實施階段(2018年5月1日至9月30日)。按照本次清產核資的對象和範圍,以村(居)、組為單位,規範、有序組織本次清產核資工作。主要包括:

1、全麵清理。每個村成立由駐村幹部、村支兩委主要負責人、村報賬員、村監督委員會成員、小組長、黨員代表和群眾推薦的村民代表參加的清產核資工作小組。以原始發票、合同協議、權屬證書、檔案資料等合法、合理資料為依據,對納入本次清產核資的集體資產進行全麵清產核資,並形成各村清產核資初步結果。

2、張榜公示。 嚴格按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規定》等有關規定和要求,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示本次清產核資初步結果,公示時間不得少於7天。公示期間,要安排人員全麵收集有關情況和問題,接待農民群眾的谘詢和反映,並認真做好記錄和解釋工作,及時組織核查並妥善處置。

3、依法確認。公示結束後,各清理小組應按照規定召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或成員代表會議,對本次清產核資結果進行審議。本次清產核資結果,應經參加會議全體成員代表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後確認再進行第二輪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天。

4、嚴格審核。村(居委會)要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清產核資工作及結果進行認真審核,特別是對土地被征用較多、資產總量較大、問題突出、群眾反映強烈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切實做到本次清產核資結果現狀清楚、分類科學、產權明晰、程序規範、結果準確。

(三)建賬上報階段(2018年9月1日至30日)。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單位,以審核確認的清產核資結果為依據,準確登記,建立健全台賬。各村(居委會)集體經濟組織清理結束後,要進行全麵總結並上報鎮政府。鎮政府將組織全麵檢查驗收,做好核實、審核匯總和工作總結,審核匯總的相關清產核資結果報送相關經管局審核後,納入農業部村集體資產平台管理。

(四)檢查驗收階段(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6月31日)。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將本次清產核資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圖表、音像等資料,及時組織整理歸檔,呈報縣委、縣政府和經管局,接受各級部門的檢查驗收,審核糾錯,建立完善資產管理、年度清查、定期報告、檔案管理等製度和規範,著力推進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製度化、規範化、信息化。

五、產權界定

本次清產核資中,權屬界定是一項複雜而又重要的工作,要本著尊重曆史、尊重現實、尊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意願的原則,兼顧國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三者的利益。各村(居委會)、鎮直(辦)相關部門要按照涉及權屬重點內容,依法依規開展農村集體經濟權屬界定。對於特殊情況,依照以下原則界定。

(一)土地。對因界線交叉、村(居)撤分和合並等引起權屬爭議的地方,應嚴格按照我省土地權屬爭議處理相關規定,由鎮政府協調爭議雙方達成一致意見,並及時到國土部門完善確權登記工作。對暫不能達成一致的,協調雙方劃定爭議宗,暫不予以確權登記。

(二)林地。對已流轉但還未確權的集體山林,應根據調查核實的結果依法依規確定林權。對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山林,應因地製宜采取“均山、均股、均利”形式依法依規確定林權;對不存在林權爭議的山體、林木等管理機構和國有林(農)場等單位經營管理的集體林地、林木,沒有確權的應及時確定林權。

(三)其他集體建設用地及房屋。因集體經濟組織暫不能提交土地房屋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缺失房屋建設手續的,由鎮政府牽頭,縣級相關部門加強政策指導,分類妥善處理。

(四)水利設施。對權屬關係已明確並經縣政府頒發權屬證書或土地使用證的水利設施,依據產權明確和登記情況,確定產權所有人。對權屬關係尚不明晰的水利工程,按照“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結合實際,確定相應的權屬關係。

(五)鎮級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確定鎮企業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產權。

(六)村衛生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業務用房,或利用學校等農村集體閑置房產設置的村衛生室,房屋產權和建設用地所有權屬於集體經濟組織。對政府出資單獨修建(含社會團體、企業、個人捐資修建)、產權已經明確的衛生室,依據產權明確和登記情況,確定產權所有人;產權未予明確的衛生室,建設用地所有權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房屋所有權屬據實確認。

(七)文化資產。村文化室、農家書屋、文化共享工程村級服務點,無獨立房屋產權的,其使用的房屋,依據產權明確和登記情況,確定產權所有人;對政府出資單獨修建的村文化室(村文化服務中心),其管理的圖書、音像資料、共享工程計算機等文化設備,其所有權屬於鎮綜合文化站,由村級使用。農村綜合廣播信息係統列入縣政府資產,實行市、鎮、村三級共用。

(八)教育資產。對於農村教育閑置資產,按照縣委、縣政府有關規定和要求進行處置。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由黨委書記為組長,分管農業農村工作的領導為副組長,黨政辦、經管站、財政所、國土所、林業站、水利站、教育辦、文化站、衛生和計劃生育辦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領導小組(詳見附件1),負責組織協調、研究處理重大事項。經管站負責本次清產核資統籌協調、業務指導和培訓,各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能職責,重點對資產確認及權屬界定確認協調等工作。各村(居委會)也要成立以村支部書記任組長的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領導小組,組建工作組具體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清產核資工作。

(二)深入宣傳培訓。村(居委會)、相關部門要通過電視、廣播、報刊、宣傳欄等各種媒體平台,采用基層幹部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大力宣傳本次清產核資工作的重要意義和具體要求,讓廣大幹部群眾充分理解、支持和積極參與。要加強層層培訓,將本次清產核資工作有關政策、方法、程序等,培訓到每一位工作人員,切實保障本次清產核資工作依法、及時、準確開展。

(三)強化督查指導。鎮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領導小組要組織成員單位加強對本次清產核資工作的督查指導,及時研究和妥善處置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加強信息溝通交流。各村(居委會)也要及時組織和幫助指導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確保本次清產核資工作有序推進、圓滿完成。對工作進展緩慢的地方,要及時通報,快速督辦。對落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不力,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造成不穩定因素的,要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附件1:筻口鎮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領導小組

成員名單

附件2: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重點內容

附件1

筻口鎮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

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組 長: 梁億仲(鎮黨委書記)

副組長: 劉  煒(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任明星(鎮政協聯絡辦主任)

龔小峰(鎮紀委書記)

成  員:方銀雁(鎮經管站長)

徐季冬(鎮財政所長)

任淩誌(鎮黨政辦主任)

李  莉(鎮衛計辦主任)

方誌剛(鎮水務站副站長)

鄧向東(鎮教育聯校校長)

許望軍(鎮國土所長)

蘭海泉(鎮林業站站長)

張  明(鎮文化廣播站站長)

汪和榮(鎮經管站)

李  英(鎮經管站)

彭文輝(鎮經管站)

李 明(三港咀村聯點幹部)   胡慶紅(沙南新村聯點幹部)

任 銳(老街居委會聯點幹部) 毛昌榮(西衝村聯點幹部)

方石光(朱侖村聯點幹部)   陳 勇(筻口居委會聯點幹部)

任  勝(釋迦寺村聯點幹部) 餘澤文(移山村聯點幹部)

毛小金(熊市村聯點幹部)   袁 江(筆架山村聯點幹部)

張礁文(遊港村聯點幹部)   付觀美(大塘村聯點幹部)

李  欽(潼溪村聯點幹部)   付傑雄(漆市村聯點幹部)

李  莉(明星村聯點幹部)

阮文台(潼溪村村書記)       劉  霞(明星村村書記)

陸明建(漆市村村書記)       劉複興(大塘村村書記)

李鐵錘(遊港村村書記)       周嶽文(熊市村村書記)

趙細異(筆架山村村書記)      劉寶書(釋迦寺村村書記)

趙六四(移山村村書記)       李明霞(朱侖村村書記)

胡  旭(西衝村村書記)        張五鳳(三港咀村村書記)

毛嶽雄(筻口居委會書記)     陸  濤(老街居委會書記)

餘偉星(沙南新村村書記)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掛靠鎮經管站,方銀雁同誌兼任辦公室主任,汪和榮、李英、彭文輝等同誌具體業務指導。

附件2

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重點內容

行業

主要內容

資產類型

國土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增減掛鉤收益價款。

資金

2.土地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包括由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或經營的荒山、荒灘、荒溝、荒丘等)。

資源

房產

農村集體房屋。

資產

交通

農村公路中的鎮道和村道。

資產

水利

主要為農村水利工程及農田水利設施,包括小Ⅱ型水庫、小型水閘、小型堤防、小水電站、水土保持工程、山坪塘、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節水灌溉工程、小型灌溉排水泵站、小型渠道、窖池、機電井、其他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小微型水利工程。

資產

教育

農村閑置校地和校舍。

資產

衛生

村衛生室,包括村衛生室房屋產權和建設用地所有權。

資產

文體

1.村文化室(村文化服務中心)、文化共享工程村級服務點。2.農家書屋。

資產

農業

1.已入賬的資金、資產和未入賬的經營收益。

資金

2.未入賬的經營性資產。

資產

3.農村承包耕地及機動地等。 4.集體林業經濟組織的資產。 5.林地。主要包括:一是農村承包林和機動林地;二是因林權爭議未確權,但曆史以來屬於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的林地。

資源

筻政發〔2018〕17號

關於印發《筻口鎮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

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委會)、鎮直(辦)有關單位:

《筻口鎮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實施方案》經黨委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筻口鎮人民政府

2018年6月8日

筻口鎮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

實施方案

根據《農業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水利部、國家林業局、教育部、文化部、國家衛生計生委、體育總局關於全麵開展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的通知》(農經發〔2017〕11號)精神,現就我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清產核資工作製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根據中央九部委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按照縣委、縣政府及全麵深化農村改革的總體部署,堅持農村基本經營製度,堅持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成員的合法權益,全麵摸清農村集體資產底數、明晰權屬、完善製度,為農村集體產權製度改革奠定堅實基礎,促進農村集體資產的規範管理和有效經營,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促進農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一是堅持依法清理。清產核資工作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開展,堅持農村基本經營製度,不得損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二是堅持實事求是。在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前提下,充分考慮資產的形成過程,從有利於資產管理和農村社會穩定出發,尊重曆史,兼顧現實,實事求是地推進清產核資有關工作。三是堅持民主公開。要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積極參與、主動配合本次清產核資工作,本次清產核資結果要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張榜公示,廣泛征求意見,並按照規定召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通過確認。四是堅持集體經濟組織負責。清產核資工作要以集體經濟組織自查為主,鎮直(辦)相關部門和村(居委會)要妥善做好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

二、對象和範圍

(一)清產核資對象。本次清產核資對象主要包括全鎮村(居委會)和組集體經濟組織,以及代行其村(居委會)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小組(以下統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獨辦、合辦且控股的企業或者組織等。

(二)清產核資範圍。本次清產核資範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經營性資產、非經營性資產、資源性資產,以及現金、債權債務等。時間節點為2017年12月31日。

1、經營性資產。集體投資興建用於經營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等固定資產,水利、交通、文化、教育、衛生等基礎公益設施以及農業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長期投資、短期投資、材料物資、應收款項等資產。

2、非經營性資產。用於公共服務的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方麵的非經營性資產。

3、資源性資產。未按家庭承包形式承包到戶集體所有的耕地、林地、園地、草地、四荒地、水麵、宅基地等資源。

三、重點任務

(一)摸清底數。按照《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辦法》和《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報表》填製的要求,全麵開展農村集體資產清查。資源性資產清查要與土地、林地、草原等不動產登記、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工作相銜接,充分利用已有登記成果、森林資源檔案等,減少和避免重複勞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企業,包括全資持有、直接或間接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等能夠控製的被投資企業,其資產也要納入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範圍,並按照有關政策規定進行登記。

(二)明晰權屬。全麵核實確認資產產權歸屬,辦理或完善有關產權手續。對有權屬爭議的、難以界定的集體資產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妥善處置。

(三)確認價值。已納入財務核算的經營資產,嚴格按照財務資料確認其價值。對未納入財務核算的經營性資產、資源,要依據有關規定,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認可的方式,合理評估其價值。

(四)完善製度。按照有關規定,對本次清產核資資料整理歸檔,建立健全管理台賬,妥善管理。進一步強化財務核算,完善村集體資產管理製度和規範等。

四、時間和步驟

本次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用7個月時間完成。

(一)準備階段(2018年4月31日前)。按照縣委、縣政府的統一要求,建立本次清產核資工作的領導機構和實施機構,明確責任分工,調配工作人員,製定工作方案,落實工作保障、政策研究、工作督導等各項措施。各村(居委會)要結合實際,製定具體實施方案,開展宣傳動員,紮實做好本次清產核資的各項準備工作。

(二)實施階段(2018年5月1日至9月30日)。按照本次清產核資的對象和範圍,以村(居)、組為單位,規範、有序組織本次清產核資工作。主要包括:

1、全麵清理。每個村成立由駐村幹部、村支兩委主要負責人、村報賬員、村監督委員會成員、小組長、黨員代表和群眾推薦的村民代表參加的清產核資工作小組。以原始發票、合同協議、權屬證書、檔案資料等合法、合理資料為依據,對納入本次清產核資的集體資產進行全麵清產核資,並形成各村清產核資初步結果。

2、張榜公示。 嚴格按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規定》等有關規定和要求,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示本次清產核資初步結果,公示時間不得少於7天。公示期間,要安排人員全麵收集有關情況和問題,接待農民群眾的谘詢和反映,並認真做好記錄和解釋工作,及時組織核查並妥善處置。

3、依法確認。公示結束後,各清理小組應按照規定召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或成員代表會議,對本次清產核資結果進行審議。本次清產核資結果,應經參加會議全體成員代表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後確認再進行第二輪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天。

4、嚴格審核。村(居委會)要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清產核資工作及結果進行認真審核,特別是對土地被征用較多、資產總量較大、問題突出、群眾反映強烈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切實做到本次清產核資結果現狀清楚、分類科學、產權明晰、程序規範、結果準確。

(三)建賬上報階段(2018年9月1日至30日)。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單位,以審核確認的清產核資結果為依據,準確登記,建立健全台賬。各村(居委會)集體經濟組織清理結束後,要進行全麵總結並上報鎮政府。鎮政府將組織全麵檢查驗收,做好核實、審核匯總和工作總結,審核匯總的相關清產核資結果報送相關經管局審核後,納入農業部村集體資產平台管理。

(四)檢查驗收階段(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6月31日)。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將本次清產核資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圖表、音像等資料,及時組織整理歸檔,呈報縣委、縣政府和經管局,接受各級部門的檢查驗收,審核糾錯,建立完善資產管理、年度清查、定期報告、檔案管理等製度和規範,著力推進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製度化、規範化、信息化。

五、產權界定

本次清產核資中,權屬界定是一項複雜而又重要的工作,要本著尊重曆史、尊重現實、尊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意願的原則,兼顧國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三者的利益。各村(居委會)、鎮直(辦)相關部門要按照涉及權屬重點內容,依法依規開展農村集體經濟權屬界定。對於特殊情況,依照以下原則界定。

(一)土地。對因界線交叉、村(居)撤分和合並等引起權屬爭議的地方,應嚴格按照我省土地權屬爭議處理相關規定,由鎮政府協調爭議雙方達成一致意見,並及時到國土部門完善確權登記工作。對暫不能達成一致的,協調雙方劃定爭議宗,暫不予以確權登記。

(二)林地。對已流轉但還未確權的集體山林,應根據調查核實的結果依法依規確定林權。對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山林,應因地製宜采取“均山、均股、均利”形式依法依規確定林權;對不存在林權爭議的山體、林木等管理機構和國有林(農)場等單位經營管理的集體林地、林木,沒有確權的應及時確定林權。

(三)其他集體建設用地及房屋。因集體經濟組織暫不能提交土地房屋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缺失房屋建設手續的,由鎮政府牽頭,縣級相關部門加強政策指導,分類妥善處理。

(四)水利設施。對權屬關係已明確並經縣政府頒發權屬證書或土地使用證的水利設施,依據產權明確和登記情況,確定產權所有人。對權屬關係尚不明晰的水利工程,按照“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結合實際,確定相應的權屬關係。

(五)鎮級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確定鎮企業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產權。

(六)村衛生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業務用房,或利用學校等農村集體閑置房產設置的村衛生室,房屋產權和建設用地所有權屬於集體經濟組織。對政府出資單獨修建(含社會團體、企業、個人捐資修建)、產權已經明確的衛生室,依據產權明確和登記情況,確定產權所有人;產權未予明確的衛生室,建設用地所有權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房屋所有權屬據實確認。

(七)文化資產。村文化室、農家書屋、文化共享工程村級服務點,無獨立房屋產權的,其使用的房屋,依據產權明確和登記情況,確定產權所有人;對政府出資單獨修建的村文化室(村文化服務中心),其管理的圖書、音像資料、共享工程計算機等文化設備,其所有權屬於鎮綜合文化站,由村級使用。農村綜合廣播信息係統列入縣政府資產,實行市、鎮、村三級共用。

(八)教育資產。對於農村教育閑置資產,按照縣委、縣政府有關規定和要求進行處置。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由黨委書記為組長,分管農業農村工作的領導為副組長,黨政辦、經管站、財政所、國土所、林業站、水利站、教育辦、文化站、衛生和計劃生育辦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領導小組(詳見附件1),負責組織協調、研究處理重大事項。經管站負責本次清產核資統籌協調、業務指導和培訓,各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能職責,重點對資產確認及權屬界定確認協調等工作。各村(居委會)也要成立以村支部書記任組長的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領導小組,組建工作組具體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清產核資工作。

(二)深入宣傳培訓。村(居委會)、相關部門要通過電視、廣播、報刊、宣傳欄等各種媒體平台,采用基層幹部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大力宣傳本次清產核資工作的重要意義和具體要求,讓廣大幹部群眾充分理解、支持和積極參與。要加強層層培訓,將本次清產核資工作有關政策、方法、程序等,培訓到每一位工作人員,切實保障本次清產核資工作依法、及時、準確開展。

(三)強化督查指導。鎮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領導小組要組織成員單位加強對本次清產核資工作的督查指導,及時研究和妥善處置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加強信息溝通交流。各村(居委會)也要及時組織和幫助指導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確保本次清產核資工作有序推進、圓滿完成。對工作進展緩慢的地方,要及時通報,快速督辦。對落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不力,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造成不穩定因素的,要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附件1:筻口鎮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領導小組

成員名單

附件2: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重點內容

附件1

筻口鎮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

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組 長: 梁億仲(鎮黨委書記)

副組長: 劉  煒(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任明星(鎮政協聯絡辦主任)

龔小峰(鎮紀委書記)

成  員:方銀雁(鎮經管站長)

徐季冬(鎮財政所長)

任淩誌(鎮黨政辦主任)

李  莉(鎮衛計辦主任)

方誌剛(鎮水務站副站長)

鄧向東(鎮教育聯校校長)

許望軍(鎮國土所長)

蘭海泉(鎮林業站站長)

張  明(鎮文化廣播站站長)

汪和榮(鎮經管站)

李  英(鎮經管站)

彭文輝(鎮經管站)

李 明(三港咀村聯點幹部)   胡慶紅(沙南新村聯點幹部)

任 銳(老街居委會聯點幹部) 毛昌榮(西衝村聯點幹部)

方石光(朱侖村聯點幹部)   陳 勇(筻口居委會聯點幹部)

任  勝(釋迦寺村聯點幹部) 餘澤文(移山村聯點幹部)

毛小金(熊市村聯點幹部)   袁 江(筆架山村聯點幹部)

張礁文(遊港村聯點幹部)   付觀美(大塘村聯點幹部)

李  欽(潼溪村聯點幹部)   付傑雄(漆市村聯點幹部)

李  莉(明星村聯點幹部)

阮文台(潼溪村村書記)       劉  霞(明星村村書記)

陸明建(漆市村村書記)       劉複興(大塘村村書記)

李鐵錘(遊港村村書記)       周嶽文(熊市村村書記)

趙細異(筆架山村村書記)      劉寶書(釋迦寺村村書記)

趙六四(移山村村書記)       李明霞(朱侖村村書記)

胡  旭(西衝村村書記)        張五鳳(三港咀村村書記)

毛嶽雄(筻口居委會書記)     陸  濤(老街居委會書記)

餘偉星(沙南新村村書記)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掛靠鎮經管站,方銀雁同誌兼任辦公室主任,汪和榮、李英、彭文輝等同誌具體業務指導。

附件2

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重點內容

行業

主要內容

資產類型

國土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增減掛鉤收益價款。

資金

2.土地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包括由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或經營的荒山、荒灘、荒溝、荒丘等)。

資源

房產

農村集體房屋。

資產

交通

農村公路中的鎮道和村道。

資產

水利

主要為農村水利工程及農田水利設施,包括小Ⅱ型水庫、小型水閘、小型堤防、小水電站、水土保持工程、山坪塘、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節水灌溉工程、小型灌溉排水泵站、小型渠道、窖池、機電井、其他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小微型水利工程。

資產

教育

農村閑置校地和校舍。

資產

衛生

村衛生室,包括村衛生室房屋產權和建設用地所有權。

資產

文體

1.村文化室(村文化服務中心)、文化共享工程村級服務點。2.農家書屋。

資產

農業

1.已入賬的資金、資產和未入賬的經營收益。

資金

2.未入賬的經營性資產。

資產

3.農村承包耕地及機動地等。 4.集體林業經濟組織的資產。 5.林地。主要包括:一是農村承包林和機動林地;二是因林權爭議未確權,但曆史以來屬於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的林地。

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