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政發〔2015〕39號
關於印發《張穀英鎮清收農村信用社不良款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各部門:
《張穀英鎮清收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工作方案》已經鎮黨委、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嶽陽縣張穀英鎮人民政府
2015-6-16
張穀英鎮清收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
工作方案
為加快推進我縣農村商業銀行組建暨清收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工作,現根據省、市、縣有關會議精神,經鎮黨委、政府研究,決定集中力量、集中時間組織對我鎮農村信用社的不良貸款開展全麵清收。現結合我鎮實際,特製訂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積極響應省、市、縣各級關於進一步深化農村金融改革的重大決策部署,以組建巴陵農村商業銀行為目的,運用法律、經濟、行政、紀律等手段強力清收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依法嚴厲打擊惡意逃廢債務行為,全麵提高農村信用社信貸資產質量,增強其金融服務功能和發展實力,促進我鎮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二、組織領導
為確保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清收以及巴陵農村商業銀行組建工作順利開展,決定成立張穀英鎮清收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工作領導小組。由鎮黨委書記劉映球同誌任組長,黨委副書記、鎮長黃洋同誌任常務副組長,鍾誌斌、餘秋根同誌任副組長,各站所負責人及各村支部書記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劉傑同誌兼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地點設鎮信用社。另根據工作需要成立不良貸款清收工作小組,由鍾誌斌同誌任組長,餘秋根、劉傑同誌任副組長,李文峰、劉為、張天亮、胥細娟、譚華、劉碧波、陳棟良等同誌為成員,全麵負責清收工作。
三、工作目標
在2015-6-至2015-12-31期間,對張穀英鎮農村信用社2654筆金額2255.25萬元不良貸款進行全麵清收,確保我鎮清收任務按期完成。
四、清收範圍
張穀英鎮轄區內農村信用社所有不良貸款均為清收對象。重點清收,一是國家公職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村組幹部、農村黨員、信用社內部人員自借及為他人提供擔保的不良貸款。二是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戶等自然人,包括原來鄉鎮七站八所等不良貸款。
五、實施步驟
為有序推進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清收工作,並確保取得實效,分為宣傳發動、集中清收、總結評比三個階段進行。
(一)宣傳發動階段(2015-6-15-2015-6-25)
一是成立領導機構,搭建工作班子,製定詳細方案。二是召開各部門負責人及全體鎮、村、組幹部參加的清收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工作動員大會,統一思想,形成工作合力。二是運用牆體標語、宣傳橫幅、宣傳車等各種手段進行有效宣傳。三是信用社要按照本次清收不良貸款的範圍,鎖定餘額,清理造冊,為清收工作提供真實可靠、手續完備的數據和資料。
(二)清收階段(2015-6-25-2015-11-30)
舉全鎮之力,在全鎮上下打一場清收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攻堅戰。一是由張穀英鎮清收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召開清收專項工作會議,針對各類不良貸款,明確重點,采取經濟、行政、法律等有效措施全力清收。二是各聯村幹部、各村支部書記要充當第一責任人,全力配合協助清收工作。三是對惡意拖欠、逃廢債務的借款人,相關責任單位要通力配合清收工作組實行強製清收。四是集中清收不良貸款工作小組將加強對各責任單位的工作督查,采取現場會、督戰會、發通報、亮黃牌、領導約見等形式強力推進清收工作。
(三)總結評比階段(2015-12-)
組織召開階段性總結會議,對清收工作進行全麵的總結評價,對工作處於被動的部門和村,要提出整改意見及措施,查找自身工作不足,分析問題原因,采取補救措施,及時督促改進,確保全麵完成任務。
六、清收措施
(一)切實加強對國家公職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村、組幹部、農村黨員所欠信用社不良貸款(含擔保)的清收。
1.凡拖欠信用社不良貸款(含擔保)的國家公職人員,由不良貸款清收工作組向其本人發出清收通知,限期在2015-9-30前償還,主動償還的,可享受適當的利息優惠。(按應收利息的20%收取)
2.2015-9-30前仍未還清欠款的公職人員,直接在-終考核中定為“不稱職”。並報請縣紀檢、監察部門依據相關規定對其作出紀律處分。
3.到期未還清貸款的公職人員,自相關法律文書生效之起,依法由鎮財政部門對其工資實行扣款還貸。
4.在信用社有不良貸款的離退休公職人員,主動還貸的可享受適當的利率優惠,限期未還的,根據法院生效裁判文書依法執行。
5.在信用社有不良貸款的垂直管理部門公職人員,參照上述規定執行,拒不執行的,由不良貸款清收工作組函告其上級主管部門督促執行。
6.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不主動償還所欠不良貸款的,由鎮人大、政協負責督促清償,拒不償還的,將依法公開曝光,並建議終止其資格。
7.村(居委會)組幹部不主動還款的,由鎮黨委、政府先進行組織處理;共產黨員有欠款不還的,先由鎮紀委按程序給予紀律處分。拒不償還的,再依法采取強製清收措施。
8.上述人員欠款數額較大,本人拒不配合還款的,將依法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強製進行追貸。
9.對私借公用貸款,按照法律規定,本著“誰簽約,誰還款,誰擔保,誰負責”的原則先落實還貸主體,再比照上述條款采取相應的清收措施。
(二)切實加強對行政事業(含原鄉鎮七站八所)、企業單位的不良貸款(含擔保)的清收
1.上述所屬單位不良貸款(含擔保)由清收不良貸款工作組督促其組織資金在2015-11-30前主動償還,並可適當降低收貸利率。逾期未還,該單位與縣財政有資金撥付往來的,由縣財政依法在下撥資金時予以扣款還貸;與財政無資金往來的借貸單位,由清收不良貸款工作組督促其對所管理資產進行處置還貸。
2.對不主動還貸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依法強製收回貸款。
(三)切實加強對個體工商戶、農戶等自然人、集體經濟組織、民營企業的不良貸款(含擔保)的清收
1.各村要積極配合不良貸款清收工作組開展工作,並提供欠款人的相關信息。
2.對有條件和能力償還的借款戶,督促其主動償還,對主動還款者可降低貸款利率。
3.對確有困難難以全部清償,能補充提供擔保抵押手續的,應督促其在清償全部利息和部分本金後,采取借新還舊方式進行處置,完善貸款相關手續,信用社要明確放貸責任人。
4.對無故拖欠貸款的個體工商戶、民營企業主,工商、稅務、衛生、環保、安監等執法部門要加大對其誠信經營、守法經營的監管力度,督促其按期還貸。
5.不能主動償還貸款的農戶,原則上不得享受農業項目扶持等政策性支持,還可通過有關部門依法扣款還貸。
6.村(居委會)、鄉鎮企業和集體組織所欠的不良貸款,由相關鄉鎮督促其限期償還,逾期未還的,應依法處置村(居委會)、集體組織、企業資產用於還貸,也可由鄉鎮扣除其下撥經費用於還貸。
7.經縣清收不良貸款工作組催收仍不還款的自然人或經濟組織,涉嫌詐騙貸款的(改變貸款用途),由公安機關快偵快結,依法強製收回貸款;符合起訴條件的要依法提起訴訟,由縣人民法院依法從嚴從快強製其還款。
(四)切實加強對信用社內部員工及其親屬所欠不良貸款(含擔保)的清收與責任貸款的責任追究
1.對內部員工本人與直係親屬違法違規形成的不良貸款,限期在2015-6-30前全部還清本息;因到期未還清構成犯罪的,一律提交縣公安局立案偵查,依法予以追究。
2.對員工(及家屬)自借或員工為他人提供擔保的不良貸款,限期在2015-6-30前由員工本人予以還清或督促其家屬予以還清。對員工直係親屬所借的不良貸款,由縣信用聯社對其本人采取“停薪、停崗、停職”措施予以追貸。2015-12-30前仍未還清的,依法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拒不配合或拒不履行還貸義務的,依照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啟動組織處理程序,依法解除與欠貸員工的勞動合同。
3.對違規發放的不良貸款(含借名、假名、冒名),其發放責任人與審批人,要主動上戶督促借款人於2015-8-30前還清。到期未還清貸款本息的,除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予以催收外,對其發放和審批責任人,一律實行“三停”措施清收,期限為兩個-(10-30前),到期如仍未全部還清的,視情節輕重作出經濟處罰或組織處理。
4.對合規合法發放但實際形成了的不良貸款,清收不良貸款工作組對其發放責任人和現在該信用社工作的責任職工,依縣信用聯社文件規定進行責任清收。
5.對已退休員工自借或為其他人擔保的不良貸款及其直係親屬所借的貸款。限期在2015-9-30前一次性還清本息,到期未還的,縣聯社將依法扣發其生活補貼還貸,同時將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追貸,並上報省聯社代扣退休工資還貸。
(五)切實加強對涉訴涉案、應訴未訴貸款的清收
對所有不良貸款集中摸底、甄別,對應訴未訴和涉訴涉案的貸款,有涉案涉訴貸款清收組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不同處置措施:
1、以假借名目、假冒他們名義等形式騙取貸款構成犯罪的,報請公安機關依法立案查處。
2、信用社工作人員在審批貸款構成中玩忽職守、收受賄賂導致貸款不能收回的,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立案查處。
3、對惡意拖欠、逃廢債務且有償還能力的借款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縣人民法院建立涉貸案件綠色通道,做到隨到隨立、快審快結,用足用活法律賦予的查扣、凍結、拍賣、抵押、追究民事刑事責任等強製措施,一案一執,一執到底,堅決打擊“釘子戶”“賴債戶”。
八、相關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開展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清收工作,意義重大。一是有利於加快嶽陽縣農村信用社改製為農村商業銀行,使其更好地服務“三農”工作和鎮域經濟發展。二是有利於改善金融環境,促進地方經濟與地方金融良性互動。三是有利於提升公民誠信意識,提高金融部門對我縣的融資支持力度,將我鎮打造成為周邊區域的資本窪地、價值高地。四是有利於優化信用聯社的資產結構,建立現代企業管理製度,提升企業管理水平,增強企業盈利能力,增加地方稅收。各村、各部門要高度重視,采取行政、經濟和法律等措施,認真組織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清收工作。
(二)嚴格清收責任。鎮黨委、政府將按照屬地管轄的原則,依基數、按比例對各村(居委會)、各部門下達清收任務(即不良貸款本息),由各責任單位負責組織清收,同時各責任單位要向張穀英鎮人民政府遞交清收責任狀。各村、各部門要按照《張穀英鎮清收不良貸款工作職責和責任追究辦法》的要求,進一步增強大局意識,加強領導,強化責任,落實措施,精心組織,通力配合,強力組織好清收不良貸款工作,掃清不必要的障礙,確保清收工作取得明顯成效。各聯村幹部要認真督促所聯村按時完成清收工作的各項任務。對在清收工作中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的單位和個人,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嚴格工作紀律。在清收過程中,各村、各部門必須遵循本方案提出的原則和標準,切實增強自律意識,嚴格遵守工作紀律。清收工作人員要嚴格工作程序,及時足額將收回貸款入賬和結算,嚴禁挪作他用。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為欠款不還者說情開脫,嚴禁以任何形式威脅、恐嚇和打擊報複清收人員。對為欠貸不還者說情、濫用職權打擊報複清收人員的,以及清收工作人員違規違紀的,一經查實,堅決嚴肅處理。
(四)嚴格督查考核。依照《張穀英鎮清收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目標考核辦法》,加強督查調度,實行每周一通報,每-一調度,及時通報清收工作中的新動向、新措施和先進典型;針對重點對象、重點區域、重點時段,各清收組要加強溝通協調,整合力量,實現重點突破,確保清收工作穩妥有序推進。鎮黨委、鎮政府將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清收工作納入村級-終綜合績效考核內容,嚴格兌現獎懲。
2015-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