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林鄉重大事項決策公開製度
來源:楊林鄉   201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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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鄉黨委政府決定重大事項,嚴格遵守“集體討論、民主集中、會議決定”的程序,實行集體議事,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征求意見等形式代替集體議事和會議決定。重大事項包括以下六個方麵:
    (一)涉及本鄉工作發展目標的重大事項; 
   
(二)本鄉-度計劃和中長期規劃;
    (三)本鄉政策措施;
    (四)規模和費用較大的開支項目;
    (五)對工作開展指導性強的規範性文件製發;
    (六)其他人事工作重大事項。
    二、凡研究決定重大事項的會議,須有半數以上領導成員到會方可舉行,其中分管此項工作的班子成員必須到會。
    三、研究決定重大事項的程序:
    ()谘詢論證。站所辦對重大事項要在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提出議題,並報分管領導同意,方可提請上會。
    ()會前協調。研究決定重大事項的會議不得搞臨時會議。議題應在相關領導班子成員之間進行會前協調,然後由黨委書記決定是否上會。
    ()準備材料。按規定由分管領導組織有關站所辦準備規範化的上會材料。
    ()提前通知。會議通知(含議題及有關資料)須至少提前2個工作書麵送達應到會人員,並履行簽收手續。確實無法書麵送達的,用電話或其他形式通知。
    ()充分討論。會議由黨委書記主持,先由分管領導向會議說明有關情況,然後安排足夠的時間對議題進行充分討論。討論中班子成員應表明讚同或不讚同意見。
    ()做出決定。黨委書記在聽取班子成員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做出決定。
    ()形成紀要。會議須形成“重大事項會議紀要”。按照有關規定,重大事項決定在機關進行通報。
    ()重大事項(除保密外)決定後在本機關內部進行公示。
    四、遇到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集體議事及會議決定的,領導成員可臨時處置,事後應及時向領導班子及黨委書記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