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準在行使行政審批權和分配使用財政資金過程中搞權錢交易,為個人和小團體謀取利益;
二、不準利用職利權違反規定幹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等市場經濟活動;
三、不準收受與其行使職權有關係的單位、個人的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
四、不準默許或授意配偶、子女及身邊工作人員打著自己的旗號以權謀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