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央、省、市《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係2008-2012-工作規劃》,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等有關規定以及縣委縣政府有關要求,結合我鄉實際,就鄉黨委實施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以下簡稱“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工作,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三重一大”集體決策製度作為構建懲治和預防腐敗體係的重要組成部分,堅持教育、製度、監督並重,並對“三重一大”集體決策製度執行情況進行全程監督。
第三條 集體決策堅持以下原則:
㈠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凡屬職責範圍內的“三重一大”事項,都應集體討論決定,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決定得到正確貫徹和執行。
㈡堅持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領導班子成員尤其是主要負責人應正確處理民主與集中的關係,充分發揮集體領導作用,實行班子成員分工負責,保證權力正確行使。
㈢堅持科學、民主、依紀依法、集體決策的原則。要注重調查研究,尊重和反映客觀規律,廣泛聽取各方麵意見,自覺接受各方麵的監督,切實在憲法、法律和黨內法規範圍內開展決策活動,確保決策貼近本地實際,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規律。
第四條 重大決策事項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製度進行集體決策:
㈠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黨內重要法規和國家重要法律法規以及上級組織重大決策、重要部署、重要會議、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麵的重大事項;
㈡經濟社會發展方麵的中長期規劃編製、-度計劃製定等重大事項以及有關民生工作的重要部署;
㈢涉及全局性的機製、體製、製度改革方麵的重大事項;
㈣土地總體規劃的編製和調整;
㈤涉及全局性穩定的重大事件處理、重要信訪矛盾化解、重大事故處理和重要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方麵的重大事項;
㈥黨風廉政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㈦其它在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黨的建設等涉及全局性的需要集體決策的重要事項。
第五條 重要幹部任免事項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製度進行集體決策:
㈠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研究並決定鄉黨委管理幹部的推薦、提名、錄用、任免、調動、表彰、獎懲和後備幹部人選,重要人事調動等事項;
㈡研究決定領導班子換屆選舉方案和推薦人選名單;
㈢其它需要集體決策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第六條 重大項目安排事項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製度進行集體決策:
㈠重大建設項目(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安排,包括上級確定的重大建設項目前期動遷等相關工作;
㈡重大建設項目發展重大變更及超概算調整(原則上50萬元及以上);
㈢重大投資項目安排,包括以財政性資金或融資投資的重大項目和國有資產參與國內外合資、合作的重點項目等;
㈣重大活動項目安排,包括文化、體育等重大活動和節慶活動;
㈤職責範圍內國有資產產權變更的重要決策、下屬企事業單位的改革方案等;
㈥其他應由集體決策的重大項目安排。
第七條 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製度進行集體決策:
㈠職責範圍內財政(財務)預算的編製原則及-度財政(財務)預算的編製、調整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原則;
㈡大宗國有資產的采購和處置方案;
㈢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下屬單位較大額度的投融資安排及擔保;
㈣其他應由集體決策的大額度資金使用(50萬元以上)。
第八條 凡屬“三重一大”事項,除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外,應以會議形式集體討論決定,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集體決策。領導班子決策“三重一大”,要做到規範化、製度化、程序化,以保證決策過程的科學民主和結果的公正合理。
領導班子集體決策過程應包括以下主要程序:
㈠醞釀決策
1、“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應進行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各方麵意見。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應進行專家論證、技術谘詢、決策評估;對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應實行聽證或網上公示製度,擴大人民群眾參與度。
2、“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班子成員可通過適當形式對有關議題進行醞釀,但不得作出決定或影響集體決策。“三重一大”事項內容涉及多個機構的,有關機構應事先做好溝通協調,對存在較大分歧意見的議題,一般不提交會議討論。
3、按照程序提議。提請本級領導班子會議審議的“三重一大”事項議題須經分管領導同意後,報“一把手”確定,除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外,不得臨時動議。
4、做好相關準備。議題材料包括議案和科學論證材料,材料以及會議通知要在領導班子會議召開前兩天送達參加人員,並保證其有必要時間了解相關情況。
㈡集體決策
1、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員到會方可召開。
2、在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會議上,班子成員應對決策建議逐個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並說明理由。因故未到會的班子成員可以書麵形式表達意見。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或主持會議的其他負責人應在其他班子成員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最後發表意見。
3、逐項作出決策。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項表決。對意見比較一致的議題,形成會議決定;對討論中意見分歧較大或發現有重大問題尚不清楚的,除在緊急情況下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暫緩決策,待進一步調查研究後再作決策;特殊情況,可將爭論情況報告上級組織,請求裁決。表決可根據討論事項的不同內容,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采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其他方式進行。推薦、提名幹部和決定幹部任免事項,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表決。
4、形成會議記錄。集體決策時的討論和表決情況要記錄在案。會議記錄包括具體討論事項、班子成員表決意見和理由、決策形式、決策結果和負責落實責任人。領導班子對“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結果,應以書麵形式通知相關執行單位和人員。切實做好會議文件、記錄等資料的歸檔工作。
5、組織列席旁聽。領導班子可根據議題內容,視情邀請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有關職能部門、監督部門人員、部分群眾代表等列席會議。列席人員可就討論的議題發表意見和建議,但沒有表決權。
㈢決策執行
1、“三重一大”事項經鄉黨委決策後,由班子成員按分工和職責組織實施。遇有分工和職責交叉的,由領導班子明確一名班子成員牽頭。
2、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策前,應無條件執行。同時,可按組織程序向上級黨組織反映意見。
3、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集體決策,確需變更的,應由領導班子重新作出決策;如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作出臨時處置的,應在事後及時向領導班子報告,未完成事項如需領導班子重新作出決策的,經再次決策後,按新的決策執行。
4、加強督查反饋。對決策“三重一大”事項執行情況施行監督反饋製度,並成立相應的督查機構,負責跟蹤督查決策的執行情況,並向班子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報告。
第九條 本製度由中共楊林鄉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製度自印發之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