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林鄉開展清理國家公職人員違規參與涉礦等經營性活動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來源:楊林鄉   2017-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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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推進全麵從嚴治黨,規範我鄉國家公職人員廉潔從政行為,根據《湖南省開展清理國家公職人員違規參與涉礦等經營性活動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湘辦發電〔2017〕74號)和《嶽陽市開展清理國家公職人員違規參與涉礦等經營性活動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嶽辦發電〔2017〕19 號),鄉黨委、政府決定在全鄉範圍內開展清理國家公職人員違規參與涉礦等經營性活動(以下簡稱“涉礦等經營性活動”)的專項整治工作。現結合我鄉實際,製訂以下實施方案。

一、清理整治目標

通過清理整治工作,督促違規參與涉礦等經營性活動的國家公職人員按要求退出經營;嚴肅查處涉礦等相關領域“頂風而為”“小官貪腐”等突出問題;督促各級各部門強化領導責任,依紀依規履職盡責,落實行政執法責任製,保障相關領域市場經濟秩序健康有序發展。

二、清理整治對象

清理整治工作對象主要是各級國家公職人員及其近親屬、特定關係人,具體包含以下三類人員:

1.在職國家公職人員。具體指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司法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以及村兩委中的在職人員和國有企業中層以上管理工作人員;但符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精神的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除外。

2.非在職國家公職人員。具體指辭去公職或退休未滿三年的副科級及以上職級的國家公職人員以及辭去公職或退休未滿兩年的一般國家公職人員。

3.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領導幹部是指副科級及以上職級的國家公職人員。

三、清理整治內容及範圍

各單位根據實際,開展以下經營性活動的清理整治工作:

1.涉礦類經營性活動。清理整治國家公職人員在金礦、鉛鋅礦、長石礦、石灰石礦、花崗岩礦、板岩礦、砂岩礦、頁岩礦、粘土、礦泉水、高嶺土等非煤礦山資源開采、選冶經營性活動中的違規參與經營問題。

2.涉危險化學品類經營性活動。清理整治國家公職人員在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的企業,尤其是涉及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危險化學品和構成重大危險源的企業經營活動中的違規參與經營問題。

3.涉漁類經營性活動。清理整治國家公職人員在江河湖庫等天然水域利用矮圍、網圍、網箱等方式圈湖占地,開展捕撈、養殖等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違規參與經營問題。

4.涉小水電類經營性活動。清理整治國家公職人員在小水電項目中的違規參與經營問題。

5.涉煙花爆竹類經營性活動。鑒於我鄉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已關停和取締,主要清理整治國家公職人員在煙花爆竹運輸、批發企業,尤其是涉及黑火藥、引火線、單基火藥的企業經營活動中違規參與經營問題。

6.涉砂類經營性活動。鑒於全縣涉砂經營活動集中整治工作已完成,後段的清理整治內容主要是:鞏固集中整治成果,督促承諾期限退出的國家公職人員退出涉砂經營,嚴肅查處國家公職人員涉砂違紀案件,繼續加大對各類非法采砂、運砂、砂石碼頭及浮吊的打擊整治力度。

四、清理整治問題

重點清理整治國家公職人員在上述經營活動中的以下違規參與經營問題:

1.在職國家公職人員直接從事上述經營性活動,或在上述經營性活動中參股經營的(含本人參股或以他人名義參股)。

2.在職國家公職人員未經批準在上述經營性企業兼職取酬的。

3.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規從事上述經營性活動,或在上述經營性活動中參股的(含本人參股或以他人名義參股)。

4.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上述經營性企業掛名領取酬薪或者超標準領取酬薪的。

5.非在職國家公職人員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盈利性組織任職,或者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上述經營性活動的。

6.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以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條子、指令、強令等方式,幹預和插手上述經營性活動,為他人謀取利益的。

7.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為他人在上述經營性活動中謀取利益,本人或其親屬、特定關係人收受財物的。

8.其他違規參與經營謀取利益的行為。

五、清理整治要求

1.在清理整治工作中,所有國家公職人員一律要按本方案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向鄉專項整治辦公室如實填報和說明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特定關係人參與上述經營性活動的情況。存在違規參與經營活動問題的國家公職人員及其近親屬、特定關係人,一律應在規定時間內退出相關經營性活動,

向鄉專項整治辦公室報告退出情況,如實提供退出手續證明材料。

2.清理整治堅持實事求是,以自查自糾為主。對 2017年9月30日前如實報告違規參與經營情況、主動終止營利,主動退出經營性活動的國家公職人員,可依紀依規從輕、減輕處理;情節輕微的,免予處分。

3.對拒不報告參與經營情況、逾期報告參與經營情況、報告參與經營情況不實、未在規定時間內退出經營或在退出經營中以“明退實不退”、明顯高於市場價格轉讓企業或股份等方式違規牟利的國家公職人員,一律依照有關規定從重、加重追究紀律責任並公開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幹擾、妨礙、對抗組織調查的,一律從嚴懲處。

六、工作步驟

專項整治工作自 2017年9月11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分四個階段實施:

(一)動員部署階段(2017年9 月11日-9月20日)

1. 成立組織機構。成立楊林鄉清理國家公職人員違規參與涉礦等經營性活動專項整治領導小組,鄉黨委書記程立斌任顧問,鄉黨委副書記、鄉長陳登高任組長,其他黨政班子成員任副組長,各村、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鄉紀委,朱四友同誌兼任辦公室主任。

2. 做好宣傳發動。鄉裏製定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研究確定本單位清理整治的重點內容。各單位應張貼、宣傳《關於國家公職人員參與涉礦等經營活動主動申報的通告》,采取多種方式深入做好動員部署;在廣播、微信網絡等媒體上進行廣泛宣傳,設立並公布舉報電話和郵箱。

(二)自查自糾階段(2017年9月21-9月30日)

1.組織報告情況。各單位認真組織本單位國家公職人員,在9月30日前如實填報《楊林鄉國家公職人員參與涉礦等經營性活動個人情況報告表》(見附件 1,其中涉砂類經營性活動不再進行填報)。個人報告材料由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審閱簽字後,報各單位專項整治辦留存備查。

2.開展全麵清查。各單位在組織個人報告情況時,要對本單位個人參與涉礦等經營活動全麵開展清查。領導班子成員要切實履行“一崗雙責”規定,帶頭自查自糾。鄉紀委要切實履行監督責任,適時抽查自查自糾情況,查處有關違紀違規問題。

各單位專項整治辦應將自查自糾情況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接受群眾監督舉報;及時填報《楊林鄉清理整治國家公職人員違規參與涉礦等經營性活動情況匯總表》(見附件 2),並經主要負責人、紀檢委員簽字後並逐級上報鄉專項整治辦。

縣管幹部的個人情況報告表,由鄉專項整治辦收集後統一報送至縣專項整治辦;鄉管幹部的個人情況報告表,由各單位專項整治辦收集後,統一報送送至鄉專項整治辦留存備查。

(三)整治查處階段(2017年10月1日-12月31日)

鄉黨委、政府和鄉紀委將組織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對涉礦等經營性活動情況、行政執法情況開展排查,著力發現國家公職人員違規參與經營的問題線索,按幹部管理權限及時移交問題線索。

各單位專項整治辦要對主動報告的參與經營情況組織核查,並結合抽查情況和群眾舉報信息,嚴肅查處拒不報告、報告情況不實以及未按要求退出經營的問題。對自查工作搞形式、走過場,敷衍塞責,掩蓋問題,弄虛作假的,依紀依規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責任。

對群眾舉報問題線索,核查、排查發現的問題線索以及行政執法不作為,失職瀆職等問題線索,專項整治辦應采取自查、交辦、重點督辦等方式及時處理,鄉紀委應積極配合依紀依規查處。 

(四)規範總結階段(2018年1 月1日-1月31日)

各單位要認真總結分析專項整治發現的突出問題,著力查找管理漏洞和監管缺失環節,建立健全防範國家公職人員違規參與涉礦等經營性活動的規章製度。尤其要加強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敏感崗位的製度建設,增強製度的針對性、係統性和有效性,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合理行政幹預,推動市場為主的資源配置,培育公平競爭市場環境。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單位黨委支部是本次專項整治工作的責任主體和實施主體,黨支部書記為第一責任人,紀檢委員是本次專項整治工作的監督主體。各單位要切實履職擔當,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縣、鄉的決策和部署上來。落實“縣指導、鄉負責”的領導體製和工作機製,發揮各級黨支部的關鍵作用和紀檢委員的監督作用。

(二)明確工作責任。細化職責分工,加強協同配合。一是加強組織協調。各單位專項整治辦負責貫徹落實上級工作部署和相關政策,加強組織協調、信息綜合、調研指導和督查檢查,協調解決專項整治重大問題和重大事項。二是落實屬地責任。各單位是專項整治工作的責任主體和實施主體,要做好宣傳發動,組織認真自查自糾,澄清底數、登記台賬,督促落實各項清理整治工作措施,要對各單位履職情況進行督查問責,要依紀依規查處違規參與相關經營性活動的行為。三是部門協同配合。紀委關負責牽頭組織專項整治工作,查處違規違紀違法參與涉礦等經營性活動的行為,督促各單位落實工作責任。各職能部門要明確責任,協助做好清理整治工作,其中,國土、安監、農推中心、水務站等部門在具體負責本單位國家公職人員參與經營的清理整治工作同時,要提供相關經營性活動情況,做好摸底調查,協助做好職能範圍內的全麵清理整治工作。工商部門負責提供相關經營企業或個人注冊登記、股東以及股本構成情況信息。

(三)嚴肅查辦案件。專項整治期間,各單位要認真受理群眾投訴舉報,注意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對群眾舉報投訴問題,要及時認真核查。實行有獎舉報製度,舉報仍在違規參與經營活動且經查給予黨內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的,縣裏會視情況給予舉報人 10000-50000元的現金獎勵,鄉裏配套給予1000至5000元的現金獎勵。

鄉舉報電話:0730-7260002

中共楊林鄉楊林鄉委員會

楊林鄉楊林鄉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