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祥鎮特困人員申報政策須知
來源:柏祥鎮   2026-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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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報條件

  特困人員是指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的人員。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應當不低於當地當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3倍。

  無勞動能力是指:

  1.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3.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肢體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視力殘疾人; 4.患有當地有關部門認定的重特大疾病,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一年以上,且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重病患者。

  無生活來源是指:

  申請人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財產是指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優待撫恤金、高齡津貼、計劃生育特別扶助金不計入在內。

  無履行義務能力是指:

  法定義務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

  的無履行義務能力:

  1.特困人員;

  2.60周歲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3.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於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財產狀況

  規定的;

  4.重度殘疾人和殘疾等級為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本人收入低於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5.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且其財產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二、申報資料

  1.書麵申請報告;

  2.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包括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婚姻狀況證明複印件;

  3.本人照片;

  4.簽訂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委托書;

  5.⑴殘疾人應當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⑵重特大疾病、慢特病、罕見病患者應當提供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材料,⑶學生應提供在校證明;

  6.對勞動能力有爭議的,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文書;

  7.審批管理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8.承諾所提供的信息真實、完整。

  三、辦理程序

  1.申請(1個工作日)。由戶主或其委托人(村居民委員會)向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提出書麵申請。

  2.審核

  ⑴入戶調查(2個工作日)。村(居)委會將申報特困供養人員名單報柏祥鎮民政辦,民政辦組織入戶調查。柏祥鎮民政辦組織,村(居)委會協助,調查人員不少於2人,入戶調查覆蓋麵100%。《入戶調查表》應填寫詳細,由調查員和被調查人簽名確認。經調查不符合條件的及不誠信申報的,柏祥鎮經辦工作人員當場或書麵告知不符合辦理原因。

  ⑵民主評議(3個工作日)。對核查狀況存疑的,可視情況組織民主評議。調查結果、核對結果及評議結果由柏祥鎮民政辦主任審核簽字後報柏祥鎮分管民政負責人簽署審核意見。

  ⑶審核匯總(2個工作日)和第一次公示(5個工作日)。入戶調查結束後,將根據入戶和信息核對結果對申請特困供養對象作出審核意見,並在村(居)固定公示欄的形式進行廣泛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3.縣民政局認定(7個工作日)

  ⑴縣救助服務中心入戶抽查(5個工作日)。

  ⑵認定(2個工作日)。第二次公示(長期)。對批準享受對象在鄉鎮(街道)和行政村(社區)進行張榜公示。對不符條件的申請對象,鄉鎮(街道)人民政府應當書麵告知。

  4. 打卡發放。

  (業務谘詢電話:0730-755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