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村級“三資”管理,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的通知
為切實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以下簡稱“三資”)的管理和監督,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使村級“三資”管理更加規範,黨風廉政建設更加完善,老百姓權益更好保障,結合第九次村委會換屆選舉要求和我鄉實際,製訂本通知。
一、搞好村級“三資”移交工作
換屆選舉結束後,各村要盡早明確分工。6-20前將現任村報帳員上報經管站,並報縣經管局備案;6-底結束財務移交,移交時必須由鄉經管站監交。切實保障“三資”管理移交工作順利過渡。
二、選舉產生村務監督委員會
各村結合“七一”建黨慶祝活動,民主選舉產生村務監督委員會(3—5人)。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要求必須是黨員,並要求黨性及原則性強,熟悉財會業務知識的同誌擔任;其成員也應具備責任性強,即對村幹部及老百姓負責的同誌擔任。村務監督委員會產生的任期與村支兩委同步,並報鄉紀委和經管站備案。
三、健全“三資”管理製度
“三資”管理特別是資金的管理是老百姓最關心、最敏感、最易引發社會矛盾的環節。各村務必結合本通知,製訂“三資”管理製度,按製度辦事,用製度管人。7-5前各村將“三資”管理製度交經管站。同時,鄉經管站重申幾項要求,各村必須做到:
1、在編村幹部報酬將嚴格按照鄉黨委、政府下發的《關於明確在編村幹部報酬的通知》實行。
2、所有開支實行一支筆簽字。500元以內由村主任批準,500—1000元開支的由村支兩委討論批準。超過千元的大額開支必須有工程項目合同或代表會議決定作為附件,方可報帳。
3、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單位(生產組)引資收入,需通過村財務代開收據的引資,其開支明細(或工程項目合同)都必須一並在村財務帳目中體現;個人引資收入不準代開收據;村與村之間收據不準串用。
4、小額開支條據不規範、事由不清楚,大額開支沒有工程合同或代表大會決定作附件,沒有經手人、審批人簽字及村務監督委員會未蓋章,一律不予入帳。
5、報刊雜誌費用不準超過1000元。超過部分訂閱的報刊雜誌,遵循“誰訂閱,誰出錢”的原則。
6、實行每個季度定期報帳的製度,每個季度第一個-的1—5號固定為報帳。未按期報帳,將影響-終績效考評。
7、資產及資源流轉,必須公開公示,招標確定。招標合同必須統一用全縣印製的合同範本,且簽訂必須有經管站鑒證。
四、維護農民合法權益
1、全麵落實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現有土地承包關係要保持穩定長久不變,繼續妥善解決好個別地方的承包遺留問題,繼續做好土地承包經營的糾紛仲裁工作,讓農民安心投入、大膽經營。
2、建立健全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依照法律法規自願有償流轉。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經營權,發展各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有條件的地方可進一步發展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規模經營主體。
3、維護農民宅基地使用權和山林權證的合法權。杜絕亂收費、亂罰款,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
4、維護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