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洲鄉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辦法
來源:中洲鄉   2013-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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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洲鄉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辦法

 

 一、總 

1、為進一步加強農村財務管理,規範農村財務收支行為,更好地推動我鄉三資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會計法規和財務製度,結合我鄉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試行辦法。

2三資管理工作始終堅持村集體資金三權不變,即:集體資金的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不變;集體資金實行專戶核算,封閉運行;鄉級不占用、不平調。

3、鄉農經站負責全鄉各村財務管理工作,鄉村集體財務服務中心具體負責村財務管理工作。

4、本辦法適用於本鄉區域內村集體經濟組織和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實行單獨建賬、獨立核算的村民小組參照本辦法執行。

二、資金管理製度

1、村組集體資金一律繳存村集體財務服務中心實行專戶管理。各村(居)收取的各項收入開票後須及時報村集體財務服務中心入賬,不得瞞收、截留、坐支,更不得設置小金庫。否則,一經查實則全額沒收,並追究村(居)主要負責人、當事人責任。

2、嚴格控製借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借款或擅自占用公款。因公務或特殊情況需要借款的,1000元以上的須經村委會集體研究批準。

3、各村(居)用款一律填寫開支申報單,注明申報事項、金額和村委會審核意見,附有手續完善同意列支的原始憑證(票據),由村集體財務服務中心簽署支付意見。支付現金不得以條代單,不得編製虛假憑證套用、轉移集體資金。否則,村集體財務服務中心有權拒付。

4、村、組集體資金的收取和領用必須由各村(居)報賬員統一辦理,報賬員負責資金的解交與付回,非財會人員不得擅自經辦或代辦。

5、個別村因資金短缺,興辦公益事業確需借貸的,嚴格按村級新增債務申報和預警管理製度執行,不得擅自舉債。

三、會計核算製度

1、會計核算中心按新《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製度》以村為單位分設總賬、明細分類賬、現金記賬。各村(居)報賬員須建立財務收支明細賬、農戶往來明細賬、固定資產明細賬、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台賬。

2、采用權責發生製的會計核算原則記賬,各村(居)報賬員要及時結賬、理財、報賬,每-102030為各村(居)報賬員報賬。

3、各村(居)取得的各項支出憑證(票據),手續要規範完整,要有經辦人、證明人、審批人,須經民主理財小組理財和村集體財務服務中心審核蓋章後方可報銷入賬。

4、各村(居)賬戶餘額及相關會計憑證,會計核算中心要定期組織核實、核對,確保賬款、賬據、賬物、賬表相符。

四、開支審批製度

1、各村(居)的村務開支必須嚴格執行-初編製的財務收支預算方案,編製預算方案要堅持量入為出、統籌兼顧、留有餘地的原則,要科學、合理、切實可行。

2、嚴格控製村用車支出。各村遇特殊情況確需用車的,須履行申請審批手續;鎮內用車須經蹲點幹部同意並簽字,鎮外用車根據用車事由,須經領導批準;各村(居)-租車費用原則上限額在500元以內,報批用車費用要出具規範票據。

3、從嚴控製辦公費用。黨報、黨刊由鎮統一訂閱,報刊費用由財政所從村級三項資金辦公經費中統一劃撥、辦公用品,根據村務工作的實際需要,由村報賬員統一訂購,非財務人員不得擅自購買辦公用品,更不得接受任何單位和個人托售信箋、財務章印等;報批辦公費用,須認真審查其辦公用品明細;各村(居)不得巧立名目給私人報銷照明費、汽油費、電話費、修理費等;打印費須從嚴控製,報批的打印費用除出具稅票外,要附有內容詳實的打印明細和經辦人簽字手續。

4、各村(居)因公出差車船票(普通)按實報銷,無票一律不予報銷,出差一律不予補助。

5、零星雜工支出要注明時間、地點、事由和交辦人、經辦人,大的項目工程用工要通過議標、競標等形式,費用報批時要附有規範的工程協議。因防洪搶險、河道疏浚、土地整治、產業結構調整以及突發事件等用工,原則上在鎮內或村內統籌使用一事一議籌勞,村(居)不得列支有關費用。

6、村組幹部的獎金、補助及福利,須根據村(居)村務工作的考評、考核結果發放。考評、考核工作要公開、公正、公平,獎金補助標準須合理、合法。

7、支出票據要堅持先民主理財,後村支書審核,再由村主任審批的報批程序,入賬前必須經村集體財務服務中心審核蓋章。

8、嚴格實行村委會主任一支筆限額審批製度。1000元以下,須經村支書審核簽字、村主任審批;1000元(含1000)至2000元,須經村兩委集體研究後村主任審批,並報鄉分管領導審核;2000元(含2000元)以上須經村兩委集體研究後村主任審批,並由村委會事先提出書麵申請,報請鄉三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審核批準。村兩委集體研究討論時要做好會議記錄,-終報村集體財務服務中心存檔。

9、嚴格控製招待費用,各村-招待定額0元。變通處理招待費用的一經查實,由審批人退賠。

10、審批人必須做到六不批:即手續不齊不批;用途不當不批;塗改票據不批;無經手人不批;違反財務製度規定的不批;隔-發票不批。

五、票據管理製度

1、收款收據、非現金結算憑證實行紮口管理,由村集體財務服務中心建立票據領用和銷存登記簿,各村(居)收款收據和非現金結算憑證須統一從村集體財務服務中心領用,並及時辦理領用和銷存手續。各村(居)不得擅自購買、印刷、使用其他收款收據和結算憑證。一經發現從嚴從重處罰。

2、收款收據要求連號使用,票據填寫應規範統一,須做到內容完整、數字準確、印章齊全,不得開抽芯發票,不得大頭小尾、跳號開據。

3、嚴格保管好章印和空白票據。各村(居)民委員會公章由村報賬員負責保管,各村(居)財務專用章繳村集體財務服務中心保管使用,民主理財專用章由民主理財小組組長保管。各村(居)空白票據用完後應及時交村集體財務服務中心銷存並存檔備查。

六、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製度

1、規範成立村務監督委員會。各村村務監督委員會、村民代表會議選舉產生,成立以鄉人大代表、黨代表、村民代表為主體的3—5人村務監督委員會,村主要幹部、村會計及其直係親屬、經常外出打工不能按時參加、長期不履行應承擔農民負擔義務者、違紀違法者不得擔任成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

2、村務監督委員會每屆任期3-,主任由其成員推選產生,村務監督委員會專用章由主任保管。

3、村務監督委員會般每-末組織一次,財務往來較多的村(居)應及時組織民主理財,村務監督委員會由主任召集,並通知村報賬員到場。

4、村務監督委員會有權參與村集體經濟組織-度財務預算方案的編製、補充或調整,審核預算執行情況等重大財務事項;有權要求村報賬員及有關人員提供相關資料並答複疑問,對真實合法的票據須加村務監督委員會專用章,對不合理開支,有權杜絕入賬,並規範填寫民主理財結果報告單,做好理財記錄。

5、村務監督委員會在黨支部領導下開展工作,在規定的範圍內開展理財,不得提出超範圍的不合理要求,不得擅自向外披露理財中發現的問題,不得更改、毀損財務資料,不得擅自將財務資料帶離理財場所。否則村(居)支部、村(居)民委員會有權按規定程序對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進行調整。

6、各村(居)應按村務公開六規範的要求,做好財務公開工作,須按季(-)在公布欄中公布村級財務收支情況,接受群眾監督。

7、按要求設置並規範填寫三簿兩單,即《村務(財務)公開內容登記簿》、《村民議事簿》、《村民意見及處理結果登記簿》、民主理財報告單、財務匯審報告單。村務公開欄旁要設立意見箱,須有村務公開欄管護製度。

8、各村(居)主任是村務(財務)公開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七、合同管理製度

1、村合作經濟組織所有的生產、經營、服務等項目,凡采用承包(租賃)形式的,以及單位和個人使用集體資產的,應及時簽訂承包(租賃)合同,確定法律關係。

2、訂立承包(租賃)合同,要嚴格按照《經濟合同法》的要求,按照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做到權利和義務對等。

3、承包(租賃)合同,應一式三份,經雙方當事人簽字並蓋章後,由村招投標委托中心統一鑒證,如當事人認為必要,可到司法公正機關辦理公正手續,合同資料由鄉、村兩級分別存檔,共同保管。

4、承包(租賃)合同生效後,雙方必須依法履行,任何一方違約都必須承擔違約責任。

5、農戶間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必須由農戶提出書麵申請,經村(居)民委員會同意,同時做好土地使用權流轉合同的簽訂、登記和上報工作。

八、集體資產管理製度

1、集體擁有的固定資產各村(居)報賬員應按其名稱設立明細賬,定期盤點,做到賬物相符。

2、加強實物管理,明確專人保管,屬人為造成損失、丟失的固定資產,由保管人全額賠償。

3、對價值在500元以上的村集體財產變賣或報廢處理(包括集體林木、漁塘、圩堤)須上報村集體財務服務中心審查,經鄉政府分管負責人批準後執行。

4、人員變動後,村報賬員在7天內將變動人員使用的集體資產收回,否則造成遺失或者損失的由報賬員全額賠償。

5、村集體資產、資源的發包,要采取公開招標的形式進行,並辦理正規合法手續,由招投委托中心統一鑒證。對發包項目未經集體研究公開招標承包的,一經查實,除責令其重新招標承包外,違約責任一律由當事人承擔,並追究村主要負責同誌的責任。堅決杜絕集體資產、資源發包暗箱操作,確保集體資產增值增效。

九、財務審計製度

1、實行-度審計和工作人員離任財務審計製,由村集體財務服務中心牽頭,對被審單位和被審計人下達審計通知書,審計組組長由村集體財務服務中心委托,審計組成員由群眾代表推薦3—5人組成。審計組人員實行回避製度。

2、-度財務審計和專項審計根據需要可向前追溯,不受-份的限製。

3、審計人員要遵守審計紀律,對審計中發現的經濟問題,不得隨意泄密,應及時向鎮黨委、政府、紀委匯報,由鎮黨委集體研究定性後,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重大經濟問題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同時保證違紀款追繳到位。

4、審計結束後,應出具審計報告,並將審計報告報鎮黨委政府核查,將結果向村民公布。專項審計的審計結果,要及時上報有關部門。審計資料及時歸檔保存。

十、責任追究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鎮三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資金管理不符合規定的;

2、憑證編製、使用、保存不符合規定的;

3、票據管理和審批不符合規定的;

4、不按規定進行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的;

5、不按規定結賬、報賬的;

6、不按規定舉借村級債務的;

7、擅自增加支出項目,突破定額標準的;

8、未按規定程序購置、發包、租賃、拍賣、抵押、報廢集體資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