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轉發中共湖南省紀委《關於印發〈關於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暫行規定〉的通知》的通知
來源:中洲鄉   201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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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鄉發〔2014〕24號

 

關於轉發中共湖南省紀委《關於印發〈關於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暫行規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村、部門:

中共湖南省紀委《關於印發〈關於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暫行規定〉的通知》,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中共中洲鄉委員會

2014-8-4

 

 

 

 

中共湖南省紀委文件

關於印發《關於黨和國家工作人員

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湘紀發〔2013〕17號

各市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市州紀委、監察局,省直機關各單位,省直機關各單位紀檢組(紀委)、監察室(處),省紀委、省監察廳各派駐機構,省直紀工委、省委教育紀工委、省國資委紀委:

按照省委關於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製度建設的要求,特製定《關於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共湖南省紀委

湖南省監察廳

2013-9-17

 

 

關於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暫行規定

為嚴格規範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操辦婚喪和其他喜慶事宜,倡導移風易俗,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央和省委關於加強廉潔自律、改進作風、製止奢侈浪費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一條 不準大操大辦婚喪和其他喜慶事宜。婚禮宴請人數一般不得超過200人(20桌),婚嫁雙方同城合辦婚宴的,宴請人數不得超過300人(30桌)。葬禮應從嚴控製規模。

除婚禮、葬禮外,其他喜慶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請和接受親戚(直係親屬、三代以內旁係親屬及近姻親,以下同)以外人員參加。

第二條 不準收受或者變相收受任何單位和親戚以外人員的禮金及貴重禮品。

第三條 禁止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支付應由本人承擔的操辦費用。

第四條 禁止動用執法執勤等特種車輛,不準違規動用公務用車。婚禮車隊和殯葬車隊規模不得超過8輛。

第五條 不準給親戚以外操辦婚喪和其他喜慶事宜的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送禮金及貴重禮品。

第六條 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在操辦婚禮10個工作前向本級或者本單位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報告,說明操辦事宜、時間、地點、邀請人數及範圍等情況,承諾遵守相關紀律,並於事後10個工作內報告遵守承諾情況。操辦葬禮的,應於事後10個工作內報告實際情況。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主要負責人操辦婚喪事宜,應向上級紀委報告。

第七條 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違反第一條至第六條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違規收受的禮金及貴重禮品,一律收繳。

第八條 對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不製止、不查處,或者製止、查處不力的,依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規定,對單位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予以問責,並取消單位當-評先評優資格。

第九條 本規定所稱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包括黨的工作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黨的工作人員,是指黨的各級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和黨的基層組織中專職、兼職從事黨內事務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村民委員會和社區居委會工作人員參照執行本規定。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13-11-1起施行。《關於嚴禁領導幹部利用婚喪嫁娶喜慶事宜大操大辦借機斂財的規定》(湘紀發〔2005〕1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