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YYDR—2022—01012 |
嶽縣政辦發〔2022〕12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及駐縣各單位:
《嶽陽縣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6月27日
(此件主動公開)
嶽陽縣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縣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避免無序建設、重複投資、低效應用,推動跨部門跨層級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9〕57號)、《嶽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嶽陽市市本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嶽政辦發〔2021〕2號)等精神,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使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新建、續建、擴建或者改建的政務信息化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化項目是指由政府投資建設、政府和社會企業聯合建設、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或需要政府運行維護的,用於支撐各單位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能的各類信息化項目,主要包括信息化基礎設施建設(物理機房、網絡、計算、存儲、安全、信息化傳感及控製設備,以及基礎建設工程項目中的信息化部分等)、軟件開發、係統運維及運營服務等。
第四條 縣政務服務中心在縣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統籌協調推進全縣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縣政務服務中心負責全縣政務信息化項目的統一規劃、組織協調、監督管理、技術審查、督促推進和驗收評估等工作;負責建設跨部門、跨業務、多用戶應用場景的基礎性、支撐性、公共性的政務信息化項目。涉及多個需求部門共同參與的政務信息化項目,由牽頭單位負責項目建設;其他政務信息化項目按照“部門主導,部門主責”的原則,由各相關單位負責建設。
第五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應當堅持“統籌規劃、互聯互通、資源共享、業務協同、安全可靠”的原則。
第二章 項目規劃與計劃
第六條 縣政務服務中心組織編製全縣政務信息化發展總體規劃,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七條 縣直各有關部門要根據國家、省、市主管部門的要求和全縣政務信息化發展總體規劃,結合本部門政務信息化發展實際,編製本部門、本領域的政務信息化專項規劃,並報縣行政審批服務局備案。備案文件須包括項目概要、投資概算、建設資金來源、分年度投資計劃及相關依據資料等內容。
第八條 由縣政務服務中心依托嶽陽市政務雲平台,統一
規劃建設嶽陽縣城市政務信息化基礎支撐平台(包括雲計算中心、大數據中心、備份中心、智慧城市時空大數據基座、電子政務專網、網絡信息安全防護等),搭建嶽陽縣數字底座“一張圖”。使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各類政務應用係統,應依托嶽陽縣城市政務信息化基礎支撐平台進行開發、部署和運行,各單位原則上不再單獨新建機房、存儲資源、計算資源等基礎設施(涉密係統、單位內部使用設備或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係統除外)。已建設的要逐步遷移到嶽陽縣統一城市政務信息化基礎支撐平台(涉密係統、單位內部使用或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係統除外)。
第三章 項目申報與審批
第九條 統建項目的建設方案由縣政務服務中心牽頭組織編製,業務主管部門應提出詳細建設需求,積極配合建設方案編製,確認需求匹配。建設方案需上級主管部門審核的,由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審。
第十條 自建項目由業主單位每年8月31日前向縣政務服務中心申報下一年度政務信息化建設和維護計劃,並及時提交項目建設(維護)方案和項目預算。自建項目的建設方案由業主單位自行組織編製。
根據國家、省、市要求須建設但未在前一年8月31日前向縣政務服務中心申報的項目,由業主單位單獨報縣政務服務中心審核,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十一條 建設方案編製完成後,應報送縣政務服務中心進行必要性審查。必要性審查通過後,由縣政務服務中心組織第三方谘詢公司或專家評審組進行技術評審〔預算金額20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項目,由市政務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技術評審並出具備案審查意見〕。
第十二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方案通過必要性審查和技術評審後,由業主單位向縣發改局申請立項。縣發改局將縣政務服務中心的評審意見作為立項審批的依據。
第十三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完成立項後,由縣財政局組織開展項目預算評審。
第四章 項目采購
第十四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采購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務信息係統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7〕210號)等政府采購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規範政務信息化項目合同履約管理。政務信息化項目約定建設後的運維期一般不少於3年,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另有規定的除外;約定運維期結束後,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確定後續運維費用。
第十六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完成采購程序後,業主單位應將采購文件和合同報縣政務服務中心備案。
第十七條 業主單位須在招標文件和合同中明確項目建設所涉及的技術成果產權(含源代碼、數據所有權、軟件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使用權等)歸屬。原則上,定製軟件、商用軟件二次開發部分及升級服務的知識產權和資產須約定歸業主單位所有,項目中所使用的商業軟件需取得原廠商的使用權授權書。
第五章 項目建設
第十八條 業主單位應建立健全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製度,嚴格執行法人負責製,對承建及監理單位進行監督管理,按合同把控項目建設質量和進度,及時發現並處理項目風險,確保項目按時完工。
第十九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實行項目監理製,業主單位應當按照信息係統工程監理有關規定,委托工程監理單位對項目建設進行工程監理。
第二十條 縣政務服務中心負責對政務信息化項目進行統籌調度,不定期抽查項目建設情況。業主單位應當定期向縣政務服務中心報送項目進度、項目問題、項目風險、預算執行等情況。
第二十一條 嚴格政務信息化項目變更審批。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過程中,確需對建設內容等進行變更的,應依法依規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 業主單位簽訂項目采購合同時,應明確項目終止機製。項目建設實施工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業主單位依法終止項目實施,並形成書麵說明提交縣政務服務中心:
由於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項目無法完成的;
項目實施不力,無法繼續進行或預期目標不能實現的;
承建單位不按建設方案批複和合同執行,拒不接受監督檢查的。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新建的政務信息化係統應預留通用標準的數據共享和開放接口,編寫數據對接說明文檔,不得因數據共享和開放服務另行收取費用。在“一網統管”係統開發過程中,各單位要按要求完成相關政務信息化係統的數據對接和改造升級,加快實現資源共享。
第六章 項目驗收
第二十四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應通過竣工驗收才能投入使用,項目竣工驗收規範另行製定。
總投資2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縣政務服務中心委托業主單位組織竣工驗收,並將驗收報告報縣政務服務中心;
總投資200萬元(含本數)以上的項目,業主單位在試運行開始前組織完成初步驗收,試運行結束後,向縣政務服務中心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由縣政務服務中心組織專家進行竣工驗收。
第二十五條 未能通過驗收的項目,業主單位須督促承建單位限期整改,整改後應重新開展竣工驗收工作;對拒不整改或整改後仍達不到驗收標準的,財政部門不予支付項目相關剩餘款項,縣政務服務中心對該單位後續信息化建設項目技術暫停審查直至縣人民政府同意解除為止。
第二十六條 業主單位應加強政務信息化項目相關檔案資料管理,並積極探索應用電子檔案。項目竣工驗收完成後,將相關資料報縣政務服務中心備案。
第二十七條 業主單位負責組織開展項目運行維護管理,編製項目運行維護方案、安全保障方案等,每年出具一次項目運行維護情況報告。
第七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八條 網絡安全、信息安全保障體係應與政務信息化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和同步運行。
第二十九條 縣政務服務中心要做好嶽陽縣城市政務信息化基礎支撐平台的網絡和信息安全防護,建立健全全縣政務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製度和應急響應製度,定期組織對政務信息化項目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重大安全漏洞立即整改。
第八章 考核與監督
第三十條 業主單位存在未經批準擅自建設或變更、未按規定實行政府采購、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等情況的,縣政務服務中心根據具體情況責令暫停或終止項目建設活動,縣財政部門暫停、終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資金等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責任。
第三十一條 承擔政務信息化項目相關業務的谘詢機構、設計單位、承建單位、代理機構、監理單位、測評機構及相關人員進行違規操作、弄虛作假的,出具的成果報告或審查結論嚴重失實的,或造成項目質量低劣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依規將其不良行為記入信用檔案或列入黑名單予以公布;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涉密政務信息化項目應遵守國家保密有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各縣直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政務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
抄 送:縣委各部門,縣人武部,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協辦公室,縣紀委監委、縣人民法院,縣檢察院。
![]()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6月2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