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檔時間:2025-05-15
政策解讀:《湖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來源:縣科技局   202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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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是第一生產力,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1月17日,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湖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3月1日起,新修訂的《條例》正式施行。

  《條例》為什麽要修訂?其中隱含著怎樣的考量?有哪些亮點值得期待?今天,关键词2將從不同角度了解《條例》修訂的方方麵麵。

  為什麽修訂

  打造科技創新高地的現實需要

  2020年9月,習近平總書記親臨湖南考察,為湖南擘畫“三高四新”美好藍圖。

  三年來,“科技之花”結出“累累碩果”:湖南全社會研發經費投入突破1100億元,居全國第9位;技術合同成交額占GDP的比重上升到7.99%,全國排名從第15位上升到第6位;2021年以來實施“十大技術攻關項目”,突破關鍵核心技術147項;誕生了“海牛Ⅱ號”深海鑽機、特高壓輸變電裝備、8英寸集成電路成套裝備等一批科技成果……

  “近年來,省委、省政府堅持把創新擺在現代化新湖南建設的核心位置,科技創新對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撐引領作用不斷增強。”省科技廳黨組成員、副廳長周建元表示,2012年第一次修訂版《條例》部分內容與修改後的國家上位法不一致,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新增“基礎研究、區域科技創新、國際科技合作、監督管理”4 個全新章節,這些章節涉及的大部分內容在2012年《條例》中沒有涉及。進入新時代新階段,社會主要矛盾在科技進步領域的突出表現,是高質量發展需要與科技創新能力不足的矛盾,現有《條例》不能適應新時期我省高質量推動科技進步工作、打造具有核心競爭力的科技創新高地的需要,亟須修改。

  曆時兩年

  《條例》“含金量”十足

  曆時兩年,廣泛調研,省政府常務會審議,省委常委會審議,省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足以證明本次《條例》修訂的嚴謹程度。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把創新擺在國家發展全局的核心位置,高度重視科技創新,圍繞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推進以科技創新為核心的全麵創新,提出一係列新思想、新論斷、新要求。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並於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走中國特色自主創新道路,促進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提供法治保障。

  隨後,在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省科技廳匯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實施〈條例〉情況的報告》。與會代表認為,要打破“法律實施1年以後才修訂地方性法規”的慣例。由此,《條例》修訂工作正式提上議程。

  據起草組相關人員介紹,在《條例》修訂過程中,始終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省人大教科文衛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及省司法廳、省科技廳深入長沙、株洲、湘潭、衡陽、婁底5個市和上海、浙江、关键词13個兄弟省份開展廣泛調研,組織召開座談會20餘次,先後3次公開征求意見,多次征求省直有關部門意見,專門征求各市州人大常委會、省人大常委會基層立法聯係點的意見,以全麵了解科技進步情況,更好吸收各地實踐中總結的經驗做法,解決製約科技進步發展的焦點、難點、痛點、堵點問題。

  作為湖南科技創新領域的基礎性法規,新修訂的《條例》在上位法基礎上,在科技創新高地五大標誌性工程建設、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高水平創新人才隊伍建設、營造科技創新良好環境、健全科技創新機製等方麵,做出係列針對性的、有湖南特色的製度性安排。

  比如,在推進標誌性工程建設方麵,新修訂的《條例》對建設長沙全球研發中心城市作了專條規定,對建設長沙全球研發中心城市的內容進行細化,進一步明晰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組成部門和長沙市的職責;對“四大實驗室”建設作出規定,明確省人民政府應當科學規劃、統籌布局,健全以嶽麓山實驗室、嶽麓山工業創新中心、湘江實驗室、芙蓉實驗室等省實驗室和在湘全國重點實驗室為核心,以省重點實驗室為支撐的實驗室體係。

  “六個突出”

  為科技強省提供法治保障

  本次條例修訂最大的特色,是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科技創新的重要論述和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堅持把創新擺在現代化新湖南建設的核心位置,奠定了我省全麵推進科技強省建設的法律製度基礎。

  “新修訂的《條例》注重與國家改革精神相銜接,將更加突出黨對科技事業的領導、更加突出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更加突出科技成果轉化應用、更加突出科技研發機構建設、更加突出科技人才激勵、更加突出細化保障措施。”省人大教科文衛委相關負責人介紹。

  更加突出黨對科技事業的領導。新修訂的《條例》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委關於科技進步工作的重大部署,準確理解、把握上位法規定,強調了本省科技進步工作應當堅持“四個麵向”等指導方針,規定了建立健全黨委領導的協同創新機製,明確了打造具有核心競爭力的科技創新高地的發展目標。

  更加突出企業的創新主體地位。2023年,湖南入庫科技型中小企業超3萬家,同比增長超70%;高新技術企業總量突破1.6萬家,較上年淨增2000家以上;企業研發經費投入占全省研發投入總量的80%以上;省“十大技術攻關項目”以及“揭榜掛帥”項目主要由企業牽頭承擔。

  “新修訂的《條例》設置專章,對企業科技創新進行了規定,將為進一步強化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提供堅實製度保障。”周建元表示,《條例》明確,將深化產學研緊密結合的技術創新體係建設,建立健全科技型企業培育體係,加強企業創新能力建設,鼓勵企業增加研發投入,鼓勵企業建立有利於技術創新的分配製度,健全職工繼續教育製度。

  更加突出科技成果轉化應用。新修訂的《條例》從科技成果轉化平台建設、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激勵、科技成果資產管理等方麵作出規定,強調探索建立賦予科技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製度,建立科技成果試用後有償轉化製度。對國家認定的科技創新產品的研發者和首次應用者,分別給予不高於科技創新產品首台套銷售價款百分之五十的獎勵。

  近年來,我省高校科技成果轉化日趨上升,製度環境不斷優化,服務體係持續健全,但仍存在轉化機製不夠健全、研究取向不夠明確、政策落地有差距、服務能力有待提升等問題。隨著《條例》的修訂,將著力破解成果轉化中“不能轉、不敢轉、不會轉”的問題。

  湖南大學科技成果轉化中心主任李飛龍認為,“科技成果先試用後轉化”更加適應高校科技成果轉化規律,拓寬了高校科技成果轉化路徑,健全了高校科技成果轉化風險保障機製,提高了高校科技成果轉化落地的成功率,期待有關部門進一步出台具體措施及指引。

  更加突出科技研發機構建設。新修訂的《條例》就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設置專章,對支持科技研發機構布局、實驗室建設、技術創新平台建設、各類研發機構等作出了規定,促進完善全省科技研發體係。比如,明確規定應當支持建立新型研發機構,在土地、稅收、資金、職稱評定等方麵給予支持。

  科研機構是科技創新的引擎,發揮著骨幹和引領作用。“科研單位希望在製度層麵、法規層麵給予科技創新資源保障,對科技創新的過程包括創新規劃、立項、項目管理、創新資金使用、成果形成、成果獎勵、科技成果的轉化應用、知識產權交易及保護等進行規範。”湖南省農業科學院科學技術處副處長劉晗表示,新修訂的《條例》讓科研單位、科技專家們吃了定心丸,可以心無旁騖、潛心專心搞創新。

  更加突出科技人才激勵。人才是第一資源,如何激發科研人員積極性,是本次立法的重點。新修訂的《條例》共58條,其中14條規範科技人才創新,約占整部法規的四分之一,共構建了三個機製,對戰略人才力量建設、人才培養、人才評價、人才激勵等方麵作出了規定。

  根據《條例》,在戰略人才力量方麵,明確按照省有關規定給予戰略科學家、科技領軍人才持續穩定的科研經費支持和科研條件保障;在人才激勵方麵,明確賦予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在工資薪酬分配、崗位設置方麵一定的自主權。

  更加突出細化保障措施。新修訂的《條例》就保障措施和監督管理設置專章,從規劃、投入、金融、科技型中小企業扶持、新產品研發應用等方麵,進一步細化了保障措施。比如,新修訂的《條例》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持續加大財政科技投入力度,財政科技投入的增長幅度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同時,在新產品研發、應用以及科技型企業金融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扶持措施等方麵,作出了具體規定。(張笛)

  《條例》亮點梳理

  為科技創新注入“動力源”“強心劑”

  激發科技人才創新活力

  通過建立激勵機製、保障機製、容錯免責機製,激發科研人員盡心盡力、一往無前地攻堅克難,保障科研人員開開心心、放開手腳進行科研活動,同時有利於科研人員安安心心地、沒有後顧之憂地大膽創新。

  促進科技成果有效轉化

  探索職務科技成果激勵新模式。規定探索賦予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製度。

  優化科技成果資產管理。明確支持高校、科研機構設立科技成果經營公司。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高校、科研機構可以對持有的科技成果實行單列管理,對以作價投資等方式轉化科技成果所形成的國有資產,不納入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管理考核範圍。

  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試用後有償轉化製度。明確引導高校、科研機構等單位將職務科技成果通過約定由企業試用後有償轉化的方式實施轉化。

  推進基礎研究發展

  建立與完善基礎研究投入機製。省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增加基礎研究經費在全社會科技研究開發經費中的比例,對基礎研究優勢突出的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經費等方麵建立長期、穩定和集中支持機製。

  提升基礎研究能力建設。如規定加強嶽麓山實驗室、嶽麓山工業創新中心、湘江實驗室、芙蓉實驗室等省實驗室建設,推動基礎理論與技術前沿的突破和創新。

  引導基礎研究社會多元投入。明確除設立省自然科學基金外,鼓勵有關社會力量設立聯合基金,共同資助自然科學研究項目,引導高校、科研機構、企業等加大基礎研究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