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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陽縣財政局行政權力清單
來源:嶽陽縣財政局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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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陽縣財政局行政權力清單
序號 事項名稱 類別 法定依據 備   注
1 會計從業人員資格證核發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八條“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曆。

會計人員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鐵道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後勤部(以下簡稱中央主管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管理範圍,負責組織實施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下列事項:

(一)製定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務規則;

(二)組織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軟件係統的建設及管理;

(三)接收並管理財政部下發的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題庫;

(四)組織開展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五)監督檢查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風、考紀,並依法對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處理處罰。

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製定、公布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報考辦法、考務規則、考試相關要求、報名條件和考試科目。”

2 會計代理記賬機構執業資格審批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代理記帳管理辦法》第三條“申請設立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代理記賬機構,應當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並領取由財政部統一印製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3 單位和個人有違反國家有關投資建設項目規定的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九條“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投資建設項目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騙取的國家建設資金,沒收違法所得,核減或者停止撥付工程投資。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公務員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截留、挪用國家建設資金;

(二)以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國家建設資金;

(三)違反規定超概算投資;

(四)虛列投資完成額;

(五)其他違反國家投資建設項目有關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處罰。”

4 企業和個人有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三條“企業和個人有下列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

(三)其他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的行為。

屬於稅收方麵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5 企業和個人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四條“企業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二)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三)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

(四)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

屬於政府采購方麵的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6 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七條“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7 違反規定設置會計賬簿、填製會計憑證、進行賬務處理、登記會計賬簿,以及違法任用會計人員;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製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私設會計賬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製、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製、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製依據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製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有關法律對第一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8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製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三條“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製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9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四條“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第三條“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會計監督檢查,並依法對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跨行政區域行政處罰案件的管轄確定,由相關的財政部門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財政部門指定管轄。

上級財政部門可以直接查處下級財政部門管轄的案件,下級財政部門對於重大、疑難案件可以報請上級財政部門管轄。”

10 隨意改變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標準的、隨意改變財務會計報告的編製基礎、編製依據、編製原則和方法的、提前或者延遲結賬日結賬的、在編製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全麵清查資產、核實債務的、拒絕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財務會計報告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的處罰 行政處罰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

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企業可以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

人員,可以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隨意改變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標準的;

(二)隨意改變財務會計報告的編製基礎、編製依據、編製原則和方法的;

(三)提前或者延遲結賬日結賬的;

(四)在編製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全麵清查資產、核實債務的;

(五)拒絕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財務會計報告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的。

會計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11 企業編製、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的處罰 行政處罰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第四十條“企業編製、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

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對企業可以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撤

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情節嚴重的,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12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編製、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財務會計報告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五條“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製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第四十一條“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編製、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13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取其他方式采購的、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委托不具備政府采購業務代理資格的機構辦理采購事務的、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後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並予通報:(一)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二)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三)委托不具備政府采購業務代理資格的機構辦理采購事務的;(四)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五)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六)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後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七)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14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與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或開標前泄露標底的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與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二)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三)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四)開標前泄露標底的。第七十八條 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以罰款,可以依法取消其進行相關業務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第六十九條 招標采購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並予通報:(一)與投標人惡意串通的;(二)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四)開標前泄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標底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情況的。 第七十條“采購代理機構有本辦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違法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可以取消其政府采購代理資格,並予以公告。”

15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六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的,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十八條“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以罰款,可以依法取消其進行相關業務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十三條 招標采購單位違反有關規定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招標、投標過程中的有關文件或者偽造、變造招標、投標過程中的有關文件的,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並予通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6 供應商違法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二)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三)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四)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五)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進行協商談判的;(六)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供應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項情形之一的,中標、成交無效。”《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十四條“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政府采購項目中標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並予以公告,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二)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投標人的;(三)與招標采購單位、其他投標人惡意串通的;(四)向招標采購單位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五)在招標過程中與招標采購單位進行協商談判、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供應商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或者與采購人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六)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投標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項情形之一的,中標無效。”
17 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中有違法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八條“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以罰款,可以依法取消其進行相關業務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8 中標供應商違反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中標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采購單位不予退還其交納的投標保證金;情節嚴重的,由財政部門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並予以通報:  (一)中標後無正當理由不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簽訂合同的;(二)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或者在投標文件中未說明,且未經采購招標機構同意,將中標項目分包給他人的;(三)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
19 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一)明知應當回避而未主動回避的; (二)在知道自己為評標委員會成員身份後至評標結束前的時段內私下接觸投標供應商的;(三)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的;(四)在評標過程中有明顯不合理或者不正當傾向性的;(五)未按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進行評標的。上述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結果無效。”
20 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政府采購招標項目的評標,並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予以公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收受投標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二)泄露有關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
21 企業和企業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違反《企業財務通則》有關規定的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企業財務通則》第七十二條“企業和企業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可以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通則第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二條第一款、四十三條、四十六條規定列支成本費用的。(二)違反本通則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截留、隱瞞、侵占企業收入的。(三)違反本通則第五十條、五十一條、五十二條規定進行利潤分配的。但依照《公司法》設立的企業不按本通則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的,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處罰。(四)違反本通則第五十七條規定處理國有資源的。 (五)不按本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清償職工債務的。”第七十三條“企業和企業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可以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一)未按本通則規定建立健全各項內部財務管理製度的。(二)內部財務管理製度明顯與法律、行政法規和通用的企業財務規章製度相抵觸,且不按主管財政機關要求修正的。”
22 企業和企業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不按《企業財務通則》有關規定編製、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的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企業財務通則》第七十四條“企業和企業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不按本通則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規定編製、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的,縣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可以依照《公司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23 對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未按規定公告政府采購信息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第三十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並予通報:(一)應當公告政府采購信息而未公告的;(二)不首先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信息的;(三)政府采購信息內容明顯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四)在兩個以上政府采購信息指定發布媒體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實質內容明顯不一致的;(五)未按規定期限公告信息的。
24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招標投標信息中以不合理條件限製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公告的信息不真實有虛假或者欺詐內容的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第三十一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無效,並由縣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屬於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責任且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其進行相關業務資格:(一)招標投標信息中以不合理條件限製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二)公告的信息不真實,有虛假或者欺詐內容的。
25 投訴人虛假、惡意投訴的處罰 行政處罰 《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第二十六條投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虛假、惡意投訴,財政部門應當駁回投訴,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並依法予以處罰:(一)一年內三次以上投訴均查無實據的;(二)捏造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投訴材料的。
26 違反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0號)第二十一條 各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負責非稅收入票據的保管、發放、使用核銷、檢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禁止轉讓、出借、代開非稅收入票據;禁止私自印製、偽造非稅收入票據;禁止使用非法票據或者不按照規定開具非稅收入票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銷毀非法印製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違反規定印製財政收入票據;

(二)轉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

(三)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

(四)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監(印)製章;

(五)其他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

27 對資產評估機構冒用其他機構名義或者允許其他機構以本機構名義執行評估業務的處罰 行政處罰 《國有資產評估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財政部令第15號)第七條 資產評估機構冒用其他機構名義或者允許其他機構以本機構名義執行評估業務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第十二條:“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所列情形,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28 對資產評估機構利用業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處罰 行政處罰 《國有資產評估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財政部令第15號)第八條資產評估機構向委托人或者被評估單位索取、收受業務約定書約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財物,或者利用業務之便,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第十二條:“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所列情形,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29 對資產評估機構用不正當手段開展業務的處罰 行政處罰 《國有資產評估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財政部令第15號)第九條 資產評估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並予以警告:(一)對其能力進行虛假廣告宣傳的;(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支付回扣或者介紹費的;(三)對委托人、被評估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進行脅迫、欺詐、利誘的;(四)惡意降低收費的;第十二條 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所列情形,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30 對資產評估機構未依法回避的處罰 行政處罰 《國有資產評估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財政部令第15號)第十條 資產評估機構與委托人或者被評估單位存在利害關係應當回避沒有回避的,責令改正,並予以警告;第十二條 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所列情形,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31 對資產評估機構泄露委托人或者被評估單位商業秘密的處罰 行政處罰 《國有資產評估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財政部令第15號)第十一條 資產評估機構泄露委托人或者被評估單位商業秘密的,予以警告; 第十二條 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所列情形,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32 對資產評估機構不按照執業準則、職業道德準則要求執業的處罰 行政處罰 《國有資產評估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財政部令第15號)第十三條 資產評估機構不按照執業準則、職業道德準則的要求執業的,予以警告。
33 對資產評估機構拒絕、阻撓財政部門依法實施檢查的處罰 行政處罰 《國有資產評估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財政部令第15號)第十四條 資產評估機構拒絕、阻撓財政部門依法實施檢查的,予以警告。
34 對金融企業及其負責人不按規定建立財務管理製度、拒絕提供財務信息和財政監督的處罰 行政處罰 金融企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42號)第六十二條 金融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對金融企業及其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一)不按照規定建立內部財務管理製度的;(二)內部財務管理製度明顯與國家法律、法規和統一的財務管理規章製度相抵觸,且不按財政部門要求修改的;(三)不按照規定提供財務信息的;(四)拒絕、阻擾依法實施的財務監督的。
35 對金融企業報送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材料故意漏報、瞞報以及提供虛假材料的處罰 行政處罰 《金融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確認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43號) 第二十四條  金融企業在報送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材料中,存在故意漏報、瞞報以及提供虛假材料等情況的,由本級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給予警告
36 對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不規範的處罰 行政處罰 《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54號)第五十二條 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有本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並建議有關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當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追究金融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由於受讓方的責任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受讓方應當依法賠償轉讓方的經濟損失。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37 對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不規範的處罰 行政處罰 《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47號)第三十條  金融企業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一)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而未進行評估的;(二)應當申請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或者備案而未申請的;(三)委托沒有資產評估執業資格的機構或者人員從事資產評估的,或者委托同一中介機構對同一經濟行為進行資產評估、審計、會計業務服務的。
38 對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違規的處罰 行政處罰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 (財政部令第74號)第五十一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以罰款的,並處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與供應商進行協商談判的;(四)未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確定成交候選人的;(五)泄露評審情況以及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采購代理機構有前款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暫停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3至6個月;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第五十二條 采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以罰款的,並處罰款:(一)未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本辦法的規定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的;(二)未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本辦法的規定確定成交供應商的;(三)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或者與成交供應商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四)未按規定將政府采購合同副本報本級財政部門備案的。第五十五條 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以罰款的,並處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一)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二)泄露評審情況以及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三)明知與供應商有利害關係而不依法回避的;(四)在評審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審程序正常進行的;(五)在評審過程中有明顯不合理或者不正當傾向性的;(六)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定成交的標準進行評審的。評審專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並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予以公告。
39 代理記賬機構執業資格撤銷 行政處罰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7號)第二十條 代理記賬機構采取欺騙手段獲得代理記賬許可證書的,由審批機關撤銷其代理記賬資格。代理記賬機構在經營期間達不到本辦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在不超過2個月的期限內整改;逾期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由審批機關撤回代理記賬資格。
40 會計製度的監督管理 其他行政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七條“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二條“財政部門對各單位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

(一)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二)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三)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的規定;

(四)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資格。

在對前款第(二)項所列事項實施監督,發現重大違法嫌疑時,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向與被監督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被監督單位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查詢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給予支持。”、第三十三條“財政、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前款所列監督檢查部門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後,應當出具檢查結論。有關監督檢查部門已經作出的檢查結論能夠滿足其他監督檢查部門履行本部門職責需要的,其他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加以利用,避免重複查賬。”

41 財政支出資金監督和反不當支付 其他行政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七十一條“各級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級各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預算的執行;並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政府財政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預算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應當接受本級財政部門有關預算的監督檢查;按照本級財政部門的要 求,如實提供有關預算資料;執行本級財政部門提出的檢查意見。”  

42 代理記賬機構年度報備 其他行政權利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代理記賬機構應當於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記賬機構基本情況表(附表);

(二)營業執照、辦公用房產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三)專職及兼職從業人員身份證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

43 財政票據管理 其他行政權利 《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製定非稅收入票據管理的具體辦法,統一印製和管理非稅收入票據。

各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負責非稅收入票據的保管、發放、使用核銷、檢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財政票據管理辦法》第四條“財政部門是財政票據的主管部門。

財政部負責全國財政票據管理工作,承擔中央單位財政票據的印製、發放、核銷、銷毀和監督檢查等工作,指導地方財政票據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財政票據的印製、發放、核銷、銷毀和監督檢查等工作,指導下級財政部門財政票據管理工作。

省級以下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財政票據的申領、發放、核銷、銷毀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44 企業財務管理 其他行政權利 《企業財務通則》第四條“各級財政部門(以下通稱主管財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企業財務的指導、管理、監督,其主要職責包括:(一)監督執行企業財務規章製度,按照財務關係指導企業建立健全內部財務製度。(二)製定促進企業改革發展的財政財務政策,建立健全支持企業發展的財政資金管理製度。(三)建立健全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製度,檢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質量。 (四)實施企業財務評價,監測企業財務運行狀況。(五)研究、擬訂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分配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製度。 (六)參與審核屬於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機構出資的企業重要改革、改製方案。 (七)根據企業財務管理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幫助、服務。”
45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組織 其他行政權利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第十條“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由財政部、人事部共同負責。財政部負責擬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命題、編寫考試用書,組織實施考試工作,統一規劃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財政部對考試工作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合格標準。

各地的考試工作,由當地財政部門、人事部門共同負責。”

46 國際金融組織貸贈款、外國政府貸款、全球環境基金贈款項目管理 其他行政權利 《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第八條“地方財政部門是本級政府貸款的債權、債務代表和貸款、贈款歸口管理機構,統一負責本地區貸款、贈款的全過程管理。”
47 《財政票據領購證》發放審批 其他行政權利 湖南省非稅收入票據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首次購領非稅收入票據,應當按照規定程序辦理《湖南省非稅收入票據購領證》 。

《財政票據管理辦法》第二十條“首次領購財政票據,應當按照規定程序辦理《財政票據領購證》”

第二十一條“受理申請的財政部門應當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單位,核發《財政票據領購證》,並發放財政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