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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行政權力清單 
來源: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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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行政權力清單 
序號 事項名稱 類別 法定依據 實施主體 備注
1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七條: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8號)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麵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並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省、市立項的建設工程項目委托縣核發 
2 批準立項的建設項目的設計文件審批 行政許可     《湖南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三十條:批準立項的建設項目的設計文件,由項目計劃批準機關的同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專業管理部門和技術專家審查,並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3 城市排水許可證核發 行政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目錄第103項;

《城鎮汙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1號)第三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排水許可工作的指導監督。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水許可工作的指導監督。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水許可證書的頒發和監督管理。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專門機構承擔排水許可審核管理的具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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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後擅自施工的

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3.《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8號)第十二條:對於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後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罰款;對施工單位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罰款。

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受到處罰的,作為不良行為記錄予以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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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法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本法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職權範圍決定。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 50 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並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第一款: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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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或者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或者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三款: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並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 , 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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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本法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職權範圍決定。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六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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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在工程發包與承包中索賄、受賄、行賄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八條:在工程發包與承包中索賄、受賄、行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分別處以罰款,沒收賄賂的財物,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對在工程承包中行賄的承包單位,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本法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職權範圍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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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本法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職權範圍決定。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六十七條: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二)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第一款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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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工程監理單位轉讓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本法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職權範圍決定。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六十二條第二款: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與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第一款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它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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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或者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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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建築施工企業對建築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建築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對建築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本法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職權範圍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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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建設單位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七十二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違反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三)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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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建築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為,造成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七十四條:建築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本法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職權範圍決定。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第一款: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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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施工單位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七十五條:建築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並對在保修期內因屋頂、牆麵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3.《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建設部令第80號)第十九條: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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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轉讓、塗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勘察設計單位的資質證書的處罰 行政處罰     1.《湖南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條:禁止轉讓、塗改、偽造勘察設計單位的資質證書、圖簽、資質專用章和從業人員執業資格證書、執業印章。

2.《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0號)第三十四條: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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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勘察、設計注冊證書的處罰 行政處罰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7號)第二十九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由負責審批的部門撤銷其注冊,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處以罰款,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8 以個人名義承接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7號)第三十條:注冊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的;

(二)塗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的;

(三)泄露執業中應當保守的秘密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超出本專業規定範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範圍從事執業活動的;

(五)弄虛作假提供執業活動成果的;

(六)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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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勘察、設計人員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2號)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人員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資格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資格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權範圍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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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未受聘於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同時受聘於兩個以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2號)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未受聘於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同時受聘於兩個以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執行業務或者吊銷資格證書;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資格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資格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權範圍決定。依照本條例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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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未依據項目批準文件,城鄉規劃及專業規劃,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編製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2號)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單位未依據項目批準文件,城鄉規劃及專業規劃,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編製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者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資格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資格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權範圍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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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1.《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2號)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進行勘察的;

(二)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三)設計單位指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279 號)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 10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進行勘察的;

(二)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三)設計單位指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第一款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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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工程勘察企業未按照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進行勘察、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成果資料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63號)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勘察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工程勘察企業未按照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進行勘察、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成果資料的,由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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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工程勘察企業勘察文件沒有責任人簽字或者簽字不全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63號)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工程勘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勘察文件沒有責任人簽字或者簽字不全的;

(二)原始記錄不按照規定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的;

(三)不參加施工驗槽的;

(四)項目完成後,勘察文件不歸檔保存的。

第二十七條: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勘察企業罰款處罰的,由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企業罰款數額的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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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建築師證書和執業印章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築師條例實施細則》(建設部令第167號)第四十一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由全國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撤銷注冊證書並收回執業印章,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6 未受聘並注冊於境內一個具有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從事建築工程設計執業活動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築師條例實施細則》(建設部令第167號)第四十二條:違反本細則,未受聘並注冊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個具有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從事建築工程設計執業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7 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建築師執業資格證書、互認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築師條例實施細則》(建設部令第167號)第四十四條:違反本細則,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執業資格證書、互認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8 注冊建築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冊建築師信用檔案信息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築師條例實施細則》(建設部令第167號)第四十五條:違反本細則,注冊建築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冊建築師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9 注冊建築師未辦理變更注冊而繼續執業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築師條例實施細則》(建設部令第167號)第四十三條:違反本細則,未辦理變更注冊而繼續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30 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建築師名義從事注冊建築師業務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築師條例》(國務院令第184號)第三十條: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建築師名義從事注冊建築師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31 以個人名義承接注冊建築師業務、收取費用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築師條例》(國務院令第184號)第三十一條:注冊建築師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執行業務或者由全國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吊銷注冊建築師證書:

(一)以個人名義承接注冊建築師業務、收取費用的;

(二)同時受聘於二個以上建築設計單位執行業務的;

(三)在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中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

(四)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行業務的;

(五)二級注冊建築師以一級注冊建築師的名義執行業務或者超越國家規定的執業範圍執行業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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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注冊建築師因建築設計質量不合格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築師條例》(國務院令第184號)第三十二條:因建築設計質量不合格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造成重大損失的,對該建築設計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建築師,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執行業務;情節嚴重的,由全國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吊銷注冊建築師證書。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33 建設單位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民用建築節能強製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1.《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國務院令第530號)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民用建築節能強製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製冷係統和照明設備的;

(三)采購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製冷係統和照明設備的;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

2.《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43號)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未按照建築節能強製性標準委托設計,擅自修改節能設計文件,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建築節能設計強製性標準,降低工程建設質量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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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建設單位對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製性標準的民用建築項目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的處罰 行政處罰     《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國務院令第530號)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對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製性標準的民用建築項目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民用建築項目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35 設計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製性標準進行設計,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處罰 行政處罰     1.《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國務院令第530號)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設計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製性標準進行設計,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43號)第二十六條:設計單位未按照建築節能強製性標準進行設計的,應當修改設計。未進行修改的,給予警告,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2年內,累計3項工程未按照建築節能強製性標準設計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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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施工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製性標準(節能設計)進行施工的處罰 行政處罰     1.《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國務院令第530號)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製性標準進行施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民用建築項目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43號)第二十七條:對未按照節能設計進行施工的施工單位,責令改正;整改所發生的工程費用,由施工單位負責;可以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2年內,累計3項工程未按照符合節能標準要求的設計進行施工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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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施工單位未對進入施工現場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製冷係統和照明設備進行查驗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國務院令第530號)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進入施工現場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製冷係統和照明設備進行查驗的;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製冷係統和照明設備的;

(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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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工程監理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製性標準實施監理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國務院令第530號)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製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二)牆體、屋麵的保溫工程施工時,未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實施監理的。

對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製冷係統和照明設備,按照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簽字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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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未向購買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購買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標與實際能源消耗不符的處罰 行政處罰     《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國務院令第530號)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未向購買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購買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標與實際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交付使用的房屋銷售總額2%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40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對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製性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出具審查合格報告或者從事民用建築能源利用效率測評的機構出具能源利用效率測評虛假報告的處罰 行政處罰     《湖南省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對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製性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出具審查合格報告或者從事民用建築能源利用效率測評的機構出具能源利用效率測評虛假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41 施工圖審查機構超出範圍從事施工圖審查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3號)第二十四條:審查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罰款,並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再將其列入審查機構名錄:

(一)超出範圍從事施工圖審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條件審查人員的;

(三)未按規定的內容進行審查的;

(四)未按規定上報審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五)未按規定填寫審查意見告知書的;

(六)未按規定在審查合格書和施工圖上簽字蓋章的;

(七)已出具審查合格書的施工圖,仍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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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施工圖審查機構出具虛假審查合格書,或者審查人員在虛假審查合格書上簽字的處罰 行政處罰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3號)第二十五條:審查機構出具虛假審查合格書的,審查合格書無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處3萬元罰款,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再將其列入審查機構名錄。

審查人員在虛假審查合格書上簽字的,終身不得再擔任審查人員;對於已實行執業注冊製度的專業的審查人員,還應當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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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建設單位壓縮合理審查周期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3號)第二十六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

(一)壓縮合理審查周期的;

(二)提供不真實送審資料的;

(三)對審查機構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要求的。

建設單位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還應當依照《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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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的處罰 行政處罰     《實施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監督規定》(住建部令第23號)第十八條: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一條:有關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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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強製性標準規定,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處罰 行政處罰     《實施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監督規定》(住建部令第23號)第十九條: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強製性標準規定,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有關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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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建設單位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 2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的;

(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

(四)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六)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理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

……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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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建設單位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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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未按規定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處罰 行政處罰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2.《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9號)第十四條: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移交建設工程檔案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3.《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一條:建設單位在收到施工單位竣工報告後十個工作日內,組織設計、工程監理、施工等單位進行竣工驗收,並依法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認可申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出具是否認可的文件。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工程監理、施工等單位對住宅工程進行分戶驗收。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並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三個月內,向備案機關移交建設項目檔案,取得檔案移交證明。

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時,應當出具房屋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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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第一款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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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施工單位未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的取樣檢測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第一款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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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的處罰 行政處罰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第一款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2.《湖南省建設工程監理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監理單位及其監理工程師與被監理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以及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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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未取得相應的資質,擅自承擔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業務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相應的資質,擅自承擔本辦法規定的檢測業務的,其檢測報告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檢測機構罰款處罰的,對檢測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53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資質證書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第二十八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撤銷其資質證書,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證書;並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檢測機構罰款處罰的,對檢測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54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超出資質範圍從事檢測活動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第二十九條: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資質範圍從事檢測活動的;

(二)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的;

(三)使用不符合條件的檢測人員的;

(四)未按規定上報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和檢測不合格事項的;

(五)未按規定在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的;

(六)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進行檢測的;

(七)檔案資料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追溯的;

(八)轉包檢測業務的。

第三十二條: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檢測機構罰款處罰的,對檢測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55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第三十條:檢測機構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檢測機構罰款處罰的,對檢測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56 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委托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的;

(二)明示或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篡改或偽造檢測報告的;

(三)弄虛作假送檢試樣的。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57 施工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後,不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建設部令第80號)第十八條: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工程竣工驗收後,不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的;

(二)質量保修的內容、期限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58 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22號)第三十六條: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由原資質許可機關予以撤銷;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的罰款;申請企業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59 企業未及時辦理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22號)第三十八條:企業未按照本規定及時辦理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60 企業在接受監督檢查時,不如實提供有關材料,或者拒絕、阻礙監督檢查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22號)第三十九條:企業在接受監督檢查時,不如實提供有關材料,或者拒絕、阻礙監督檢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61 建築業企業未按照要求提供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22號)第四十條:企業未按照本規定要求提供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62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建造師證書的處罰 行政處罰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第三十四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由注冊機關撤銷其注冊,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並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63 未取得建造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擔任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或者以注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的處罰 行政處罰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未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擔任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或者以注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的,其所簽署的工程文件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64 注冊建造師未辦理變更注冊而繼續執業的處罰 行政處罰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未辦理變更注冊而繼續執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65 注冊建造師不履行注冊建造師義務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注冊建造師在執業活動中有第二十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注冊建造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履行注冊建造師義務;

(二)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

(四)簽署有虛假記載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執業活動;

(六)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

(七)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八)超出執業範圍和聘用單位業務範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九)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66 注冊建造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信息的處罰 行政處罰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注冊建造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67 聘用單位為申請人提供虛假建造師注冊材料的處罰 行政處罰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第三十九條:聘用單位為申請人提供虛假注冊材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68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造價谘詢企業資質的處罰 行政處罰    《工程造價谘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第三十七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造價谘詢企業資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造價谘詢企業資質。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69 未取得工程造價谘詢企業資質從事工程造價谘詢活動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接工程造價谘詢業務的處罰 行政處罰     《工程造價谘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第三十八條:未取得工程造價谘詢企業資質從事工程造價谘詢活動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接工程造價谘詢業務的,出具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70 工程造價谘詢企業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處罰 行政處罰     《工程造價谘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工程造價谘詢企業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資質許可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工程造價谘詢企業的名稱、住所、組織形式、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注冊資本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確立之日起30日內,到資質許可機關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71 工程造價谘詢企業新設立分支機構不備案或者跨省承接業務不備案的處罰 行政處罰     《工程造價谘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第四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新設立分支機構不備案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接業務不備案的。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72 工程造價谘詢企業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工程造價谘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第四十一條:工程造價谘詢企業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工程造價谘詢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二)超越資質等級業務範圍承接工程造價谘詢業務;

(三)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谘詢業務;

(四)以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五)轉包承接的工程造價谘詢業務;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73 聘用單位為申請人提供造價工程師虛假注冊材料的處罰 行政處罰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第三十二條:聘用單位為申請人提供虛假注冊材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74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的處罰 行政處罰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第三十三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的,由注冊機關撤銷其注冊,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並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75 未經注冊而以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活動的處罰 行政處罰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注冊而以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活動的,所簽署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76 注冊造價工程師未辦理變更注冊而繼續執業的處罰 行政處罰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辦理變更注冊而繼續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77 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履行注冊造價工程師義務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第三十六條:注冊造價工程師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條: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履行注冊造價工程師義務;

(二)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

(四)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五)以個人名義承接工程造價業務;

(六)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業務;

(七)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業;

(八)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

(九)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78 注冊造價工程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價工程師信用檔案信息的處罰 行政處罰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注冊造價工程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價工程師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79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處罰 行政處罰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8號)第二十八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80 工程監理企業在監理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或者塗改、偽造、出借、轉讓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處罰 行政處罰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8號)第二十九條:工程監理企業有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七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工程監理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

(七)在監理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

(八)塗改、偽造、出借、轉讓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

……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81 工程監理企業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處罰 行政處罰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8號)第三十條:違反本規定,工程監理企業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資質許可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82 工程監理企業未按照規定要求提供工程監理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的處罰 行政處罰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8號)第三十一條:工程監理企業未按照本規定要求提供工程監理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83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的處罰 行政處罰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47號)第二十八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撤銷其注冊,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並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84 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活動的處罰 行政處罰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47號)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85 注冊監理工程師未辦理變更注冊仍執業的處罰 行政處罰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47號)第三十條:違反本規定,未辦理變更注冊仍執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86 注冊監理工程師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47號)第三十一條:注冊監理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的;

(二)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的;

(三)泄露執業中應當保守的秘密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超出規定執業範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範圍從事執業活動的;

(五)弄虛作假提供執業活動成果的;

(六)同時受聘於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單位,從事執業活動的;

(七)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87 建設單位采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施工許可證的

處罰

行政處罰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8號)第十三條:建設單位采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施工許可證的,由原發證機關撤銷施工許可證,責令停止施工,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罰款。

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受到處罰的,作為不良行為記錄予以通報。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88 建設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施工許可證,或者偽造(塗改)施工許可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8號)第十四條:建設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施工許可證的,發證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單位偽造或者塗改施工許可證的,由發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罰款。

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受到處罰的,作為不良行為記錄予以通報。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89 建設單位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製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製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

(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第六十八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90 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二)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

第六十八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91 工程監理單位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等行為的

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92 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93 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94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未編製拆裝方案、製定安全施工措施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編製拆裝方案、製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

(三)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

(四)未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的。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95 施工單位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96 施工單位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三)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後登記的;

(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

……

(四)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五)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誌,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97 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98 施工單位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二)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築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四)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築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施工單位有前款規定第(四)項、第(五)項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99 施工單位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等行為的

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四)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製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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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施工單位(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處罰 行政處罰     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業整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作業人員不服管理、違反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權限給予撤職處分;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2.《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17號)第三十二條: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建築施工企業停業整頓;造成生產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權限給予撤職處分;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建築施工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生產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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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後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六十七條: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後,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仍未達到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02 建築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築施工活動的處罰 行政處罰     1.《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653號)第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23號)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建築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築施工活動的,責令其在建項目停止施工,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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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從事建築施工活動的處罰 行政處罰     1.《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二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2.《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23號)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從事建築施工活動的,責令其在建項目停止施工,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從事建築施工活動的,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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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1.《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二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接受轉讓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2.《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23號)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接受轉讓的,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的暫扣、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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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建築起重機械出租單位、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等行為的

處罰

行政處罰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出租單位、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辦理注銷手續的;

(三)未按照規定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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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單位未履行相關安全職責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規定,安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條第(二)、(四)、(五)項安全職責的;

(二)未按照規定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的;

(三)未按照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裝、拆卸作業的。

第十二條:安裝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

(二)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等檢查建築起重機械及現場施工條件;

……

(四)製定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將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安裝、拆卸人員名單,安裝、拆卸時間等材料報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審核後,告知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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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建築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未履行相關安全職責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第三十條:違反本規定,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條第(一)、(二)、(四)、(六)項安全職責的;

(二)未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的;

(三)擅自在建築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製造廠製造的標準節和附著裝置的。

第十八條: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對建築起重機械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二)製定建築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

(四)設置相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設備管理人員

……

(六)建築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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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履行建築起重機械相關安全職責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條第(一)、(三)、(四)、(五)、(七)項安全職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向安裝單位提供擬安裝設備位置的基礎施工資料,確保建築起重機械進場安裝、拆卸所需的施工條件;

……

(三)審核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四)審核安裝單位製定的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審核使用單位製定的建築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

(七)施工現場有多台塔式起重機作業時,應當組織製定並實施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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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監理單位未履行建築起重機械相關安全職責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監理單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條第(一)、(二)、(四)、(五)項安全職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審核建築起重機械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

(二)審核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

(四)監督安裝單位執行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情況;

(五)監督檢查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

……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10 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協調組織製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的,責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規定協調組織製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二)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後,未責令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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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未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處罰 行政處罰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2號)第九條: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未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12 建設單位將備案機關決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工程,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的

處罰

行政處罰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2號)第十條:建設單位將備案機關決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工程,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的,備案機關責令停止使用,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罰款。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13 建設單位采用虛假證明文件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處罰 行政處罰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2號)第十一條:建設單位采用虛假證明文件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工程竣工驗收無效,備案機關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14 工程造價谘詢單位在建築工程計價活動中,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6號)第二十三條:工程造價谘詢企業在建築工程計價活動中,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記入工程造價谘詢企業信用檔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通報。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15 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的處罰

(市政、房建類)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改委等九部委令第23號)第六十八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項目審批部門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3.《建築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82號)第二十七條:招標人將必須進行設計招標的項目不招標的,或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處以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16 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製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製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製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處罰

(市政、房建類)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製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製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製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改委等九部委令第23號)第六條:各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民航等部門依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和各地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七十條: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製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製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製投標人之間競爭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17 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處罰

(市政、房建類)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改委等九部委令第23號)第六條:各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民航等部門依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和各地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七十一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18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或者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以向招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

處罰

(市政、房建類)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處罰。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合同金額依照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比例計算。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行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1年至3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

(一)偽造、變造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其他許可證件騙取中標;

(二)3年內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義投標;

(三)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給招標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

(四)其他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投標人自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處罰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內又有該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或者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3.《建築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82號)第二十九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以向招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一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項目設計招標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

4.《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改委等9部委令第23號)第五十二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利用偽造、轉讓、租借、無效的資質證書參加投標,或者請其他單位在自己編製的投標文件上代為簽字蓋章,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19 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

處罰

(市政、房建類)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五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 招標人違反本法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給予警告,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2.《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改委等九部委令第23號)第六條:各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民航等部門依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和各地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七十六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法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20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處罰

(市政、房建類)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六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沒收收受的財物,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等7部委令第12號)第五十四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改委等九部委令第23號)第六條:各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民航等部門依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和各地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七十七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並予以公告,不得再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21 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或者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後自行確定中標人的處罰

(市政、房建類)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七條: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後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改委等九部委令第23號)第六條:各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民航等部門依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和各地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五十七條: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一至三人,並標明排列順序。招標人應當接受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不得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之外確定中標人。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22 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

處罰

(市政、房建類)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九條: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招標人和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條款與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不一致,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3.《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等7部委令第12號)第五十六條: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條款與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不一致,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4.《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改委等九部委令第23號)第五十五條: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5.《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改委等九部委令第23號)第八十三條: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條款與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不一致,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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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的處罰

(市政、房建類)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2.《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改委等九部委令第23號)第六條:各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民航等部門依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和各地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八十四條第二款: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二至五年參加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24 招標人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定在指定媒介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等行為的處罰

(市政、房建類)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 招標人有下列限製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定在指定媒介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構成規避招標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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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招標人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采用邀請招標等情形的處罰

(市政、房建類)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采用邀請招標;

(二)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澄清、修改的時限,或者確定的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

(三)接受未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或者個人參加投標;

(四)接受應當拒收的投標文件。

2.《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改委等九部委令第23號)第六條:各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廣電、民航等部門依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和各地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五十一條: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內容同上)

3.《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改委等九部委令第23號)第六條:各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民航等部門依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和各地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七十三條: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內容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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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招標人超過規定比例收取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或者不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處罰

(市政、房建類)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招標人超過本條例規定的比例收取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或者不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改委等九部委令第23號)第六條:各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民航等部門依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和各地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七十二條: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或者售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後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給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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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規定的處罰

(市政、房建類)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法確定或者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依法重新進行評審。

2.《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改委等九部委令第23號)第六條:各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民航等部門依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和各地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七十九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法確定或者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依法重新進行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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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回避而不回避等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的處罰

(市政、房建類)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一)應當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離職守;

(三)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

(四)私下接觸投標人;

(五)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

(六)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

(七)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八)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29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無正當理由不發出中標通知書等情形的處罰

(市政、房建類)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發出中標通知書;

(二)不按照規定確定中標人;

(三)中標通知書發出後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標結果;

(四)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訂立合同;

(五)在訂立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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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處罰

(市政、房建類)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中標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

2.《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等7部委令第12號)第五十七條: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中標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

3.《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改委等九部委令第23號)第六條:各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民航等部門依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和各地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八十一條:中標通知書發出後,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的,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中標人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對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的中標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金額千分之十以下罰款。

4.《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等7部委令第27號)第六條:各級發展改革、建設、鐵道、交通、信息產業、水利、民航等部門依照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關於工程建設項目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對工程建設項目中所包括的貨物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貨物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五十八條第二款:中標通知書發出後,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的,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中標人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中標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金額千分之十以下罰款。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31 依法必須招標的建築工程項目招標人未按規定備案的

處罰

行政處罰     《建築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82號)第二十五條:依法必須招標的建築工程項目,招標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未在發布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15日前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或者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的,招標人未在委托合同簽定後15日內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32 建築工程設計招標人未按規定提交招標投標情況書麵報告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築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82號)第二十六條:招標人未在中標方案確定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麵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33 未取得設計、施工資格或者未按照資質等級承擔城市道路的設計、施工任務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11]第588號修正)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設計、施工,限期改正,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取得設計、施工資格證書,情節嚴重的,提請原發證機關吊銷設計、施工資格證書:

(一)未取得設計、施工資格或者未按照資質等級承擔城市道路的設計、施工任務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設計、施工技術規範設計、施工的;

(三)未按照圖紙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圖紙的。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34 擅自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11]第588號修正)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擅自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工程造價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城市道路的設計、施工,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城市道路設計、施工的技術規範。

城市道路施工,實行工程質量監督製度。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35 承擔城市道路養護、維修的單位未定期對城市道路進行養護、維修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期限修複竣工,並拒絕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11]第588號修正)第四十一條:承擔城市道路養護、維修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定期對城市道路進行養護、維修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期限修複竣工,並拒絕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36 城市橋梁產權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規定編製城市橋梁養護維修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或者未經批準即實施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2003]第118號)第二十五條:城市橋梁產權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編製城市橋梁養護維修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或者未經批準即實施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相應的標誌,並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三)未按照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機構對城市橋梁進行檢測評估的;

(四)未按照規定製定城市橋梁的安全搶險預備方案的;

(五)未按照規定對城市橋梁進行養護維修的。”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37 單位和個人擅自在城市橋梁施工控製範圍內從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樁、地下管道頂進、爆破等作業活動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2003]第118號)第二十七條:單位和個人擅自在城市橋梁施工控製範圍內從事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活動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第二款:在城市橋梁施工控製範圍內從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樁、地下管道頂進、爆破等作業的單位和個人,在取得施工許可證前應當先經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與城市橋梁的產權人簽訂保護協議,采取保護措施後,方可施工。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38 超限機動車輛、履帶車、鐵輪車等需經過城市橋梁的,在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批前,未經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采取相應技術措施通行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2003]第118號)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超限機動車輛、履帶車、鐵輪車等需經過城市橋梁的,在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批前,應當先經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采取相應技術措施後,方可通行。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39 經過檢測評估,確定城市橋梁的承載能力下降,但尚未構成危橋的,城市橋梁產權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及時設置警示標誌,並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2003]第118號)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經過檢測評估,確定城市橋梁的承載能力下降,但尚未構成危橋的,城市橋梁產權人和委托管理人應當及時設置警示標誌,並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

經檢測評估判定為危橋的,城市橋梁產權人和委托管理人應當立即采取措施,設置顯著的警示標誌,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出處理意見,並限期排除危險;在危險排除之前,不得使用或者轉讓。

城市橋梁產權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對檢測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重新檢測評估。但重新檢測評估結論未果之前,不得停止執行前款規定。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40 經檢測評估判定為危橋的,城市橋梁產權人和委托管理人未立即采取措施,設置顯著的警示標誌,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在危險排除之前,使用或者轉讓橋梁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2003]第118號)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經過檢測評估,確定城市橋梁的承載能力下降,但尚未構成危橋的,城市橋梁產權人和委托管理人應當及時設置警示標誌,並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

經檢測評估判定為危橋的,城市橋梁產權人和委托管理人應當立即采取措施,設置顯著的警示標誌,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出處理意見,並限期排除危險;在危險排除之前,不得使用或者轉讓。

城市橋梁產權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對檢測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重新檢測評估。但重新檢測評估結論未果之前,不得停止執行前款規定。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41 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或者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有供水水質、水壓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供水條例》(國務院令[1994]第158號)第三十三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或者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一)供水水質、水壓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

(三)未按照規定檢修供水設施或者在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後未及時搶修的。

《湖南省實施〈城市供水條例〉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0號)第三十三條:有《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三條行為,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罰款數額為10000元以下。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42 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範圍進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或者施工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供水條例》(國務院令[1994]第158號)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以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一)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範圍進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或者施工的;

(二)未按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或者施工的;

(三)違反城市供水發展規劃及其年度建設計劃興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0號《湖南省實施〈城市供水條例〉辦法》第三十四條:有《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四條行為,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罰款數額為工程造價的5%以下。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43 未按規定繳納水費、盜用或者轉供城市公共供水等行為的

處罰

行政處罰     1.《城市供水條例》(國務院令[1994]第158號)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罰款:

(一)未按規定繳納水費的;

(二)盜用或者轉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三)在規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範圍內進行危害供水設施安全活動的;

(四)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係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係統連接的;

(五)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係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係統直接連接的;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的;

(七)擅自拆除、改裝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還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停止供水。”

2.《湖南省實施〈城市供水條例〉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0號)第三十五條:有《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二)項行為,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罰款數額為應繳水費或者盜用、轉供水量水費的1倍以上2倍以下。有《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四)、(五)、(六)、(七)項行為,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罰款數額為20000元以下。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44 城市供水單位未製定城市供水水質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或未按規定上報水質報表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7]第156號)第三十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城市供水單位未製定城市供水水質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

(二)城市供水單位未按規定上報水質報表的。”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45 在雨水、汙水分流地區,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汙水管網相互混接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2013]第641號)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汙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汙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46 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覆蓋範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汙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汙水分流地區將汙水排入雨水管網的處罰 行政處罰     1.《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2013]第641號)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覆蓋範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汙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汙水分流地區將汙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城鎮汙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住建部令[2015]第21號)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覆蓋範圍內,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汙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汙水分流地區將汙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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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排水戶未取得汙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汙水,或者不按照汙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汙水的處罰 行政處罰     1.《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2013]第641號)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汙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汙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補辦汙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不按照汙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汙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汙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城鎮汙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住建部令[2015]第21號)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排水許可,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汙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補辦排水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對列入重點排汙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可以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排水戶未按照排水許可證的要求,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汙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排水許可證,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列入重點排汙單位名錄的排水戶,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並將有關情況通知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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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或者嚴重影響,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提前通知相關排水戶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采取應急處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麵檢查、維護、清疏,影響汛期排水暢通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2013]第641號)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或者嚴重影響,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提前通知相關排水戶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采取應急處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麵檢查、維護、清疏,影響汛期排水暢通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49 城鎮汙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或者未報送汙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汙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和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2013]第641號)第五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汙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或者未報送汙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汙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和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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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城鎮汙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擅自停運城鎮汙水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事先報告或者采取應急處理措施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2013]第641號)第五十二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汙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擅自停運城鎮汙水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事先報告或者采取應急處理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51 城鎮汙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汙泥處理處置單位對產生的汙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汙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的,或者處理處置後的汙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2013]第641號)第五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汙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汙泥處理處置單位對產生的汙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汙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的,或者處理處置後的汙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52 排水單位或者個人不繳納汙水處理費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2013]第641號)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單位或者個人不繳納汙水處理費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汙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53 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保障設施安全運行等情形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2013]第641號)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保障設施安全運行的;

(二)未及時采取防護措施、組織事故搶修的;

(三)因巡查、維護不到位,導致窨井蓋丟失、損毀,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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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處罰 行政處罰     1.《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2013]第641號)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

(三)向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2.《城鎮汙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住建部令[2015]第21號)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設施安全的活動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給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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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有關單位未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製定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保護方案,並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 行政處罰     《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2013]第641號)第五十七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未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製定設施保護方案,並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保護範圍,並向社會公布。在保護範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鑽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應當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製定設施保護方案,並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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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擅自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2013]第641號)第五十七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安全。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工程建設範圍內地下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的相關情況。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範圍內有排水管網等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共同製定設施保護方案,並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製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並承擔重建、改建和采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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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排水戶名稱、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項變更,未按規定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鎮汙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住建部令[2015]第21號)第二十八條:排水戶名稱、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項變更,未按本辦法規定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58 排水戶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排水許可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鎮汙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住建部令[2015]第21號)第二十九條:排水戶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排水許可的,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59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汙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沒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並未按規定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鎮汙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住建部令[2015]第21號)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汙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沒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並未按規定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60 排水戶拒不接受水質、水量監測或者妨礙、阻撓城鎮排水主管部門依法監督檢查的 行政處罰     《城鎮汙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住建部令[2015]第21號)第三十二條:排水戶違反本辦法規定,拒不接受水質、水量監測或者妨礙、阻撓城鎮排水主管部門依法監督檢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61 城市的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項目未按規定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或者節約用水設施經驗收不合格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建設部令[1988]第1號)第十七條:城市的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項目未按規定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或者節約用水設施經驗收不合格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限製其用水量,並責令其限期完善節約用水設施,可以並處罰款。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62 逾期不繳納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建設部令[1988]第1號)第十八條: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必須按規定的期限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除限期繳納外,並按日加收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5‰的滯納金。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63 拒不安裝生活用水分戶計量水表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建設部令[1988]第1號)第十九條:拒不安裝生活用水分戶計量水表的,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安裝;逾期仍不安裝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限製其用水量,可以並處罰款。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64 代為治理城鎮汙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汙泥處理處置單位對產生的汙泥 行政強製     《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2013]第641號)第五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汙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汙泥處理處置單位對產生的汙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汙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的,或者處理處置後的汙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65 代為治理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汙泥 行政強製    《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2013]第641號)第五十三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汙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66 汙水處理費征收 行政征收     1.《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2013]第641號)第三十二條: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汙水處理費。

2.《嶽陽縣物價局關於調整城區供水價格和實施居民生活用水階梯水價的批複》(嶽縣價〔201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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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 行政征收    湖南省物價局、湖南省財政廳《關於發布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係統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湘價費〔2010〕186號)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68 工程檔案工作監督檢查 行政檢查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並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2.《建設部關於認真貫徹國務院第279號令和建設部第78號令切實加強工程檔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辦〔2001〕103號)規定:城建檔案管理部門要加強工程檔案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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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注冊建造師的注冊、執業和繼續教育監督檢查 行政檢查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對注冊建造師的注冊、執業和繼續教育實施監督檢查。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70 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執業和繼續教育監督檢查 行政檢查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執業和繼續教育實施監督檢查。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71 建築節能工程監督檢查 行政檢查     1.《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國務院令第530號)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民用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民用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2.《民用建築節能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導則》(建質〔2008〕19號)第1.0.3條:質量監督機構應采取抽查建築節能工程的實體質量和相關工程質量控製資料的方法,督促各方責任主體履行質量責任,確保工程質量。重點是監督檢查、抽查建築節能工程有關措施及落實情況,質量控製資料及相關產品的節能要求指標,加強事前控製,把檢查各責任主體的節能工作行為放在首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以及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民用建築節能的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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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行政檢查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四十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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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 行政檢查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四十三條第三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者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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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建築市場責任主體不良行為記錄認定上報 其他行政權力     《湖南省建設廳關於印發<湖南省建築市場不良行為記錄公示製度>的通知》(湘建建〔2008〕39號)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包括對建築市場負有監管職責的其他部門,下同)及其委托的監督執法管理機構負責其職責範圍內的不良行為記錄的認定上報工作,對日常監督、檢查、督查以及群眾舉報、投訴中發現的不良行為,必須認真進行調查核實。各級建設主管部門要明確分管領導和承辦機構人員,建立工作程序,落實工作責任,加強工作考核。在認定上報責任主體不良行為記錄之前,必須以書麵方式告之其不良行為的事實,接受責任主體在規定期限內的陳述和申辯。陳述和申辯的期限自責任主體接到告知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不良行為記錄書麵告知後,責任主體的整改情況可作為行政處罰的參考依據,但不得影響不良行為記錄的認定和上報。不良行為記錄有關的證據資料要及時固定、整理、歸檔、保存。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75 建築工程最高投標限價及其成果文件、竣工結算文件備案 其他行政權力     《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住建設令第16號)第六條: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築工程(以下簡稱國有資金投資的建築工程),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築工程,鼓勵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國有資金投資的建築工程招標的,應當設有最高投標限價;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築工程招標的,可以設有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招標標底。最高投標限價及其成果文件,應當由招標人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工程竣工結算文件經發承包雙方簽字確認的,應當作為工程決算的依據,未經對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結算文件委托工程造價谘詢企業重複審核。發包方應當按照竣工結算文件及時支付竣工結算款。竣工結算文件應當由發包方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湖南省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湘建價〔2011﹞122號)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備案的監督管理,具體工作委托其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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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監理合同備案 其他行政權力

1.《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號)第十三條: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依法簽訂書麵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並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訂立與合同內容不一致的其他協議。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之日起的30日內將合同副本送相應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2.《湖南省建設工程監理條例》(2002年修正)第二十六條:監理單位應當與項目法人參照國家有關主管部門製定的標準示範文本,簽訂書麵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主要條款應當包括:監理的範圍和內容、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監理費的計取標準與支付方式、違約責任、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項目法人應當自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合同文本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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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監督、備案 其他行政權力     1.《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規定》(建質[2013]171號)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各類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竣工驗收(以下簡稱工程竣工驗收),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具體工作可以委托所屬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

2.《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78號)第三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統稱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工作。

第四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辦法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備案機關)備案。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78 燃氣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其他行政權力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公布)第十一條,進行新區建設、舊區改造,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

對燃氣發展規劃範圍內的燃氣設施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選址意見書時,應當就燃氣設施建設是否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征求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不需要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就燃氣設施建設是否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征求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

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情況報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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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開標、評標的監督管理

(市政、房建類)

其他行政權力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一條:建築工程招標的開標、評標、定標由建設單位依法組織實施,並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第四十六條第四款: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確定方式、評標專家的抽取和評標活動進行監督。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擔任本部門負責監督項目的評標委員會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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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81 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竣工消防驗收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82 商品房預售許可 行政許可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48號)第二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的預售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40號)第六條,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製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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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住宅物業建設單位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許可 行政許可 《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79號)第二十四條,國家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投標人少於3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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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城鎮廉租住房保障對象資格審核登記 非行政許可審批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等9部委令第162號)第十七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麵申請;

(二)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並張榜公布,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並報送市(區)、縣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

(四)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同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五)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麵通知申請人,並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 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書麵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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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資格審核 非行政許可審批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第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經審核,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並向社會公開;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書麵通知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可以向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複核。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複核,並在15個工作日內將複核結果書麵告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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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建設單位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建設單位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建設單位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48號)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未經驗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驗收手續;逾期不補辦驗收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驗收,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經驗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將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返修,並處交付使用的房屋總造價2%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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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48號)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77號)第十九條,企業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第二十條,企業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陰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吊銷資質證書,並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88號)第三十七條,未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擅自銷售商品房的,責令停止銷售活動,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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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未經許可擅自預售商品房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預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48號)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預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40號)第十三條,開發企業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88號)第三十八條,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擅自預售商品房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收取預付款的,可以並處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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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不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款項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40號)第十四條,開發企業不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款項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糾正,並可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90 開發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40號)第十五條,開發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撤銷商品房預售許可,並處3萬元罰款。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91 未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擅自銷售商品房的處罰 行政處罰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88號)第三十七條,未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擅自銷售商品房的,責令停止銷售活動,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92 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的處罰 行政處罰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88號)第三十九條,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93 未按規定報送測繪成果或者其他權屬登記資料的處罰 行政處罰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88號)第四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規定將測繪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94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中未按照規定的現售條件現售商品房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88號)第四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的現售條件現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規定在商品房現售前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符合商品房現售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報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的;

(三)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後包租或者變相售後包租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銷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

(七)未按照規定向買受人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

(八)委托沒有資格的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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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代理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88號)第四十三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代理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的,處以警告,責令停止銷售,並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96 房產測繪單位在房產麵積測算中不執行國家標準、規範和規定行為的;房產測繪單位在房產麵積測算中弄虛作假、欺騙房屋權利人的;房產測繪單位有房產麵積測算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處罰 行政處罰 《房產測繪管理辦法》(建設部、國家測繪局令第83號)第二十一條房產測繪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予以降級或者取消其房產測繪資格:

(一)在房產麵積測算中不執行國家標準、規範和規定的;

(二)在房產麵積測算中弄虛作假、欺騙房屋權利人的;

(三)房產麵積測算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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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未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攬估價業務的處罰 行政處罰 《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2號)第四十七條,未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攬估價業務的,出具的估價報告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當事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98 違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或者新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備案的處罰 行政處罰 《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2號)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設立分支機構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新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備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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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房地產估價機構違反規定承攬業務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2號)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攬業務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擅自轉讓受托的估價業務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規定出具估價報告的。第二十條,一級資質房地產估價機構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設立分支機構。二、三級資質房地產估價機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分支機構應當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估價機構的名義出具估價報告,並加蓋該房地產估價機構公章。

第二十六條,房地產估價業務應當由房地產估價機構統一接受委托,統一收取費用。

房地產估價師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攬估價業務,分支機構應當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名義承攬估價業務。

第二十九條,房地產估價機構未經委托人書麵同意,不得轉讓受托的估價業務。

經委托人書麵同意,房地產估價機構可以與其他房地產估價機構合作完成估價業務,以合作雙方的名義共同出具估價報告。

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估價報告應當由房地產估價機構出具,加蓋房地產估價機構公章,並有至少2名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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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房地產估價機構及其估價人員應當回避未回避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2號)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房地產估價機構及其估價人員應當回避未回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 房地產估價機構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2號)第五十三條,房地產估價機構有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房地產估價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二)超越資質等級業務範圍承接房地產估價業務;

(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四)違反房地產估價規範和標準;

(五)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估價報告;

(六)擅自設立分支機構;

(七)未經委托人書麵同意,擅自轉讓受托的估價業務;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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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處罰 行政處罰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1號)第三十五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撤銷其注冊,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並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3 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名義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處罰 行政處罰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1號)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名義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所簽署的估價報告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4 未辦理變更注冊仍執業的處罰 行政處罰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1號)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辦理變更注冊仍執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5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不履行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義務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1號)第三十八條,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有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履行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義務;

(二)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

(四)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估價報告;

(五)在估價報告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

(六)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

(七)同時在2個或者2個以上房地產估價機構執業;

(八)以個人名義承攬房地產估價業務;

(九)塗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

(十)超出聘用單位業務範圍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

(十一)嚴重損害他人利益、名譽的行為;

(十二)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6 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產估價師信用檔案信息的處罰 行政處罰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1號)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產估價師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7 房地產經紀人員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和收取費用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3部令第8號)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房地產經紀人員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和收取費用的;

(二)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等其他服務,未向委托人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情況,並未經委托人同意的;

(三)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未由從事該業務的一名房地產經紀人或者兩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簽名的;

(四)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不向交易當事人說明和書麵告知規定事項的;

(五)房地產經紀機構未按照規定如實記錄業務情況或者保存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的。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8 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規定擅自對外發布房源信息的處罰 行政處罰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3部令第8號)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擅自對外發布房源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取消網上簽約資格,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9 房地產經紀機構擅自劃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處罰 行政處罰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3部令第8號)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擅自劃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罰款。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10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製交易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3部令第8號)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罰款。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或者與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串通捂盤惜售、炒賣房號,操縱市場價格;

(二)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賺取差價;

(三)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製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委托人的個人信息或者商業秘密,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為交易當事人規避房屋交易稅費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

(八)承購、承租自己提供經紀服務的房屋;

(九)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11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處罰 行政處罰 《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79號)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12 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於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處罰 行政處罰 《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79號)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於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13 違反規定不移交有關資料的處罰 行政處罰 《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79號)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不移交有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予以通報,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14 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79號)第六十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罰,並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15 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處罰 行政處罰 《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79號)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16 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並委托給他人的處罰 行政處罰 《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79號)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並委托給他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委托合同價款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委托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17 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處罰 行政處罰 《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79號)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物業服務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並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18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處罰 行政處罰 《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79號)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19 物業管理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處罰 行政處罰 《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79號)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20 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處罰 行政處罰  《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79號)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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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物業服務企業超越資質等級承接物業管理業務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5號)第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超越資質等級承接物業管理業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22 物業服務企業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5號)第二十條,物業服務企業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23 物業服務企業不按規定辦理資質變更手續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5號)第二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不按照本辦法規定及時辦理資質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24 買受人未按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開發建設單位將房屋交付買受人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令第165號)第三十六條第一款,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將房屋交付買受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25 開發建設單位未分攤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令第165號)第三十六條第二款, 開發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分攤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26 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令第165號)第三十七條,反本辦法規定,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挪用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除按前款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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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有擅自拆改供暖、燃氣管道和設施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0號)第三十八條,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有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範增加樓麵荷載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罰款。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28 裝飾裝修企業不按照規定采取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動用明火作業和焊接作業,不采取措施消除建築安全事故隱患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0號)第四十一條,裝飾裝修企業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程,不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擅自動用明火作業和進行焊接作業的,或者對建築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29 物業管理單位發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0號)第四十二條,物業管理單位發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處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的裝飾裝修管理服務費2至3倍的罰款。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30 物業管理單位發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72號)第十三,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從事白蟻防治業務的,由房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31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從事白蟻防治業務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72號)第十四條,白蟻防治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由房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32 對白蟻防治單位違反應

當建立健全白蟻防治質

量保證體係,嚴格按照

國家和地方有關城市房

屋白蟻防治的施工技術

規範和操作程序進行防

治規定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72號)第十五條,白蟻防治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使用不合格藥物的,由房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3萬元的罰款。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33 白蟻防治單位使用不合

格藥物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第三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

(一)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維修養護義務的;

(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的。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為行政機關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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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未履行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維修養護義務的;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的處罰 行政處罰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予受理,給予警告,並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35 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處罰 行政處罰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以欺騙等不正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登記為輪候對象的,取消其登記;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並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36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處罰 行政處罰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第三十六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複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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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承租人有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第三十二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的,依照《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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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令第69號)第五條:“已取得合法產權證書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一)以低於房改政策規定的價格購買且沒有按照規定補足房價款的;

(二)住房麵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控製標準,或者違反規定利用公款超標準裝修,且超標部分未按照規定退回或者補足房價款及裝修費用的;

(三)處於戶籍凍結地區並已列入拆遷公告範圍內的;

(四)產權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五)已抵押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麵同意轉讓的;

(六)上市出售後形成新的住房困難的;

(七)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八)法律、法規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將不準上市出售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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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將不準上市出售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令第69號)第十三條:“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後,該戶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價或者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等政府提供優惠政策建設的住房。”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將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後,該戶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價(或者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優惠政策建設的住房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回所購房屋,不予辦理產權登記手續,並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場價格補齊房價款,並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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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商品房合同備案登記 行政確認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十條
241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行政征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590號令《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42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行政獎勵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590號令《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243 廉租住房的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 行政給付 根據建設部、民政部《關於印發<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5〕122號)、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及《嶽陽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嶽陽縣城區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細則>的通知》(嶽縣辦〔2011〕4號)、《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認真做好2015年城鎮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發放工作的通知》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44 城市房屋安全鑒定 其他行政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29號《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45 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 其他行政行為 《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第二項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46 物業管理企業備案 其他行政行為 《嶽陽市物業管理辦法》(嶽政辦發[2012]27號)第八條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47 房地產開發資質備案 其他行政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48號《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八條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48 房屋租賃備案 其他行政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49 房地產估價機構備案 其他行政行為 《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第二項《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