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嶽陽縣交通運輸局責任清單 | |||
| 序號 | 主要職責 | 具體工作事項 | 備注 |
| 1 | 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公路、水路交通行業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起草有關交通行政管理的規範性文件,經審議通過後監督執行。加強綜合運輸體係的規劃協調職責,優化交通運輸布局,促進各種運輸方式相互銜接,加快形成便捷、通暢、高效安全的綜合運輸體係 | 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公路、水路交通行業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和法規 | |
| 2 | 組織編製全縣公路、水路等相協調的綜合交通運輸體係規劃,承擔有關協調工作 | ||
| 3 | 承擔其他行業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等與交通運輸規劃的銜接和協調工作 | ||
| 4 | 製定公路、水路、內河港口、道路運輸、城市公交、出租車等行業子規劃 | ||
| 5 | 組織編製全縣公路、水路交通行業發展規劃,製訂固定資產投資、運輸、交通科技教育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負責交通行業統計和信息引導。協同做好物流業的規劃、推進、監督職責 | 參與交通運輸樞紐規劃的編製和指導實施 | |
| 6 | 承擔全縣道路運輸、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車發展規劃的實施 | ||
| 7 | 承擔全縣港口、水路、公路規劃的實施 | ||
| 8 | 參與擬訂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 | ||
| 9 | 組織編報、銜接省交通運輸廳安排投資項目計劃、縣級政府投資項目計劃 | ||
| 10 | 組織編報、審核、報送、下達公路、水路(內河)、站場年度建設投資計劃,審核物流園區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公路大中修、預防性養護、危橋改造、公路綠化、安保工程等計劃,並監督執行 | ||
| 11 | 審核交通企業技術改造、國防交通基本建設、科技、教育、交通信息化等計劃 | ||
| 12 | 組織交通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可行性以前)和後評價工作 | ||
| 13 | 負責涉及交通的相關地名管理工作 | ||
| 14 | 負責內河港口總體規劃和港區控製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製 | ||
| 15 | 指導交通運輸行業統計工作。根據地方政府統計部門和交通行業主管部門相關統計報表製度承擔公路水路交通運輸統計報表的填報 | ||
| 16 | 負責交通運輸行業經濟運行監測、分析工作,發布交通運輸業有關統計信息 | ||
| 17 | 組織相關統計業務培訓 | ||
| 18 | 指導全縣交通運輸信息化工作 | ||
| 19 | 歸口管理交通運輸行業計量、專利、標準化和技術改造工作 | ||
| 20 | 組織製定道路、水路運輸等行業政策、製度和標準並監督實施。 | ||
| 21 | 負責全縣道路水路交通運輸(包括出租汽車和旅遊運輸)、汽車租賃、搬運裝卸、運輸服務、機動車檢測和維修、運輸技術規範、標準和定額、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工作的行業管理;引導交通運輸行業優化運輸結構和協調發展;對國家重點物資運輸和緊急客貨運輸進行必要的調控;會同有關部門管理交通運輸市場。負責城市公共交通行業管理;統籌區域和城鄉交通運輸協調發展,大力發展農村交通,加快推進區域和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協同做好物流業的規劃、推進、監督職責 | 協同做好物流業的推進與監管,參與擬訂物流業發展政策、標準並監督實施 | |
| 22 | 參與指導物流項目建設和物流企業培育工作,跟蹤指導交通物流創新試點項目建設 | ||
| 23 | 指導交通重點物流基地和龍頭企業的扶持發展和運行監測工作 | ||
| 24 | 指導貨運樞紐場站的建設、運營與管理工作 | ||
| 25 | 協調各種運輸方式的綜合平衡,引導運輸結構的優化升級 | ||
| 26 | 指導道路、水路運輸及相關業務的行業管理和市場監管 | ||
| 27 | 指導城鄉客運及有關設施規劃和管理工作 | ||
| 28 | 指導城市公共交通運營工作,組織擬訂相關政策、製度、標準並監督實施。具體負責縣級客運管理及縣區公交優先發展工作 | ||
| 29 | 負責指導全縣治理城市交通擁堵工作 | ||
| 30 | 承擔春運等重點時段運輸及其他專項運輸組織和檢查監督 | ||
| 31 | 負責全縣道路運政管理工作 | ||
| 32 | 承擔全縣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的行業管理工作 | ||
| 33 | 負責縣級行政區域內旅客運輸的經營許可 | ||
| 34 | 承擔全縣出租車客運、城市公交客運的行業管理工作 | ||
| 35 | 承擔道路貨物運輸(包括危險貨物運輸)及貨運站的行業管理工作 | ||
| 36 | 承擔機動車維修的行業管理工作 | ||
| 37 | 承擔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行業管理工作 | ||
| 38 | 指導全縣汽車租賃業的行業管理工作 | ||
| 39 | 組織協調重點物資、應急物資運輸和重要節假日運輸、搶險救災物資等指令性運輸、軍運工作,參與口岸開放、聯合運輸協調工作 | ||
| 40 | 負責全縣內河港口企業經營監督管理 | ||
| 41 | 負責對重點物資和緊急客貨水路運輸進行必要的調控 | ||
| 42 | 負責交通運輸法製工作、信訪工作、執法檢查和監督、 | 指導交通運輸係統法製工作 | |
| 43 | 依法對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實施監督 | ||
| 44 | 負責交通行政應訴與複議工作 | ||
| 45 | 研究起草有關交通行政管理的規範性文件,負責規範性文件的上報備案、監督執行、清理匯編 | ||
| 46 | 負責交通運輸政信訪工作 | ||
| 47 | 負責全縣公路、水路交通基礎設施及其配套項目的建設、維護和公路路政、航政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市場 | 檢查、指導、督促公路工程、水運工程、站場的建設管理工作 | |
| 48 | 負責縣管公路項目以及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的竣(交)工驗收備案管理 | ||
| 49 | 負責縣管公路項目、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設計變更審批 | ||
| 50 | 負責縣管公路、水路工程項目的施工許可或開工報告的審批或報批工作 | ||
| 51 | 會同有關部門培育、管理、規範交通建設市場,維護市場平等競爭秩序。參與縣重點公路、水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投標監督工作,指導全縣其他公路、水路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投標工作 | ||
| 52 | 指導全縣交通建設行業信用管理工作 | ||
| 53 | 負責交通建設技術管理相關工作 | ||
| 54 | 負責全縣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的行業管理工作 | ||
| 55 | 負責全縣農村公路養護行業管理工作;指導編製全縣農村公路年度養護工程、聯網公路工程及相關建設計劃,並督促執行 | ||
| 56 | 承擔全縣水路運輸的行業管理,維護水運市場秩序 | ||
| 57 | 會同縣發改局承擔全縣內河港口及港航設施建設使用岸線布局的管理 | ||
| 58 | 承擔全縣公路水運建設工程從業單位的工程質量保證體係、合同履行情況,組織行業工作經驗交流,協調施工造價糾紛。 | ||
| 59 | 參加主管監督項目的設計文件審查和組織主管監督項目的監督交底,承擔主管監督項目的交竣工質量鑒定或評定備案;參與優秀勘察設計、優質工程的評審工作;承擔監理招投標的行業管理 | ||
| 60 | 受理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問題的社會舉報,組織一般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重大工程(產品)質量事故調查處理,督促檢查事故處理方案的執行情況;組織開展工程質量安全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定期發布工程質量動態 | ||
| 61 | 實施公路水運建設工程造價監督管理 | ||
| 62 | 參與編製補充定額;承擔縣管項目概算等造價文件的預審查、投標控製價的審查;承擔主管監督項目造價行為和施工合同履行情況(主要管理人員、施工設備和流動資金到位情況及分包管理情況)的督查 | ||
| 63 | 負責全縣公路路政、水路運政、港政、交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 ||
| 64 | 負責縣鄉道路網運行狀況信息的發布。 | ||
| 65 | 指導農村公路路網的運行監測和協調工作。 | ||
| 66 | 指導全縣交通運輸行業的安全生產管理。負責全縣水上交通運輸安全的行業管理和縣管通航水域及港口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督;負責港口、航道和港航設施建設使用岸線布局的行業管理 | 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活動和檢查 | |
| 67 | 參與交通運輸行業重特大事故的查處 | ||
| 68 | 參與交通建設工程項目“三同時”工作的監督實施 | ||
| 69 | 組織協調交通運輸係統防汛及其他自然災害的應對工作 | ||
| 70 | 負責全縣性綜合交通運輸應急保障的組織工作 | ||
| 71 | 擬訂應急保障預案並監督實施,指導應急處置體係建設 | ||
| 72 | 組織開展交通運輸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的宣傳和人員教育、培訓 | ||
| 73 | 承擔交通安全、應急信息報送和相關統計匯總、分析等工作 | ||
| 74 | 組織、指導全縣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承擔交通運輸企業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 | ||
| 75 | 指導交通運輸行業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平安建設、反恐、掃黑除惡、禁毒工作。 | ||
| 76 | 指導交通運輸行業公共衛生和動植物疫病的防控工作 | ||
| 77 | 承擔縣鄉公路和大型橋梁、隧道等結構物安全運行的監督工作 | ||
| 78 | 負責全縣普通公路設施運行安全的行業監督 | ||
| 79 | 承擔全縣交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 ||
| 80 | 承擔全縣水上運輸、道路運輸、城市公交、出租車安全的行業管理 | ||
| 81 | 負責縣管通航水域應急救援指揮的綜合協調職責 | ||
| 82 | 指導交通行業體製改革,維護公路、水路交通行業的平等競爭秩序 | 指導交通運輸行業體製改革,牽頭協調體製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 |
| 83 | 負責做好交通破產企業遺留問題的處置,指導局屬單位的企業管理工作 | ||
| 84 | 組織綜合性政策調研,開展交通運輸政策研究與擬定 | ||
| 85 | 負責做好交通破產企業遺留問題的處置;指導局屬單位的企業管理工作 | ||
| 86 | 負責提出公路、水路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規模、方向和資金安排建議;負責水路交通規費稽征,並進行監督管理和內部審計 | 指導基本建設、公路通行費及政府性負債等資金的安排使用和監督管理 | |
| 87 | 審核行業性收費政策,監督交通非稅收入的征收、解繳和使用 | ||
| 88 | 組織編製全縣交通運輸資金的年度預算和決算、指導預算執行工作 | ||
| 89 | 協助縣級財政、審計部門和省廳開展的各項檢查和審計 | ||
| 90 | 指導全縣交通運輸行業和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審核國有資產出售、轉讓、重組、對外投資等重大事項,考核和監督產權年檢、年審工作,製定保值、增值指標;審核固定資產報廢手續 | ||
| 91 | 依法實施對交通部門預算資金的內部專項審計、審計調查和財務檢查,組織開展重點交通建設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負責對交通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審計、審批工作 | ||
| 92 | 依法實施對局管領導幹部的離任、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 ||
| 93 | 指導監督全縣交通行業相關財務和審計工作 | ||
| 94 | 管理全縣港航事業規費的征收、水路通行費的征收、稽查 | 已暫停征收 | |
| 95 | 組織、指導交通行業科技開發,推動行業技術進步;指導交通行業節能減排和生態交通工作 | 組織編製中長期交通科技規劃、年度科研項目計劃和交通地方標準項目計劃 | |
| 96 | 組織實施全縣交通科研計劃項目 | ||
| 97 | 組織交通運輸行業地方標準的編製、修訂和宣貫工作 | ||
| 98 | 組織管理科技成果轉化、技術引進消化吸收和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交通科技情報工作 | ||
| 99 | 編製年度新技術、新產品推廣指南,指導交通運輸行業技術市場的培育工作 | ||
| 100 | 指導編製全縣交通企業技術改造年度計劃 | ||
| 101 | 組織編製交通運輸行業節能減排規劃,指導交通運輸行業節能減排、循環經濟、大氣汙染防治、生態交通建設工作 | ||
| 102 | 參與車輛防治汙染相關工作 | ||
| 103 | 負責縣管公路項目、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行業管理工作 | ||
| 104 | 指導公路、水運、港口站場行業環境保護工作 | ||
| 105 | 負責縣交通戰備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 貫徹執行國家國防交通工作的防治、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擬訂本地區有關國防交通工作的規定。 | |
| 106 | 負責規劃本地區國防交通網絡布局,對本地區交通建設提出有關國防要求的建議。 | ||
| 107 | 負責擬訂本地區國防交通保障計劃,組織國防交通的訓練和戰備演練,為本地區內的軍事行動和其他緊急任務組織交通保障。 | ||
| 108 | 負責本地區的國防運力動員和運力征用。 | ||
| 109 |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製定和實施本地區的國防交通物資儲備計劃,調用國防交通物資。 | ||
| 110 | 參與國防交通有關的地方交通設施建設項目的監管工作。 | ||
| 111 | 組織本地區國防交通科學技術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廣、應用。 | ||
| 112 | 指導、檢查、監督本地區國防交通工作,協調處理有關問題。 | ||
| 113 | 指導交通行業的精神文明建設和職工隊伍建設。 | 貫徹執行省、市有關外事、僑務、統戰、社團等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擬訂相應的規章製度並組織實施。 | |
| 114 | 指導交通行業職業技術教育和職工培訓工作。 | ||
| 115 | 負責交通運輸行業人才隊伍建設,負責交通專業職稱評定工作。 | ||
| 116 | 負責做好文明公路、文明航道創建和基層文明站所創建。 | ||
| 117 | 負責交通運輸行業精神文明建設 | ||
| 118 | 負責交通運輸行業新聞宣傳工作。 | ||
| 119 | 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