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嶽陽縣文旅廣電部門責任清單 | |||
| 序號 | 主要職責 | 具體工作事項 | 備注 |
| 1 | 研究擬訂全縣文化、旅遊、廣播電視、網絡視聽節目服務管理 | 擬訂文物和博物館事業的政策措施 | |
| 加強廣播電視陣地管理 | |||
| 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和創作導向 | |||
| 2 | 統籌規劃文化事業、文化產業、旅遊業、廣播電視業和文物事業發展 | 擬訂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 |
| 推進文化和旅遊融合發展 | |||
| 推進文化和旅遊體製機製改革 | |||
| 3 | 管理全縣性重大文化和旅遊活動 | 指導全縣重點文化設施 | |
| 旅遊設施和廣播電視基礎設施建設 | |||
| 組織全縣文化和旅遊整體形象推廣 | |||
| 促進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對外合作和國際市場推廣 | |||
| 製定旅遊市場開發戰略並組織實施 | |||
| 指導、推進全域旅遊 | |||
| 4 | 指導、管理文藝事業 | 指導藝術創作生產 | |
| 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 | |||
| 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 | |||
| 5 | 負責全縣公共文化事業發展 | 推進全縣公共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體係建設 | |
| 深入實施文化惠民工程 | |||
| 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 | |||
| 組織實施公共服務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動 | |||
| 扶助“老少邊貧”地區廣播電視建設和發展 | |||
| 6 | 指導、推進文化和旅遊科技創新發展 | 推進文化和旅遊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建設 | |
| 7 | 負責推動完善全縣文物和博物館公共文化服務體係建設 | 擬定文物和博物館公共資源共享規劃並推動實施 | |
| 指導全縣文物和博物館的業務工作 | |||
| 協調博物館間的交流與協作 | |||
| 8 | 負責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 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 | |
| 9 | 統籌規劃全縣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 | 組織實施文化和旅遊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工作 | |
| 促進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發展 | |||
| 指導、協調、推動廣播電視領域產業發展 | |||
| 製定發展規劃、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 | |||
| 10 | 指導全縣文化和旅遊市場發展 | 對文化和旅遊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 | |
| 推進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體係建設 | |||
| 依法規範文化和旅遊市場 | |||
| 負責對各類廣播電視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 | |||
| 會同有關部門對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進行管理 | |||
| 11 | 指導全縣文化旅遊市場綜合執法 | 組織查處文化、文物、廣播電視、電影、旅遊
等市場的違法行為,維護市場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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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指導、管理全縣文化、旅遊、廣播電視和文物對外及對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傳、推廣工作 | 組織大型文化和旅遊對外及對港澳台交流
活動,推動嶽陽縣文化走出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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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負責廣播電視節目的進口、收錄和管理 | |||
| 13 | 指導電視劇行業發展和電視劇創作生產 | 監督管理廣播電視節目、網絡視聽節目的內容和質量 | |
| 指導、監管廣播電視廣告播放 | |||
| 14 | 指導、協調廣播電視全縣性重大宣傳活動 | 指導實施廣播電視節目評價工作 | |
| 15 | 負責推進廣播電視與新媒體新技術新業態融合發展 | 推進廣電網與電信網、互聯網三網融合 | |
| 16 | 組織製定廣播電視科技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 負責對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監測和安全播出進行監管 | |
| 指導、推進國家應急廣播體係建設 | |||
| 指導、協調廣播電視係統安全和保衛工作 | |||
| 17 | 指導文化、旅遊、廣播電視、網絡視聽、文物等行業人才隊伍建設 | 指導文化、旅遊、廣播電視、網絡視聽、文物等行業人才隊伍建設 | |
| 18 | 協調指導全縣文物和博物館安全防範工作 | 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 |
| 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文物違法的重大案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