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嶽陽縣退役軍人事務局行政權力清單 | ||||
| 序號 | 事項名稱 | 類別 | 法定依據 | 備注 |
| 1 | 冒領或騙取烈士褒揚金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烈士褒揚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18號)第三十九條 冒領烈士褒揚金、撫恤金,出具假證明或者偽造證件、印章騙取烈士褒揚金或者撫恤金的,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責令退回非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2 | 對冒領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第四十九條 撫恤優待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給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撫恤、優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冒領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的;(二)虛報病情騙取醫藥費的;(三)出具假證明,偽造證件、印章騙取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的。 | |
| 3 | 對拒絕或者無故拖延執行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等情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退役士兵安置條例》(2011年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第五十條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當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企業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數乘以當地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10倍的金額處以罰款,並對接收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一)拒絕或者無故拖延執行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一)拒絕或者無故拖延執行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二)未依法與退役士兵簽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的。(三)與殘疾退役士兵解除勞動關係或者人事關係的。 | |
| 4 | 對負有烈士遺屬優待義務的單位不履行優待義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烈士褒揚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18號)第三十八條 負有烈士遺屬優待義務的單位不履行優待義務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有或者國有控股企業、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
| 5 | 殘疾軍人醫療費用補助 | 行政給付 |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602號)
第三十四條國家對一級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按照規定予以保障,由所在醫療保險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列賬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會同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規定。 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複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沒有工作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解決;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複發以外的醫療費用,未參加醫療保險且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給予補助。 殘疾軍人、複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以及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享受醫療優惠待遇。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中央財政對撫恤優待對象人數較多的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用於幫助解決撫恤優待對象的醫療費用困難問題。 【民政部文件】民發〔2007〕101號《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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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涉核退役人員優待撫恤金發放 | 行政給付 |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
第五條第一款 國務院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主管全國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規範性文件】《民政部 財政部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民辦發〔2017〕15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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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補助 | 行政給付 |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
第五條第一款 國務院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主管全國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規範性文件】《民政部 財政部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民辦發〔2017〕154號) 六、對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周歲之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恤金待遇且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含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錯殺後被平反人員的子女)提高生活補助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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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複員軍人優待撫恤金發放 | 行政給付 |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
第五條第一款 國務院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主管全國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第四十四條 複員軍人生活困難的,按照規定的條件,由當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給予定期定量補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條件。 【規範性文件】《民政部 財政部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民辦發〔2017〕15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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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參戰退役人員撫恤金發放 | 行政給付 |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
第五條第一款 國務院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主管全國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規範性文件】《民政部 財政部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民辦發〔2017〕15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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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傷殘軍人撫恤待遇發放 | 行政給付 | 【部門規章】《傷殘撫恤管理辦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50號修訂)
第二十二條 傷殘人員從被批準殘疾等級評定後的第二個月起,由發給其傷殘證件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規定予以撫恤。傷殘人員撫恤關係轉移的,其當年的撫恤金由部隊或者遷出地的民政部門負責發給,從第二年起由遷入地民政部門按當地標準發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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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退役的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軍人舊傷複發死亡遺屬一次性撫恤金的給付 | 行政給付 |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
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軍人因舊傷複發死亡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金標準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其遺屬享受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撫恤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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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喪葬補助費的給付 | 行政給付 | 【行政法規】《烈士褒揚條例》(國務院令第601號)
第十七條 烈士遺屬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應當注銷其定期撫恤金領取證,停發定期撫恤金。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死亡的,增發6個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注銷其定期撫恤金領取證,停發定期撫恤金。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2號) 第十九條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死亡的,增發6個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注銷其領取定期撫恤金的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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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和退休士官的撫恤優待的給付 | 行政給付 |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五十二條 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和退休士官的撫恤優待,依照本條例有關現役軍人撫恤優待的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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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烈士褒揚金的給付 | 行政給付 | 【行政法規】《烈士褒揚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18號)
第十四條 國家建立烈士褒揚金製度。烈士褒揚金標準為烈士犧牲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戰時,參戰犧牲的烈士褒揚金標準可以適當提高。 烈士褒揚金由領取烈士證書的烈士遺屬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給烈士的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烈士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來源且由烈士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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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生活補助金的給付 | 行政給付 |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
第十六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發給定期撫恤金:(一)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或者殘疾無生活費來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 對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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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退出現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護理費的給付 | 行政給付 |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2號)
第三十條第二款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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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一次性撫恤金的給付 | 行政給付 | 【行政法規】《烈士褒揚條例》(國務院令第601號)
第十七條 烈士遺屬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應當注銷其定期撫恤金領取證,停發定期撫恤金。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死亡的,增發6個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注銷其定期撫恤金領取證,停發定期撫恤金。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2號) 第十九條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死亡的,增發6個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注銷其領取定期撫恤金的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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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殘疾撫恤金的給付 | 行政給付 |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按照殘疾等級享受殘疾撫恤金。殘疾撫恤金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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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生活費補助 ,安排期間養老保險、醫保醫療保險費補繳 | 行政給付 | 關於進一步加強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業安置工作的意見(退役軍人部發〔2018〕27號 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國人民解放軍湖南省軍區(湘政發〔2019〕17號關於做好2018年秋、冬季和2019年秋季退出現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機密件) | |
| 20 | 退役士兵一次性自主就業金發放 | 行政給付 |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軍區關於加強新時代退役軍人工作的實施意見(湘發〔2020〕4號)(秘密件) | |
| 21 | 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給付 | 行政給付 |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三十三條“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優待金或者給予其他優待,優待標準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 |
| 22 | 農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補助給付 | 行政給付 | 【規範性文件】《關於給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發放老年生活補助的通知》(民發〔2011〕110號)
【規範性文件】《民政部辦公廳關於落實給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發放老年生活補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辦發〔2011〕11號)從2011年8月1日起,給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發放老年生活補助。各級民政、財政部門要按照統一部署和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周密製定實施方案,切實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經費,確保政策及時落實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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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因戰、因公、因病致殘性質的認定和殘疾等級評定 | 行政確認 | 【規章】《傷殘撫恤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50號)
第二十二條傷殘人員從被批準殘疾等級評定後的第二個月起,由發給其傷殘證件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規定予以撫恤。傷殘人員撫恤關係轉移的,其當年的撫恤金由部隊或者遷出地的民政部門負責發給,從第二年起由遷入地民政部門按當地標準發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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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身份及待遇的認定 | 行政確認 |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
第五條第一款 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規範性文件】《民政部關於印發〈帶病回鄉常見慢性病範圍〉(試行)的通知》(民發〔2011〕208號)《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是指在服現役期間患病,尚未達到評定殘疾等級條件並有軍隊醫院證明,從部隊退伍的人員”。按照《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因病評殘僅限於服現役期間患病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因此,認定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應僅限於服役期間患病的退伍義務兵和初級士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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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烈士評定審核 | 行政確認 | 【行政法規】《烈士褒揚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18號)第九條 申報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單位、死者遺屬或者事件發生地的組織、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單位所在地、死者遺屬戶口所在地或者事件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提供有關死者犧牲情節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調查核實後提出評定烈士的報告,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核。
屬於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評定烈士的報告並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評定。評定為烈士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送國務院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備案。 屬於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評定烈士的報告,送國務院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查評定。 屬於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評定烈士的報告並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後送國務院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查評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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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傷殘撫恤關係接收、轉移辦理 | 行政確認 | 1、《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二十四條“殘疾軍人由認定殘疾性質和評定殘疾等級的機關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
2、《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第四章傷殘撫恤關係轉移“第十九條殘疾軍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須自軍隊辦理了退役手續或者移交手續後60日內,向戶籍遷入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轉入撫恤關係。民政部門必須進行審查、登記、備案。審查的材料有:《戶口簿》、《殘疾軍人證》、解放軍總後勤部衛生部(或者武警後勤部衛生部、武警邊防部隊後勤部、武警部隊消防局、武警部隊警衛局)監製的《軍人殘疾等級評定表》或者《換領〈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申報審批表》、退役證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關證明。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殘疾軍人殘疾情況及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複查鑒定殘疾情況。認為符合條件的,將《殘疾軍人證》及有關材料逐級報送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查無誤的,在《殘疾軍人證》變更欄內填寫新的戶籍地、重新編號,並加蓋印章,將《殘疾軍人證》逐級通過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還申請人。各級民政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本級民政部門需要辦理的事項,如複查鑒定殘疾情況的可以延長到30個工作日。《軍人殘疾等級評定表》或者《換領〈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申報審批表》記載的殘疾情況與殘疾等級明顯不符的,民政部門應當暫緩登記,逐級上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知原審批機關更正。複查鑒定的殘疾情況與《軍人殘疾等級評定表》或者《換領〈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申報審批表》記載的殘疾情況明顯不符的,按複查鑒定的殘疾情況重新評定殘疾等級。偽造、變造《殘疾軍人證》的,民政部門收回《殘疾軍人證》不予登記,並移交當地公安機關處理。第二十條傷殘人員跨省遷移的,遷出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傷殘人員申請及其傷殘證件和遷入地戶口簿,將傷殘檔案、遷入地戶口簿複印件以及《傷殘人員關係轉移證明》,發送遷入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並同時將此信息上報本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遷入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收到上述材料和傷殘人員提供的傷殘證件後,逐級上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向遷出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實無誤後,在傷殘證件變更欄內填寫新的戶籍地、重新編號,並加蓋印章,逐級通過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還申請人。各級民政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本級民政部門需要辦理的事項。遷出地民政部門郵寄傷殘檔案時,應當將傷殘證及其軍隊或者地方相關的評殘審批表或者換證表複印備查。第二十一條傷殘人員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遷移的有關手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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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退役士兵移交安置 | 其它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 |
| 28 | 軍轉幹部接收安置工作 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工作 | 其它 | 《關於進一步做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意見》(中發【2007】8號)《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中發【2001】3號)關於加強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的通知(國轉聯〔2016〕6號 關於公布2019年企業在職軍轉幹部具體解困標準的通知(湘退役軍人發〔2019〕74號 關於公布2019年企業在職軍轉幹部具體解困標準的通知(湘退役軍人發〔2019〕75號 關於對部分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增發生活困難補助的通知(湘退役軍人發〔2019〕76號) 關於對1953年12月31日前入伍並在企業退休的退役士兵增發生活困難補助的通知(湘退役軍人發〔2019〕77號 | |
| 29 | 管理撫恤事業經費 | 其它 | 嶽縣辦〔2019〕49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