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嶽陽縣退役軍人事務局責任清單 | ||||
| 序號 | 主要職責 | 具體工作事項 | 法律依據 | 備注 |
| 1 | 組織指導全縣退役軍人教育培訓工作;負責退役軍人就業政策宣傳,創業支持,就業培訓等工作。 | 擬訂全縣退役軍人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 | 退役軍人部發[2018]26號文件 | |
| 2 | 組織實施國家優撫、雙擁工作法律及政策 | 優撫、雙擁政策的落實 | 嶽縣辦〔2019〕49號 | |
| 3 | 主管現役軍人(含武警)、革命殘疾軍人、複員退伍軍人、參戰民兵(民工)、國民黨抗戰老兵、烈軍屬的撫恤、優待、補助工作 | 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補助的發放 | 【規範性文件】《關於給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發放老年生活補助的通知》(民發〔2011〕110號)
【規範性文件】《民政部辦公廳關於落實給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發放老年生活補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辦發〔2011〕11號) 從2011年8月1日起,給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發放老年生活補助。各級民政、財政部門要按照統一部署和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周密製定實施方案,切實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經費,確保政策及時落實到位。 |
|
| “三屬”(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給付 | 【行政法規】《烈士褒揚條例》(國務院令第601號)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烈士遺屬,享受定期撫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於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殘疾或者正在上學而無生活來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正在上學而無生活來源的。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由其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憑證領取定期撫恤金。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2號) 第十六條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發給定期撫恤金: (一)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或者殘疾無生活費來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對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 |
|||
| 參戰參試退役人員生活補助 | 民政部《關於落實優撫對象和部分軍隊退役人員有關政策的實施意見》第一條一款,對部分參戰退役人員進行核查認定、數據統計,做好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人員生活補助發放工作。對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中不符合評殘和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條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難的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的人員,發放生活補助;對其他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進行核查認定,組織體檢、數據統計,落實相關撫恤補助待遇。 | |||
| 在鄉複員軍人生活補助給付 | 《湖南省民政廳、湖南省財政廳《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湘民發〔2016〕44號)第一條 | |||
| 帶病回鄉人員退伍軍人定期補助 | 民政部關於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認定及待遇問題的通知(民發〔2009〕166號:一、《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是指在服役期間患病,尚未達到評定殘疾等級條件並有軍隊醫院證明,從部隊退伍的人員。”按照《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因病評殘僅限於服現役期間患病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因此,認定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應僅限於服現役期間患病的退伍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這裏的患病是指,能夠直接造成《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中列舉殘情的慢性疾病。二、患慢性病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伍回鄉生活困難的,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待遇。 | |||
| 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喪葬補助費的給付 | 【行政法規】《烈士褒揚條例》(國務院令第601號)
第十七條 烈士遺屬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應當注銷其定期撫恤金領取證,停發定期撫恤金。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死亡的,增發6個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注銷其定期撫恤金領取證,停發定期撫恤金。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2號) 第十九條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死亡的,增發6個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注銷其領取定期撫恤金的證件。 |
|||
| 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給付 |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三十三條“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優待金或者給予其他優待,優待標準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 |||
| 4 | 負責複員退伍軍人、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政編製人民警察、參戰民兵(民工)等對象的傷殘報批工作 | 退出現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護理費的給付 |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2號)
第三十條第二款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給。 |
|
| 發放傷殘人員撫恤金 | 【規章】《傷殘撫恤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50號)
第二十二條傷殘人員從被批準殘疾等級評定後的第二個月起,由發給其傷殘證件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規定予以撫恤。傷殘人員撫恤關係轉移的,其當年的撫恤金由部隊或者遷出地的民政部門負責發給,從第二年起由遷入地民政部門按當地標準發給。 |
|||
| 傷殘等級評定 | 【規章】《傷殘撫恤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50號)
第二十二條傷殘人員從被批準殘疾等級評定後的第二個月起,由發給其傷殘證件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規定予以撫恤。傷殘人員撫恤關係轉移的,其當年的撫恤金由部隊或者遷出地的民政部門負責發給,從第二年起由遷入地民政部門按當地標準發給。 |
|||
| 5 | 負責公務員和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政編製人民警察的傷亡撫恤工作 |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病故喪葬補助費的給付 |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2號)
第二十八條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對其遺屬增發12個月的殘疾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 |
|
| 傷殘撫恤關係接收、轉移辦理 | 1.《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二十四條“殘疾軍人由認定殘疾性質和評定殘疾等級的機關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
2、《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第四章傷殘撫恤關係轉移“第十九條殘疾軍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須自軍隊辦理了退役手續或者移交手續後60日內,向戶籍遷入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轉入撫恤關係。民政部門必須進行審查、登記、備案。審查的材料有:《戶口簿》、《殘疾軍人證》、解放軍總後勤部衛生部(或者武警後勤部衛生部、武警邊防部隊後勤部、武警部隊消防局、武警部隊警衛局)監製的《軍人殘疾等級評定表》或者《換領〈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申報審批表》、退役證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關證明。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殘疾軍人殘疾情況及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複查鑒定殘疾情況。認為符合條件的,將《殘疾軍人證》及有關材料逐級報送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查無誤的,在《殘疾軍人證》變更欄內填寫新的戶籍地、重新編號,並加蓋印章,將《殘疾軍人證》逐級通過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還申請人。各級民政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本級民政部門需要辦理的事項,如複查鑒定殘疾情況的可以延長到30個工作日。《軍人殘疾等級評定表》或者《換領〈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申報審批表》記載的殘疾情況與殘疾等級明顯不符的,民政部門應當暫緩登記,逐級上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知原審批機關更正。複查鑒定的殘疾情況與《軍人殘疾等級評定表》或者《換領〈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申報審批表》記載的殘疾情況明顯不符的,按複查鑒定的殘疾情況重新評定殘疾等級。偽造、變造《殘疾軍人證》的,民政部門收回《殘疾軍人證》不予登記,並移交當地公安機關處理。第二十條傷殘人員跨省遷移的,遷出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傷殘人員申請及其傷殘證件和遷入地戶口簿,將傷殘檔案、遷入地戶口簿複印件以及《傷殘人員關係轉移證明》,發送遷入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並同時將此信息上報本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遷入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收到上述材料和傷殘人員提供的傷殘證件後,逐級上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向遷出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實無誤後,在傷殘證件變更欄內填寫新的戶籍地、重新編號,並加蓋印章,逐級通過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還申請人。各級民政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本級民政部門需要辦理的事項。遷出地民政部門郵寄傷殘檔案時,應當將傷殘證及其軍隊或者地方相關的評殘審批表或者換證表複印備查。第二十一條傷殘人員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遷移的有關手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定。” |
|||
| 6 | 做好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 | 重點優撫對象醫療藥費事項 |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602號)
第三十四條國家對一級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按照規定予以保障,由所在醫療保險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列賬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會同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規定。 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複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沒有工作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解決;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複發以外的醫療費用,未參加醫療保險且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給予補助。 殘疾軍人、複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以及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享受醫療優惠待遇。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中央財政對撫恤優待對象人數較多的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用於幫助解決撫恤優待對象的醫療費用困難問題。 【民政部文件】民發〔2007〕101號《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 |
|
| 7 | 承擔地方退役軍人重大政策研究工作,承擔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和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相關政策、規章和標準的宣傳解釋和督促落實工作;負責退役軍人思想政治、輿論宣傳、總結表揚、榮譽獎勵、信訪維穩等工作 | 指導並監督檢查關於退役軍人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開展全縣退役軍人權益維護和有關人員的幫扶援助工作 | 嶽縣辦〔2019〕49號 | |
| 8 | 承擔全縣烈士褒揚、紀念設施管理保護工作,依法承擔英雄烈士保護相關工作,擬訂軍人公墓建設規劃、管理維護等政策並指導實施,承擔權限內負責的烈士評定有關工作,並指導開展英雄烈士紀念活動 | 負責全縣烈士及退役軍人榮譽獎勵、軍人公墓管理維護、紀念活動等工作,依法承擔英雄烈士保護相關工作,總結和宣揚退役軍人、退役軍人工作單位和個人先進典型事跡 | 嶽縣辦〔2019〕49號 | |
| 9 | 負責國家有關複退軍人安置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實施;負責退役義務兵、轉業士官、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職工接收安置工作;負責軍官轉業管理工作;管理複退軍人安置工作經費 | 做好城鎮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的發放工作 | 嶽縣辦〔2019〕49號 | |
| 承擔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 ||||
| 組織指導開展擁軍優屬和創建雙擁模範縣城活動 | ||||
| 負責國家有關複退軍人安置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實施 | ||||
| 管理複退軍人安置工作經費 | ||||
| 負責退役義務兵、轉業士官、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職工接收安置工作 | ||||
| 承辦軍隊(含武警、消防)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 | ||||
| 指導縣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縣退伍軍人接待站的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 | ||||
| 負責軍官轉業管理工作 | ||||
| 組織協調落實退役軍人社會保險和待遇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