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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陽縣政府合同管理辦法》

來源:法製辦 發布時間:2019-12-06 10:23 瀏覽次數:1

YYDR—2019—00006

嶽縣政發〔2019〕2號

嶽陽縣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嶽陽縣政府合同管理辦法》的

通    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及駐縣各單位:

《嶽陽縣政府合同管理辦法》已經2019年10月22日縣人民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8日

嶽陽縣政府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政府合同管理,防範合同風險,保障國有資產、財政資金安全及自然資源持續有效利用,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及合同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參照《嶽陽市政府合同管理辦法》,結合本縣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縣人民政府授權的單位在政府合同的磋商、草擬、審查、訂立、履行、歸檔、爭議處置以及責任追究等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機關與其工作人員所簽訂的聘用、聘任等人事管理合同,以及因應對突發事件而采取應急措施訂立的政府合同,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合同,是指縣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縣人民政府授權的單位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務和民事經濟活動中,作為一方當事人所訂立的合同、協議、承諾書以及涉及各方權利義務關係的意向書、備忘錄等法律文件。具體包括:

(一)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租賃、承包、托管、出借、買賣,以及物業管理等合同;

(二)國有自然資源的許可使用合同、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出租、承包經營合同,以及國有無形資產的使用、許可使用合同;

(三)城市公用事業的特許經營合同;

(四)政府采購合同、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合同;

(五)各類經濟、科教、金融等戰略合作協議;

(六)各類招商合同;

(七)行政征收及補償安置合同、行政征用合同;

(八)其他政府合同。

第四條  政府合同管理遵循權責明確、程序規範、內容合法、處理及時、全麵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縣司法局是政府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參與、協助和指導政府合同的磋商、訂立、履行及糾紛處理;

(二)對縣人民政府及縣人民政府授權的單位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政府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並及時出具審查意見;

(三)對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政府合同進行備案;

(四)對政府合同的訂立、履行、糾紛處理、資料歸檔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會同縣財政、審計、發改等部門,對承辦單位及其他相關部門單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年度考核,並納入法治政府建設年度考核;

(六)對政府合同管理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分析並向縣人民政府報告。

第六條  縣人民政府或縣人民政府授權的單位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政府合同,由縣人民政府指定的相關部門或者縣人民政府授權的單位為承辦單位;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政府合同,該部門自行承辦。承辦單位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合同項目的調研、可行性論證與風險評估;

(二)負責合同相對方的資信調查與確認;

(三)負責政府合同條款內容磋商、文本擬訂和修改;

(四)負責縣人民政府及縣人民政府授權的單位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政府合同合法性審查的報送,以及政府合同的報批;

(五)負責合同實際履行,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調查處理;

(六)負責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活動;

(七)負責合同文件資料的整理、歸檔與保管。

第七條  縣人民政府審計部門負責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財務收支等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與政府合同有關的預算管理、政府采購管理及其監督檢查。

縣人民政府發改部門負責依法審批、核準與政府合同有關的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和大額投資項目;依法指導、協調政府合同簽訂前的招標投標等工作以及其他與政府合同有關的各項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擬訂

第八條  承辦單位應當對政府合同的法律、經濟、技術和社會穩定等方麵的風險進行預先分析和論證,並出具評估報告。縣人民政府及縣人民政府授權的單位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政府合同,應當有法律專家以及其他技術專家的論證意見。

第九條  承辦單位應當對合同相對方的資產、資質、信用、履約能力、知識產權狀況等方麵進行調查,收集有關材料,並作出書麵審查意見。涉及重大、疑難問題或者風險較大的,可以委托專業機構進行調查。

第十條  承辦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條件確定合同相對方。采用招標投標等競爭性方式確定合同相對方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規定。

第十一條  承辦單位負責組織與合同相對方的磋商工作,磋商過程應當有法製機構工作人員或者兼職法律顧問參與。縣人民政府及縣人民政府授權的單位作為一方當事人簽訂的政府合同,應當邀請縣司法局參與,縣司法局可根據情況指定政府兼職法律顧問參與。

第十二條  訂立政府合同應當采用書麵形式。國家、省、市已經發布合同示範文本的,應當按照合同示範文本簽訂合同。

第十三條  擬訂政府合同文本,承辦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結合合同實際情形確定合同條款。合同項目涉及保密事項的,合同中應當包含相關的保密條款或者簽訂獨立的保密協議。

對於合同重要條款的確定,承辦單位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征求其他相關部門的意見。其他相關部門對政府合同重要條款提出重大分歧意見的,承辦單位應當與其進行協調,達成一致意見;如果協調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報請縣人民政府決定。

第三章  合法性審查

第十四條  政府合同未經合法性審查的,不得報請批準簽署或者擅自批準簽署,但采用統一執行的合同格式文本的日常業務合同除外。

第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及縣人民政府授權的單位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政府合同由縣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政府合同由承辦單位法製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十六條  需要履行招標投標等競爭性方式簽訂的政府合同,應當將招投標文件報送縣司法局或者承辦單位法製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十七條  送審政府合同,應當報送以下材料:

(一)送審公函;

(二)提請審查的合同文本;

(三)合同訂立的依據、批準文件、背景材料和相關部門、機構的意見;

(四)合同風險評估報告、資信調查報告、相關支撐材料以及論證意見;

(五)招標投標等競爭性方式的相關材料;

(六)審查部門(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審查部門(機構)認為需要補充送審材料的,應當書麵通知承辦單位。承辦單位應當於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補齊相關材料;承辦單位3個工作日內未補齊相關材料的,審查部門(機構)可將提交審查的合同及送審材料退回。

第十九條  審查部門(機構)應當在收到齊全送審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但需要核查、評估、論證或者補充相關程序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二十條  合法性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主體是否合格;

(二)是否符合合同訂立的法定程序;

(三)是否存在對國有資產、財政資金的安全和自然資源、公共資源的有效利用產生不利影響的風險;

(四)合同主要條款是否完備,約定的權利義務是否明確、合法,是否超越行政管理權限,合同相對方實際履約能力,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等內容是否明確;

(五)承諾的優惠政策或者支持、扶持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六)是否存在其他風險。

審查部門(機構)不對政府合同涉及的技術、標的等問題進行審查,但必要時可對合同內容的合理性提出意見。審查部門(機構)認為需要核實送審材料真實性的,可實地調查核實。

第二十一條  審查部門(機構)在審查政府合同過程中,可征詢財政、審計、發改、國土、規劃、住建等相關部門的意見,被征詢部門應當及時反饋。審查部門(機構)在必要時可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論證。

第二十二條  審查部門(機構)應當製作書麵審查意見,並及時通知合同承辦單位。承辦單位應當按照審查意見,對擬訂立的政府合同進行修改。

承辦單位對涉及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審查意見有異議的,可要求審查部門重新審查;如果複審意見與承辦單位意見仍不能達成一致的,報縣人民政府決定。

第二十三條  已經通過合法性審查的政府合同,需要變更原合同的主體、標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實質性內容的,應當將變更後的合同重新報送審查部門(機構)審查。

第四章  批準與簽署

第二十四條  縣人民政府及縣人民政府授權的單位作為一方當事人簽訂的政府合同,由縣人民政府主管此項工作的副縣長把關審核後,報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者縣長辦公會議討論批準;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作為一方當事人簽訂的政府合同,由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審核把關後,報縣人民政府主管此項工作的副縣長批準。

第二十五條  政府合同經批準後,由簽訂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此項工作的負責人簽署。授權其他人員簽署的,應當有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書麵授權。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登記的合同,依照法定程序辦理。

第五章  合同履行與糾紛處理

第二十六條  政府合同簽訂後,應當按照約定全麵履行合同。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建立合同履行的管理機製,依法及時解決合同履行中的變更、違約、糾紛處理等問題。

第二十七條  對政府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下列情形,合同承辦單位應當依法及時合理處置:

(一)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政策發生變化,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

(二)訂立合同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

(三)遭遇不可抗力,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

(四)合同對方當事人違約,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

(五)合同對方當事人財產狀況惡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約能力的;

(六)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其他重大履行風險的。

縣人民政府及縣人民政府授權的單位作為一方當事人簽訂的政府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就以上事項及時向縣人民政府提交合同履行預警報告,提出合理的處置方案,並抄送縣司法局。處置方案經原批準程序批準後,由合同承辦單位具體實施。

第二十八條  政府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承辦單位應當及時處理。

縣人民政府及縣人民政府授權的單位作為一方當事人簽訂的政府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產生重大爭議的,承辦單位應當從合同爭議的起因、合同雙方有無違約責任、責任大小等方麵收集證據材料,並提出處理方案,報縣人民政府同意後實施。

第二十九條  政府合同發生糾紛時,應當先采取協商、調解方式解決。經協商或者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簽訂書麵合同。

第三十條  政府合同糾紛經協商或者調解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承辦單位應當及時依據合同約定申請仲裁或者起訴解決。

合同相對方申請仲裁或者起訴的,承辦單位應當全麵收集證據,及時做好答辯、反訴、舉證等應訴工作,防止因證據失權、超過訴訟期限等導致敗訴。

承辦單位申請仲裁、起訴以及參與應訴的案件,在必要時可聘請律師或者委托縣司法局處理。

第三十一條  在政府合同糾紛處理過程中,未經縣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放棄屬於縣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一方在合同中享有的權益。

第六章  歸檔管理與監督考核

第三十二條  政府合同簽訂後,合同承辦單位應當於7個工作日內將合同正式文本送縣司法局備案。

第三十三條  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對當年度政府合同的訂立和履行等情況進行匯總分析,並且於次年2月底前將分析報告送縣司法局。

縣司法局對當年度政府合同管理工作進行總結,分析政府合同的訂立、履行、爭議處理等情況,專題向縣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四條  政府合同訂立、履行過程中獲取或者留存的下列材料,合同承辦單位應當收集、整理、歸檔:

(一)合同正式文本、補充協議;

(二)合同對方當事人資產、信用、履約能力等情況的調查材料;

(三)合同談判、協商、往來函電等材料;

(四)合同訂立的依據、批準文件;

(五)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等材料;

(六)其他需要歸檔的材料。

政府合同檔案應當自訂立之日起永久保管。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縣司法局應當對合同承辦單位簽訂、履行政府合同以及政府合同備案、歸檔、報告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且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核範圍。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六條  政府合同承辦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條件確定合同相對方,或者應當依法以競爭性方式確定合同對方當事人而未采用的;

(二)資信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嚴重失實的;

(三)因過錯導致政府合同被認定無效或者被撤銷的;

(四)未經合法性審查擅自對外簽訂合同的;

(五)無正當理由不采納合法性審查意見的;

(六)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及時啟動合同預警機製、提交預警報告及處理預案的;

(七)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違法承諾優惠政策,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政府利益的;

(八)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受賄賂的;

(九)在應訴過程中,因逾期舉證、放棄權利等應訴不當而導致敗訴的;

(十)在糾紛處理中,擅自放棄屬於縣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在合同中享有的合法權益的;

(十一)泄露內部審查意見及批準文件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二)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三十七條  合同審查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依照本辦法應當參與、指導和監督重大政府合同的磋商、訂立、履行與爭議的處理,但拒絕參與、指導和監督的;

(二)無正當理由合法性審查超出規定期限的;

(三)在合同審查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受賄賂的;

(四)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  審計、財政、發改等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能依照本辦法履行相應職責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的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包括該部門下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

第四十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內各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平台公司訂立履行合同,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抄  送:縣委各部門,縣人武部,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協辦公室,縣人民法院,縣檢察院。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1月28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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