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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劃定遊港河等十八條縣級河湖管理範圍的通告

來源:縣政府辦公室 發布時間:2020-08-03 09:48 瀏覽次數:1

YYDR—2020—00013

嶽陽縣人民政府

關於劃定遊港河等十八條縣級河湖管理範圍的通告

嶽縣政通〔2020〕11號

為進一步加強我縣河道管理與保護工作,保障行洪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湖南省水利廳湖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做好全省河湖管理範圍劃定工作的通知》(湘水發〔2018〕22號)等文件規定,縣人民政府決定對遊港河等18條縣級河湖管理範圍進行劃定,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管理範圍

遊港河、羅水河、彭宗屋河、楊林河、大洞河、甘田河、黃沙河、龍灣河、費家湖、南套湖、坪橋湖、上寶塔湖、萬石湖、下寶塔湖、蓄水湖、北套湖、大明湖、小明湖按10年一遇防洪標準劃定管理範圍。具體範圍詳見界樁和公示牌。

二、管理要求

(一)禁止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有以下行為

1.建設妨礙行洪的建(構)築物,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種植高杆農作物、蘆葦、杞柳、荻柴和樹木(堤防防護林除外);設置攔河漁具,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影響河勢穩定、妨礙河道行洪的行為。

2.在堤防和護堤建房、開渠、放牧、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開展集市貿易等危害堤防安全的行為。

3.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汙染水體的物體;在河道內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汙染物的車輛、容器等物品。

4.在有山體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災害的河段從事開山采石、采礦、開荒等危及山體穩定的活動。

5.損壞或者擅自移動界樁、安全警示標誌及其他水利設施。

6.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影響河道行洪安全及生態保護的活動。

(二)在河湖管理範圍進行下列生產建設活動應依法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或審查同意

1.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

2.在河湖管理範圍內進行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鑽探、挖築魚塘,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築設施,開采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等活動。

特此通告。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