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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陽縣政府投資小額工程項目交易管理辦法》

來源:縣政府辦公室 發布時間:2021-06-23 09:01 瀏覽次數:1

YYDR—2021—01007

嶽縣政辦發〔2021〕8號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嶽陽縣政府投資小額工程項目交易管理辦法》的

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及駐縣各單位:

《嶽陽縣政府投資小額工程項目交易管理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6月22日

嶽陽縣政府投資小額工程項目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規範政府投資小額工程建設項目交易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強化廉政風險防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投資條例》和《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改委2018年第16號令)、《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和<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範圍規定>實施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法規〔2020〕77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小額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小額工程項目)是指法定招標限額以下的政府投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

根據《關於在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領域積極推廣以工代賑方式的意見》(發改振興〔2020〕1675號)要求,推行以工代賑方式的項目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小額工程項目交易工作在縣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實施。縣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領導小組是全縣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決策協調機構,下設辦公室在縣發改局(簡稱公管辦),公管辦承擔縣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貫徹落實中央、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及縣公共資源交易各項決策部署,負責指導、綜合協調和監督小額工程項目交易工作。

縣發改局、縣財政局、縣住建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水利局等行政監督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小額工程項目交易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小額工程項目交易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捷、高效、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根據《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要求,小額工程項目原則上全部預留給中小企業。

第六條  小額工程項目交易可以采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磋商)等方式,由采購人(業主單位)依法自主選擇。確因工程項目性質特殊,依法需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報縣公管辦備案。

小額工程項目的具體限額標準包括: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含本數)以上400萬元(不含本數)以下的工程類項目;

2.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萬元(含本數)以上200萬元(不含本數)以下與工程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

3.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含本數)以上100萬元(不含本數)以下與工程有關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類的采購。

第七條  同一項目中可以合並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第六條規定標準的,須按本辦法進行小額工程項目交易。

第八條  小額工程項目限額標準以下與工程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類從政府采購電子賣場中采購;標準以下與工程有關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類機構從嶽陽市網上中介服務超市中選取;標準以下的工程類施工由業主單位或主管部門采取“三重一大”事項集體研究決策方式確定施工企業,報縣公管辦備案。

第九條  小額工程項目交易,選擇公開招標方式的須在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選擇邀請招標方式的須在縣政府指定的場所進行,選擇競爭性談判(磋商)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購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小額工程項目在交易前,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立項、規劃、用地、設計等前期審批手續,落實項目建設資金,完成工程造價評審。

小額工程項目完成前期審批後填寫《嶽陽縣政府投資小額工程建設項目交易審批表》,采取招標方式的,按照招標投標相關法律規定執行;采取競爭性談判(磋商)方式的,按照以下程序進行交易。

1.編製交易方案。包括項目基本情況、申請人資格要求、擬劃分合同標段數量、交易控製價、資金來源、評審辦法等。

2.編製交易公告。公告應當載明項目的概況、資格要求、擬響應報名的時間和地點等事項。

3.在縣政府門戶網站發布交易公告。

4.編製交易文件。比照標準文件範本編製,包括項目基本情況、工期、資格要求、報價要求、評審辦法、評審程序、響應文件編製要求、保證金繳納數額和形式、評定成交的標準及獲取交易文件的網址和下載說明。

5.選取響應企業。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的,在縣公管辦、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下,由業主單位或評審小組從報名供應商中選取3家以上的供應商作為響應人,並由業主單位發出邀請,響應人收到響應邀請之日起至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6.遞交響應文件。交易響應人應當對其提交的響應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在交易文件要求,將響應文件密封在規定的時間內送達指定地點,在截止時間後送達的響應文件為無效文件。響應人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之前交納規定數額的保證金,保證金數額應當不超過投標總價的2%。交易響應人未按照交易文件要求提交保證金的,響應無效。

7.組建評審小組。評審小組從評委專家庫中抽選3人評審專家(含3人)以上單數組成(簡稱評委會),業主單位不設評委。

8.組織評審。評審小組成員根據交易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未實質性響應的響應文件按無效處理。符合規定的響應人超過3個(含3個)時,方可繼續開展下階段交易活動。評審小組所有成員應當集中與單一響應人分別進行談判或磋商,並要求所有實質性響應的響應人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最後報價,提交最後報價的申請人不得少於3家。

9.確定成交人。評審小組應當從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談判文件實質性響應要求的響應人中,按照最後報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排出成交候選人(經評審認定,惡意低價的響應人不進入排名)。評審結果需在供應商確定後2個工作日內進行公示。公示期無異議的,期滿後項目實施單位應當確定成交人,並向成交人發出成交通知書。

10.訂立合同。項目實施單位和成交人應當自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15日內訂立書麵合同,將合同在簽訂後7日內報送到政府采購管理股和縣公管辦備案,並抄送有關監管部門,同時退還響應人的保證金。

業主單位或代理機構應負責做好相關記錄,並和其他交易資料一同存檔。

第十一條  參與小額工程項目交易響應人在競爭性談判階段,一年內三次以上主動退出交易活動的,或者二次以上棄標的,兩年內禁止參加本縣小額工程項目交易活動。

第十二條  小額工程項目交易限額標準以內的,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等特殊情況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交易,經縣領導同意,報縣公管辦備案,可以直接擇優確定供應商。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本辦法規定終止交易活動,發布項目終止公告並說明理由,重新組織開展交易:

1.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規定的交易方式適用情形的;

2.出現影響交易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3.在交易過程中符合競爭要求的申請人不足3家的。

4.所有交易響應人的報價高於經批準的概算投資額或者經評審的預算投資額。

第十四條  業主單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製或排斥響應人,不得對響應人實行歧視待遇,不得對響應人提出與項目實際要求不符或過高的資質等級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十五條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係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在同一項目中同時參加交易活動。

除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外,為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範編製或者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的供應商,不得再參加該項目的其他采購活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本辦法規定重新組織交易:

1.所有交易響應人不符合小額工程交易規定的條件的;

2.交易響應人少於3個的;

3.所有交易響應人的報價高於經批準的概算投資額或者經評審的預算投資額。

第十七條  依法重新組織交易活動再次失敗的,經縣公管辦同意後可以不再進行交易。不再組織交易的,由業主單位直接確定承包人,參加了競爭性談判(磋商)的交易響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

第十八條  交易成交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成交項目。成交人不得向他人轉讓成交項目,也不得將成交項目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成交人按照合同約定,可以將成交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程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並不得再次分包。業主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成交人應當對分包項目向業主單位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對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九條  有關行政監管部門應當遵循有關法律法規,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加強對交易活動的事中事後監督,受理投訴和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縣紀委監委依法對交易活動和相關部門履行職責情況實施監督監察,對利用職權違規幹預和插手交易活動的國家公職人員,依紀依法予以處理。縣紀委監委、行政監管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有權查閱交易活動有關文件、資料和數據。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對小額工程項目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交易,應進未進的項目,縣審計部門在審計評價時要注明意見;財政部門在核撥項目資金時,對小額工程項目交易未按本辦法實施的項目不予撥付工程款。縣政府將對相關責任單位進行全縣通報,涉嫌違法違紀的,將嚴肅追究相關負責人責任。

第二十一條  禁止掛靠或借用資質、提供虛假資料或有圍串交易及行賄行為的交易響應人參加交易;對已進入交易程序的響應人,經調查屬實後,取消其候選資格。

監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查實候選人有前款行為的及成交人拒不簽訂合同或不依法履約的,應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並列為失信企業予以懲戒。

第二十二條  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麵形式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潛在供應商已依法獲取其可質疑的采購文件的,可以對該文件提出質疑。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應當在獲取采購文件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

第二十三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拒收質疑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發出的質疑函,應當在收到質疑函後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複,並以書麵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

供應商對評審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組織原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或者競爭性磋商小組協助答複質疑。

第二十四條  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複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複的,可以在答複期滿後15個工作日內依法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

第二十五條  小額工程項目交易采取招標方式的,其投訴按照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小額工程項目合同價格、工程結算價格應嚴格按交易價執行,嚴禁擅自擴大建設內容及其投資。合同執行過程中,應嚴格控製項目工程的總預(概)算。工程變更嚴格按照《嶽陽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項目業主單位要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規範操作,加強對小額工程項目交易資料的整理歸檔,檔案應包括交易項目勘測設計、施工、監理的交易文件、交易過程記錄、合同等全部資料,落實固定科室和人員集中統一保管。

第二十八條  小額工程項目交易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交易活動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縣公管辦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抄  送:縣委各部門,縣人武部,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協辦公室,縣人民法院,縣檢察院。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6月22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