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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陽縣人民政府關於嚴厲打擊違法用電和危害電力設施安全行為的通告

來源:縣政府辦公室 發布時間:2021-07-23 10:49 瀏覽次數:1

YYDR—2021—00006

嶽陽縣人民政府

關於嚴厲打擊違法用電和危害電力設施安全行為的通告

嶽縣政通〔2021〕4號

為切實規範用電秩序,維護電力建設運營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湖南省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條例》《湖南省電力建設若幹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相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私拉亂接、繞表用電等各類竊電行為。對盜竊電能的單位和個人,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追繳電費並處應交電費1-5倍罰款;竊電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危害供用電安全,擾亂供用電秩序。一經發現,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或拒絕改正的,依法停止對其供電。

三、嚴禁用電不裝表、用電不付費的行為。申請新增用電、臨時用電、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和終止用電的均應到當地供電單位依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未辦理用電報裝手續或繞表擅自用電的,一律視為竊電行為並依法給予處罰,對屢教不改的,依法從重從嚴處理。

四、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銷售、出租竊電裝置。禁止脅迫、指使、協助他人竊電或者向他人傳授竊電方法。一經查實,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五、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阻礙電力建設、電力設施搶修,擾亂供電企業正常的生產、工作和營業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嚴禁在電力設施保護區範圍內進行釣魚和掛鉤用電等極易引起涉電安全事故的行為。一經發現,依法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七、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力設施保護區範圍內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違反該規定的,由縣供電公司責令所有權人限期修剪或者砍伐;逾期不修剪或者砍伐的,由縣供電公司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不予補償。如在修剪或砍伐過程中當事人妨礙或阻撓,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力設施保護區範圍內從事堆取土、新建擴建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構築物、線下違章作業施工等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恢複原狀,賠償損失;拒不改正的,依法對個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