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在東洞庭湖嶽陽縣行政區劃範圍內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批複》(湘政函〔2025〕8號),嶽陽縣農業農村局作為東洞庭湖嶽陽縣行政區劃範圍內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除依法行使農業農村管理方麵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外,以嶽陽縣農業農村局(嶽陽縣東洞庭湖綜合行政執法局)名義,在東洞庭湖嶽陽縣行政區域內相對集中行使308項行政處罰權及與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製權。縣人民政府根據湘政函〔2025〕8號文件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組織梳理製定了嶽陽縣農業農村局的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目錄(共847項,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情況進行動態調整),現予以公布,並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原行使前述308項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繼續落實行業監管責任,為縣農業農村局提供業務指導和技術支持,防止行業監管與行政處罰相互脫節。
二、對縣農業農村局實施的具體行政執法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由縣人民政府受理。
三、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2日
(此件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