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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就《保險公司業務範圍分級管理辦法》答問

來源:中國政府網 發布時間:2013-05-15 00:00 瀏覽次數:1

    近,保監會印發了《關於印發〈保險公司業務範圍分級管理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辦法》”),自2013-5-2起實施。我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一、出台《辦法》的目的是什麽?

  對保險公司業務範圍進行審批和調整,既是法定行政許可事項,也是重要的保險監管手段。近-來,保監會在引導保險業專業化發展、對保險公司實施差別化監管方麵進行了積極探索。《辦法》按照“有進有出、動態調整、穩步推進”的原則,對財產保險公司和人身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進行歸類細分,並確定了相應的準入和退出條件。出台《辦法》的主要目的,一是通過對業務範圍的合理劃分,鼓勵保險公司發展保障型業務。二是通過適當限定新設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在源頭上增強保險公司精耕細作、注重服務、不斷創新的內在動力。三是通過將業務範圍調整與償付能力等監管指標掛鉤,促使保險公司提高自身的資本管理能力、風險管控水平和合規經營意識。

  二、 《辦法》的適用對象有哪些?

  《辦法》將統一適用於中外資財產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公司以及專業性保險公司經營主營業務以外的其他業務;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專屬財產保險公司、相互保險公司以及保險互助社的業務範圍不適用本《辦法》。《辦法》所稱的業務範圍主要指原保險業務,不包括再保險業務、保險資金運用業務和代理銷售其他保險公司的產品。

  三、《辦法》對業務範圍如何分類?

  《辦法》根據保險業務特性,以防範和吸納經營風險的能力為核心標準,將保險公司業務範圍分為基礎類業務和擴展類業務兩級。其中,財產保險公司基礎類業務包括機動車輛保險、企業/家庭財產保險及工程保險、責任保險、船舶/貨運保險、短期健康/意外傷害保險,擴展類業務包括農業保險、特殊風險保險、信用保證保險、投資型保險。人身保險公司基礎類業務包括普通型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分紅型保險、萬能型保險,擴展類業務包括投資連結型保險和變額-金。

  四、《辦法》規定了哪些準入條件?

  《辦法》按照定量和定性相結合的原則,分別確定了各項業務所對應的準入資質。對於基礎類業務,主要規定了注冊資本要求。對於擴展類業務,設置了財務、風險管理能力、合規經營等三類條件指標,其中,財務指標包括最近三--末平均淨資產、償付能力充足率等;風險管理能力指標包括公司治理、內控製度、專業人員、服務能力、信息係統等;合規經營指標包括經營-限、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等。此外,《辦法》還將分類監管評價結果作為一項重要參考指標。

  五、《辦法》對業務範圍變更如何實施管理?

  為引導保險公司夯實經營管理基礎,逐步拓展業務領域,《辦法》規定新設保險公司隻能申請基礎類業務,在獲得基礎類前三項業務經營資質後,方可申請增加擴展類業務,且每次隻能申請一項,兩次申請的間隔不少於6個-。鑒於財產保險公司擴展類業務之間沒有遞進關係,《辦法》規定符合資質的財產保險公司可自行選擇確定新增業務。人身保險公司擴展類業務之間具有遞進關係,《辦法》規定符合資質的人身保險公司,可順次申請投資連結型保險業務和變額-金業務。

  六、《辦法》對退出機製是如何規定的?

  《辦法》規定,對於償付能力不足或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保險公司,保監會可以采取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限製業務範圍的措施。《辦法》同時規定,保險公司在實施業務範圍退出過程中,應當依照2011-10-施行的《保險公司保險業務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妥善處理存續業務,繼續履行承保責任,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