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社會組織主要包括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
。
《決定》提出,正確處理政府和社會關係
,
加快實施政社分開,推進社會組織明確權責、依法自治、發揮作用
。
激發社會組織活力要重點加快4個方麵的改革。
第一
,
創新社會組織培育扶持機製。適合由社會組織提供的公共服務和解決的事項
,
交由社會組織承擔。一是加快政府職能轉移
。
更好地發揮社會力量在公共事務管理中的作用,製定政府向社會組織轉移職能的指導意見和轉移事項目錄
,
建立相應動態調整機製和公示製度。二是完善財稅支持政策
。
建立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公共服務製度,製定指導目錄和管理辦法
。
支持和發展誌願服務組織。將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納入政府產業扶持和社會事業發展扶持政策範圍
,
促進民辦社會事業和公辦社會事業共同發展。三是公平對待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群眾健身、社區服務等公共服務
,
推進公共服務提供方式多樣化和非基本公共服務提供主體多元化。鼓勵金融機構為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提供信貸服務。
第二
,
加快實施政社分開。限期實現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真正脫鉤
。
一是按照政社分開、管辦分離的要求,分類推進行業協會商會在機構、人員、財務等方麵與行政機關脫鉤
,
改變行業協會商會行政化傾向。二是現職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行業協會商會、基金會負責人
。
三是嚴格規範離退休國家公務員在社會組織擔任負責人。四是尊重社會組織的法人主體地位
,
保障其合法權利,促進社會組織依法自治並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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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社會組織服務功能。一是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
,
加快推進行業協會商會類社會組織改革,發揮服務企業、規範行業、發展產業、助推經濟等方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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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按照科教興國、人才強國的戰略要求,推動學會、研究會等科技類社會組織改革
,
發揮聯係廣大知識分子、推進理論創新、繁榮科學文化事業、提供人才智力支持作用。三是積極培育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社會福利、環境保護等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
,
發揮其扶助弱勢群體、建設生態文明、維護公平正義、傳播公益理念等方麵的積極作用。四是優先發展民辦非企業單位、城鄉基層社會組織等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
,
滿足城鄉人民益增長的多元化、多層次公共服務需求。五是按照統一登記、分級負責
,
轉變職能、簡政放權的要求,重點培育和優先發展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
,
成立時直接依法申請登記。
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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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依法監督管理。一是加強對社會組織的管理
。
完善法人治理、負責人管理、資金管理、信息披露、-度檢查等製度,實行社會組織分類評估
,
製定社會組織合作活動等行為規範。完善行政執法製度
,
依法查處社會組織的違法違規行為。完善撤銷登記、注銷登記製度
,
形成社會組織退出機製。二是規範引導社會組織涉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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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社會組織開展國際交流合作,利用國家對外援助資金到境外開展公益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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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行業協會商會代表我國企業參與國際市場標準和規則製定。規範社會組織對外合作、接受境外捐贈等涉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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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加強對在華境外非政府組織的管理。加強涉外社會組織登記管理
,
製定境外非政府組織項目、資金、人員管理製度,製定境外非政府組織活動領域準入目錄
,
引導境外非政府組織在我國經濟、科技、教育、衛生、文化、體育、環保、慈善領域依法開展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