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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愛防治人員職業安全 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健康

來源:中國政府網 發布時間:2015-02-04 00:00 瀏覽次數:1

關愛防治人員職業安全 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健康
——解讀《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傳染傳染病防治人員安全防護的意見》

    2015-1-,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傳染病防治人員安全防護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這是建國以來首次以國務院名義印發的針對傳染病防治人員安全防護的指導性文件,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傳染病防治工作的高度重視和對廣大防治人員職業安全及身心健康的關心愛護,意義重大。

    傳染病防治人員是戰鬥在抗擊疫病一線的主力軍,職業暴露的危險巨大。《意見》的頒布對於加強傳染病防治人員的安全防護,保障其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提升傳染病防治的整體水平具有重要意義。作為多-從事傳染病臨床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對《意見》提出的兩方麵政策措施感受頗深:

    第一方麵,加強傳染病患者救治過程中的安全防護

    一是《意見》提出,要加強綜合性醫院感染性疾病科和傳染病專科醫院建設。就傳染病的發現、轉運和救治環節而言,綜合醫院接診病人數量大,也是大多數傳染病病人首診就醫的地點。原衛生部於2004-發布《關於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設的通知》,要求全國所有二級以上綜合醫院設立感染性疾病科。之後,又發布了《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感染性疾病科工作製度和工作人員職責》和《感染性疾病病人就診流程》,對感染性疾病科的工作提出具體要求,特別是在建築布局上,要求感染性疾病科做到“三區”(清潔區、汙染區、半汙染區)劃分清晰、醫護人員和患者通道分開、潔物和汙物分開,目的是保證醫務人員、患者及家屬的安全,防止交叉感染。但是,目前各地感染性疾病科的建設仍存在很多薄弱環節。如部分醫療機構還沒有獨立設置感染性疾病科,沒有從事傳染病管理的專業人才;由於投入不足,部分醫療機構現有麵積有限,難以劃分相對獨立區域;一些建成的感染性疾病科達不到醫院感染預防與控製的要求;許多醫療機構的感染性疾病科都是臨時建築,部分醫療機構的診療區甚至沒有接上、下水,還有的沒有取暖設施,冬天冷,夏天熱,簡陋的就醫和工作環境,使患者和工作人員感到非常不便;一些醫療機構感染性疾病科標識不明確,致使發熱病人滿院串;有的醫療機構感染性疾病科選址偏僻,距離門急診較遠,患者就醫極為不便,且導致具有發熱症狀的可疑傳染病人仍混雜到門急診中,對其他病人和家屬健康構成極大威脅。因此,《意見》要求重點加強綜合性醫院感染性疾病科和傳染病專科醫院的功能分區及汙水、汙物處理等安全防護設施建設,應該說提出的措施針對性非常強,切中要害。

    二是《意見》要求醫療機構要做好傳染病患者的接診和相關處置工作。盡管2003-“非典”疫情後,各地在病人轉運、隔離和醫務人員的個人防護工作方麵有了很大的進步,但仍然存在不少問題,和歐美國家相比還有不小差距。如負壓病房建設尚無國家標準,很多醫療機構沒有負壓病房或因經費缺乏難以正常運轉,許多醫療機構沒有為醫務人員配置相應的防護用品等等。由於缺乏科學有效的防護,很多醫務人員在工作中罹患傳染病。2009-原衛生部開展的一項調查顯示,我國結核病醫院醫務人員結核病發病率為984/10萬,是全國平均水平的10倍。去-埃博拉出血熱在西非國家肆虐,也警示我國必須加強對類似烈性傳染病患者轉運、救治過程中的防護。因此,《意見》要求,對於承擔傳染性強、原因不明傳染病轉運救治任務的定點醫療機構,要配置負壓擔架、負壓救護車和負壓病房,確保轉運救治過程中醫務人員安全。

    三是《意見》對加強醫療廢物管理提出了明確要求。我國現行針對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範性文件主要包括《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和原衛生部、國家環保局聯合印發的《醫療廢物分類目錄》等法規規章。但在這些文件的執行過程中還存在一些問題,部分醫療機構醫療廢物管理仍有待規範。例如,由於部分地區醫療廢棄物沒有實行集中處置,混入生活垃圾後流散到人們生活環境中,其中含有帶針頭的注射器等尖銳物體極可能對環衛人員、拾荒者及其他群眾的身體造成傷害,引起交叉感染;部分地區運送醫療廢物的工具或車輛沒有清洗消毒的場所和設施,致使形成新的汙染源等。因此,《意見》強調,要嚴格落實《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規定,切實做好醫療廢物集中無害化處置,落實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的全過程管理。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要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製,嚴格執行轉移聯單製度,防止醫療廢物流失。

    第二方麵,完善防治人員工資待遇傾斜政策

    《意見》提出了兩項非常重要的工資待遇傾斜政策:

    一是建立衛生防疫津貼動態調整機製。我國於1979-確定實行衛生防疫津貼製度(當時的標準為一類每人每-15元,二類12元,三類9元,四類6元,津貼占當時防治人員工資總額的11.5%-28.8%)。2004-人事部、財政部、原衛生部聯合印發通知,對衛生防疫津貼標準進行了調整(一類每人每工作9元,二類每人每工作7元,三類每人每工作5元,四類每人每工作3元,當-占防治人員工資的4.8%-14.5%,),並一直沿用至今。近-來,隨著新發傳染病威脅的不斷增加,衛生防疫人員麵臨的傳染病威脅程度、強度、頻率在大幅度提高,社會平均工資水平也在大幅提高,然而防疫津貼標準卻多-未予調整,補貼標準過低,所占工資比例逐-下降。2012-調查顯示,防疫津貼占工資的比例降至1.5%-4.5%,對防治人員的保障和激勵作用漸削弱。針對於此,《意見》提出,對從事傳染病預防、醫療、科研、教學及現場處理疫情的人員,以及在生產、工作中接觸傳染病病原體的其他人員給予適當津貼,並建立動態調整機製,進一步強化了防疫津貼的長效保障作用。

    二是建立重大突發傳染病疫情處置的臨時性工作補助。這項政策是具有突破性的。近-來,在應對甲型H1N1流感、人感染H7N9禽流感等突發傳染病疫情中,在汶川地震等重特大突發事件的衛生防疫中,廣大衛生防疫人員發揚特別能吃苦,特別能戰鬥的奉獻精神,有效防控了疫情傳播和蔓延,多次實現了大災之後無大疫。2014-,在強化國內防控工作的同時,我國又將傳染病防控戰線延伸到海外,派出多批醫療衛生隊員馳援西非埃博拉疫情防控,彰顯了我負責任大國的形象。但我國一直缺乏對防治人員參與上述突發疫情應急處置的保障政策,難以有效維護防治人員的健康權益。

    針對上述情況,《意見》提出,對直接參與國內傳染病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現場調查處置、患者救治、口岸檢疫、動物防疫等各類一線工作的人員,以及政府選派直接參與國外重大傳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醫療和公共衛生等防控人員,根據工作風險、強度和時間給予臨時性工作補助。

    此外,《意見》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重申要將診斷標準明確、因果關係明晰的職業行為導致的傳染病納入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對在重大傳染病疫情中參與傳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參照機關事業單位工傷撫恤或工傷保險等有關規定給予撫恤、保障。

    筆者相信,隨著《意見》的深入貫徹落實,相關政策措施和標準將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必將極大地調動傳染病防治人員工作積極性,激勵他們為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維護國家公共衛生安全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