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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職業年金給養老再添力

來源:中國政府網 發布時間:2015-04-07 00:00 瀏覽次數:1

機關事業單位繳納工資總額8%,個人繳納本人工資4%

職業-金給養老再添力

 製圖:張芳曼

    今-初國務院發布《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製度改革的決定》,近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金辦法》。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公共管理與人力資源研究所所長貢森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這進一步明確了職業-金是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保險製度改革的重要補充。

    職業-金是補充養老,可避免基本養老保險不足導致生活水平下降

    貢森介紹說,職業-金是一種補充養老保障製度,主要有三個特點。其一,職業-金既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社會保險,也不是商業保險,而是機關事業單位人力資源管理、薪酬福利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第二,職業-金的責任主體是機關事業單位及其人員,職業-金是機關事業單位及其人員依據自身經濟狀況建立的保障製度。第三,職業-金資金的本質屬性是保值增值,進而決定了職業-金資產對投資的內在需求。

    職業-金主要發揮兩方麵的作用。一是補充養老。《辦法》明確,單位繳納職業-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由單位代扣。從本質上看,職業-金是職工工資的延期支付,這種延期支付的目的,是為職工未來的退休養老做準備,以避免基本養老保險不足導致生活水平下降。從這個意義上講,職業-金將對提高養老金替代率、緩解財政壓力發揮重要作用,也將有利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製度改革的平穩過渡。二是人事管理。建立職業-金製度,有利於吸引、 留住人才,促進人才流動。

    機關事業單位職業-金是強製性的,工作變動時可隨同轉移

    與企業-金相比,職業-金有哪些不同?貢森說,首先,職業-金是強製性的,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必須同時建立職業-金。而企業-金是非強製的。其次,在一些建立企業-金的單位,職工流動時轉移企業-金是有條件的,例如有的要求必須工作5-以上等。而此次《辦法》確定了職業-金無條件轉移的原則,即:工作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時,職業-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隨同轉移。工作人員升學、參軍、失業期間或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職業-金或企業-金製度的,其職業-金個人賬戶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運營。新就業單位已建立職業-金或企業-金製度的,原職業-金個人賬戶資金隨同轉移。出國(境)定居人員的職業-金個人賬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工作人員在職期間死亡的,其職業-金個人賬戶餘額可以繼承。

    此次《辦法》明確,工作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後,由本人選擇按-領取職業-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於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保險契約領取待遇並享受相應的繼承權;可選擇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數計發職業-金-待遇標準,發完為止。

    職業-金的投資運營將更多發揮市場作用,力爭獲得較好收益

    《辦法》細化了職業-金投資運營的相關準則。貢森介紹說,依據《辦法》,非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建立職業-金,單位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實賬積累形成的職業-金基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按實際收益計息。職業-金基金將委托具有資格的投資運營機構作為投資管理人,負責職業-金基金的投資運營。

    《辦法》同時強調,職業-金基金必須與投資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資產或其他資產分開管理,保證職業-金財產獨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這表明職業-金的投資運營將更多發揮市場機製的作用,通過競爭,選擇較好的基金投資人和賬戶管理人,力爭獲得較好的收益,同時盡可能防範風險。當然,具體的投資管理辦法還要由有關部門出台更詳細的規定。”貢森表示。(記者白天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