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優良出入境環境 集聚海內外人才
關於實施支持上海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有關出入境政策措施的解讀
近,公安部為支持上海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推出了涉及外國人簽證、入境出境、停留居留、永久居留等方麵的一係列出入境政策措施,這是公安部貫徹落實全麵深化公安改革的又一項重要舉措。記者就實施支持上海科創中心建設有關出入境政策措施的相關問題采訪了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有關負責人。
進一步創新出入境服務管理政策
“為上海科創中心建設提供最便捷的出入境環境、最優良的外籍人才居留待遇、最高效的出入境服務”
推進上海科創中心建設是我國在新形勢下打造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領域新高地的重大舉措,對於全麵深化改革、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提高國家核心競爭力具有重要意義。
從各國建設科創中心的實踐來看,科技創新競爭的關鍵在於人才的競爭。公安部在前期深入調研的基礎上,推出一係列支持上海科創中心建設的出入境政策措施,主要目的是通過進一步創新出入境服務管理政策,為上海科創中心建設提供最便捷的出入境環境、最優良的外籍人才居留待遇、最高效的出入境服務,以吸引更多的海內外高層次人才和創新創業人員集聚上海。
在“放”和“破”上下功夫
“推動人才認定市場化、擴大政策惠及麵、進一步簡政放權、力求改革實效”
在研究支持上海科創中心建設的出入境政策措施過程中,公安部進行了認真調研,與上海市政府有關部門、科創企業和引進人才代表進行了深入交流,在此基礎上研究形成了這一係列政策措施。
這次出台的政策措施的主要特點和亮點是:
推動人才認定市場化——改變目前人才認定靠政府推薦或者主管部門審批的現狀,通過將收入、繳稅、居留時間等要素進行綜合形成人才認定市場化標準,真正實現讓市場在評估和配置創新人才中發揮決定性作用,使被市場認可的高層次人才在簽證、居留、永久居留方麵享受到最大的便利。
擴大政策惠及麵——考慮到科技創新活動團隊化的特點以及人才梯隊建設的需要,此次推出的出入境政策措施,不僅涉及高層次人才,還覆蓋了處於創業孵化期的人員;不僅麵向吸引海外人才,也著眼於促進國內人才流動;不僅就亟需破解的引才難題主動提出解決方案,同時也著力提升科創中心建設相配套的出入境軟環境。
進一步簡政放權——積極響應中央要求,減少審批環節,下放管理權限,激發地方活動,提高服務效率,不僅在政策上支持,也在行政效率和服務水準上助力,進一步優化海內外人才創新創業的出入境環境。
力求改革實效——以需求為出發點,充分借鑒國際先進經驗和做法,圍繞最難突破、也是最為關鍵的引才體製機製問題,在出入境層麵開展先行先試,在“放”和“破”上下功夫,出台切實管用、確能吸引人才來滬的出入境政策。
政策涉及四個方麵係列措施
“加大海外高層次人才吸引力度、加大對創業初期人員孵化支持力度、促進國內人才流動、打造優良便捷的出入境軟環境”
此次出台支持上海科創中心建設的出入境政策措施,共有四個方麵12項具體措施,都是在全國範圍內率先實施,這些措施經過一段時間實踐和完善後,將創造條件在全國範圍不同地區逐步推廣實施。
第一方麵,以更加開放的姿態、更加市場化的方式,加大上海科創中心對海外高層次人才吸引力度。
1、建立市場認定人才機製,暢通人才申請永久居留的市場化渠道。取消就業單位類別和職務級別限製、放寬居住時限要求、掛鉤工資和稅收等,建立由市場主導、門檻透明簡潔的人才申請永久居留市場化渠道。外籍人員在滬已連續工作滿4-、每-在中國境內實際居住累計不少於6個-,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工資性-收入和-繳納個人所得稅達到規定標準,經工作單位推薦,可以申請在華永久居留(注:工資性-收入標準和納稅標準按照上一-度上海市人均水平倍數進行調整)。
2、對重點領域、行業引進的外籍人才和科技創新團隊成員,完善從就業居留向永久居留資格的轉換機製並縮短審批時限。在保留現有永久居留資格申請途徑基礎上,對經上海人才主管部門認定的外籍高層次人才、上海科技創新主管部門製定的科技創新職業清單所屬單位聘雇並擔保的行業高級專業人才(不受60周歲-齡限製),簽發5-有效期的工作類居留許可,工作滿3-後,經單位推薦可以申請在華永久居留,並進一步縮短審批時限。
3、擴大高層次人才在口岸和境內申請辦理人才簽證的範圍,提供入境和停居留便利。進一步擴大人才簽證的申請範圍,簡化申請手續。對上海市人才主管部門認定的外籍高層次人才、上海科技創新職業清單所屬單位聘雇的行業高級專業人才或者其他邀請單位出具證明屬於高層次人才的外國人,未持簽證來華的,可以向抵達口岸簽證機關申請人才簽證,入境後可按規定辦理居留許可;持其他簽證來華的,入境後可以申請變更為人才簽證或者按規定辦理居留許可。
第二方麵,加大對創業初期人員孵化支持力度,為創新創業人員聚集上海科創中心創造更為優良的出入境環境。
4、支持外國留學生在我國高等院校應屆畢業後直接在上海創新創業,吸引在華外籍優秀高校畢業生的智力資源。具有在上海創新創業意願的外國留學生,可以憑高等院校畢業證書等材料申請有效期2-以內的私人事務類居留許可,進行畢業實習及創新創業活動。期間,被有關單位聘雇的,可以按規定辦理工作類居留許可。
5、進一步簡化來上海創新創業外國人的入境和居留手續,從境外吸引外國人才資源。簡化現有審批流程和手續,提供簽證便利,吸引更多外籍人員來滬創業就業。一是對持有人社、外專部門簽發的工作許可證明來上海工作的外國人,允許其在入境後直接憑工作許可證明申請有效期1-以內的工作類居留許可;也可以向抵達口岸簽證機關申請工作簽證,入境後按規定辦理相應期限的工作類居留許可。二是對計劃來上海投資或者創新創業的外國人,來不及辦理工作許可證明的,可憑投資證明或者創業計劃、生活來源證明等,向抵達口岸簽證機關申請私人事務簽證,入境後可以申請私人事務類居留許可。
6、擴大長期居留許可簽發範圍,使在上海工作的外國人享受更為穩定的居留預期。對於在上海工作的外國人,如其已連續兩次申請辦理工作類居留許可,且無違法違規問題的,第三次申請工作類居留許可,可以按規定簽發有效期5-以內的工作類居留許可,使其享受更為穩定的居留預期。
第三方麵,促進國內人才流動,為內地居民和港澳台居民在上海創業就業進一步提供出入境便利。
7、結合上海居住證政策,擴大非上海戶籍居民在上海申請出入境證件的範圍。在現有政策基礎上,允許持上海市居住證的人員,憑居民身份證即可在滬申請辦理各類出入境證件(赴港澳台定居除外),進一步便利人才在滬居住生活。
8、授權上海市公安機關製定港澳居民特殊人才及家屬來上海定居政策並實施審批。授權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製定港澳居民特殊人才及家屬來上海定居政策,並授權上海市公安局進行審批,以提高審批效率,更好地吸引港澳人才。
第四方麵,提高出入境專業化服務水平,為上海科創中心打造優良便捷的出入境軟環境。
9、對外籍高層次人才隨行的外籍私人服務人員提供居留便利,滿足個人工作生活需求。對已獲得在華永久居留資格或持有工作類居留許可的外籍高層次人才和創新創業人才,提供個人擔保和雇傭合同,可以為其隨行的外籍私人服務人員簽發相應期限的私人事務類居留許可,滿足外籍高層次人才和創新創業人才實際生活需求。
10、推動完善上海口岸和長三角地區外國人過境免簽政策,構建更為便捷寬鬆的商務旅遊環境。積極支持上海市向國務院申請實施部分國家人員過境免簽政策停留期限從72小時延長至144小時,從空港口岸擴大至海陸空港口岸,並實現長三角相關口岸過境免簽政策聯動。
11、探索研究外國旅遊團乘坐郵輪經上海入境免簽政策,全力支持發展郵輪經濟。參考有關國家郵輪經濟發展經驗和我國在廣東、海南、桂林等地實施外國旅遊團免簽入境的實踐作法,積極支持上海市向國務院申請對乘坐郵輪抵達上海的外國旅遊團實施免簽入境政策。
12、公安部和上海市政府建立部市協作機製,持續推動和支持上海科創中心建設。公安部和上海市政府建立部市協作機製,就促進上海科創中心建設涉及公安工作進行定期協商,加強常工作聯係,及時了解和評估各項政策效能發揮情況,並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完善。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與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建立定點聯係合作機製,合作開展出入境管理服務企業發展和科技創新相關課題研究,為公安部決策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