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檔時間:2018-11-23
當前位置: 首頁 > 專題專欄 > 2017年政務公開工作要點 > 助力穩增長 > 預期引導 > 政策解讀

“土地大限”憂慮須依法化解

來源:中國政府網 發布時間:2016-04-19 00:00 瀏覽次數:1

隨著全麵深化改革的持續推進,類似“土地使用權到期後該怎麽辦”的問題還將出現,解答宜早不宜遲

近,浙江溫州部分市民發現,自己的房屋麵臨土地證到期影響買賣的問題,續期可能要重新繳納占房價總額約1/3的土地出讓金。溫州市國土局回應稱,已著手研究相關方案,近期將報上級研究決定,妥善化解這類問題。土地使用權到期怎麽辦,再次引起廣泛關注和討論。

關於土地使用權的“大限”,我國物權法已明確規定“自動續期”,但如何續期,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以及繳納標準等問題,物權法並未給出詳細規定,也沒有出台相關的法律解釋,這是引發溫州土地續期爭議的原因所在。從溫州此次的事件本身來看,的確有曆史原因,因為這批上世紀90-代初期的住宅用地的使用權為20-,當時物權法尚未出台,相關法律也不完善。然而,在社會主義法律體係已經形成,強調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今天,如何盡快給出回應、化解群眾憂慮,應該成為相關部門的當務之急。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意味著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使用土地,必須依法申請,向政府購買國有土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在我國的改革實踐中,這一製度經曆了一個從無法可依到有章可循的過程。我國土地使用權的有償、有期限使用,始於1988-,早先的使用-限從20-到法定最高-限70-不等,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土地大限”。1990-,國務院出台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4-國家又出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這一領域進行規範。2007-頒布的物權法,則是這一領域最為重要的立法,其意義在於明確了私人對其合法的房屋享有所有權。這意味著即便土地使用權到期了,房屋所有權也不容剝奪,同時,住宅用地續期無須申請而自動續期。

然而,物權法在自動續期的操作上卻留下了一些模糊之處。比如,住宅建設用地使用者往往是較為分散的業主,政府有無義務幫助他們實現自動續期?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繳納標準如何?若是部分業主不願繳納土地出讓金該如何處理,是否會影響到其他業主?非住宅建設用地續期又該如何操作?這些模糊之處,立法者當時或有其他考慮,但目前已經影響到群眾的生產和生活。一方麵,土地“70-大限”的隱憂一直盤桓在人們心頭,這既不利於產權製度的落實,也讓人們因為擔憂在到期後繳納難以承受的出讓金而處於不安之中。另一方麵,這為相關市場交易行為埋下了糾紛隱患。目前,已經出現了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房屋因未能自動續期而不能交易過戶的案例。不難預見,如果相關規定仍不明確,還將出現諸多房屋買賣後續糾紛,以及因繳納出讓金而出現的爭端。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製度的產生和完善,是我國改革曆程的重要組成部分,成果來之不易,而相關立法則是對這一成果的有力維護。在全麵深化改革的過程中,一方麵要堅決維護和嚴格落實物權領域的立法成果,另一方麵,對上一輪改革中的模糊之處也要進行有連續性和建設性的修補。相信隨著全麵深化改革的持續推進,類似“土地使用權到期後該怎麽辦”的問題還將出現,解答宜早不宜遲。期望相關部門能夠著眼公民合法權益,立足於現實可行性、法律穩定性,從細節出發,拿出於法有據、於情有理、於民有益的具體解決方案,早消除盤桓公眾心頭的憂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