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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陽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解讀

來源:縣政府辦公室 發布時間:2020-10-16 14:26 瀏覽次數:1

一、文件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縣轄區內可能發生的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下、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需緊急轉移安置0.2萬人以下或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的Ⅳ級及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以及其他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的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包括:工礦、商貿、建築施工領域發生的各類生產安全事故;道路、水上交通運輸事故;火災事故;農業水利設施事故;電力設施大範圍破壞造成的事故等。

二、主要危險有害因素分析

嶽陽縣涉及的主要危險有害物質有易燃氣體、易燃液體、氧化性物質、毒性物質、腐蝕性物質等,主要事故風險有:火災爆炸、中毒窒息、灼傷、腐蝕、危險化學品泄漏等。

1.生產經營危險化學品、經營儲存煙花爆竹等危險,可能發生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爆炸、有毒有害物質泄漏等生產安全事故。

2.嶽陽縣內過境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可能發生翻墜、碰撞、追尾等事故,造成危險化學品泄漏、燃燒、爆炸、人員中毒等。

3.城鎮燃氣和使用燃氣鍋爐企業可能發生天然氣泄漏,造成火災、爆炸事故。

4.非煤礦山企業可能發生山體滑坡及坍塌、衝擊地壓、觸電、機械傷害、火災、爆破、墜落、泄漏等事故。

5.各類工程建設項目以及人員密集場所等可能發生火災、物體打擊、高處墜落、坍塌、觸電、設備安全(不含特種設備)、踩塌、職業病危害等事故。

三、專項應急指揮機構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的分類,縣安委會下設各專項應急指揮部,各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牽頭單位,指揮部辦公室主任由其相關領導兼任。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辦事機構,負責各專項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各部門單位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牽頭或參與配合有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保障等方麵的工作,負責製定、實施相關應急預案。

1.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儲存事故由縣應急局牽頭負責,縣公安局、縣衛健局、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縣工信局、縣市場局、縣消防救援大隊、縣人武部等參與配合;

2.非煤礦山事故由縣應急局牽頭負責,縣公安局、縣衛健局、縣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縣林業局、縣消防救援大隊、縣人武部等參與配合;

3.煙花爆竹經營、儲存事故由縣應急局牽頭負責,縣公安局、縣衛健局、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縣市場局、縣消防救援大隊、縣人武部等參與配合;

4.道路交通事故(含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火工品道路運輸事故)由縣公安局牽頭負責,縣交通運輸局、縣衛健局、縣應急局、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縣市場監管局、縣消防救援大隊、縣人武部等參與配合;

5.建築施工事故按職責分工分別由縣住建局、縣水利局牽頭負責,縣應急局、縣公安局、縣衛健局、縣消防救援大隊、縣人武部、縣工信局等參與配合;

6.火災事故(含煙花爆竹燃放事故)由縣應急局、縣消防救援大隊牽頭負責,縣衛健局、縣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縣人武部等參與配合;

7.特種設備事故由縣市場監管局牽頭負責,縣公安局、縣衛健局、縣住建局、縣應急局、縣消防救援大隊、縣人武部等參與配合;

8.水上交通事故由縣交通運輸局及地方海事處、按各自管轄範圍牽頭負責,縣應急局、縣公安局、縣衛健局、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縣水利局、縣氣象局、縣人武部等參與配合;

9.民爆事故由縣公安局牽頭負責,縣應急局、縣工信局、縣衛健局、縣消防救援大隊、縣人武部等參與配合;

10.其他有重大影響的事故,按職責分工由主管部門牽頭負責,有關部門參與配合。

四、信息報告時限和程序

一般及以上事故發生後,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在第一時間將事故信息上報應急指揮中心,對於一時基本情況不清的,可先首報再續報,首報時間在接報後30分鍾之內,最遲不得超過事發後2小時;達到上報標準的事故信息,超過首報時限2小時的視為遲報,超過12小時的視為漏報,超過24小時的視為瞞報,內容嚴重失實的視為謊報。應急指揮中心在接報核實後即報縣人民政府,並在1小時內上報市應急指揮中心。鄉鎮人民政府及縣有關部門在首報應急指揮中心的同時,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可直報市應急指揮中心和市相關部門。

五、主要應急處置措施

事故發生後,事發單位、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縣有關部門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應急處置措施:

1.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傷人員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製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製以及其他控製措施,交通運輸、公安等有關部門保證緊急情況下搶險救援車輛優先安排、調度和通行,保障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及時、安全送達;

3.組織有關專家對事故進行分析研判,提出專業應急處置措施或建議;

4.立即搶修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短時難以恢複的,要實施臨時過渡方案,保障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

5.禁止或限製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限製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活動或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6.按程序啟用本級政府設置的財政預備費和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7.向受危害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食品、飲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救援、衛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