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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陽縣縣城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 解 讀

來源:縣政府辦公室 發布時間:2020-12-28 11:07 瀏覽次數:1

一、聲環境功能區劃分範圍

根據《嶽陽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2016年修訂版)》及縣城實際建設情況,同時兼顧未來幾年嶽陽縣城發展方向,確定本次嶽陽縣縣城聲環境功能區劃分總麵積17.24km2,其四至為:東至長風路(現有城市主幹道)、南至新城大道與京港澳高速公路聯絡線(規劃道路)、西至縱四路(規劃道路)、北至公園路與橫三路(規劃道路)。

二、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標準

0類聲環境功能區:指康複療養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

1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居民住宅、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設計、行政辦公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靜的區域。

2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商業金融、集市貿易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業、工業混雜,需要維護住宅安靜的區域。

3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工業生產、倉儲物流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業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

4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交通幹線兩側一定距離之內,需要防止交通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包括4a類和4b類兩種類型。4a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幹路、城市次幹路、城市軌道交通(地麵段)、內河航道兩側區域;4b類為鐵路幹線兩側區域。

三、監督與管理

(一)生態環境部門對本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汙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二)城市規劃部門在製定城市規劃時,應當確定保護和改善聲環境的目標和任務;在確定建設布局時,應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

(三)公安、住建、交通、鐵路、城市管理等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對交通運輸、社會生活噪聲及施工噪聲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四)新建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市場監管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