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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陽縣人民政府關於劃定森林高火險區和發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解讀

來源:縣政府辦公室 發布時間:2021-09-22 11:13 瀏覽次數:1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有效保護我縣森林資源,預防和遏製森林火災的發生,維護生態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森林防火條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幹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全縣劃定森林防火高火險區、確定森林防火高火險期。

二、森林高火險區和森林防火高火險期

1.高火險區:大雲山國有林場、相思山國有林場;張穀英、月田、毛田、公田、榮家灣、步仙等鄉鎮林區;G107、G240、G4、G0421(原G4W2)、S208、S306嶽陽縣段公路兩側森林。

2.森林高火險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10日。 

三、禁止性行為

森林防火高火險期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森林高火險區實施下列行為:

(一)燒荒、焚燒垃圾等用火行為;

(二)墳頭燒紙、燃放煙花爆竹、吸煙、烤火、野炊和舉辦篝火活動等用火行為;

(三)攜帶火種和易燃易爆品進入林區;

(四)農事活動時焚燒秸稈、燒草、燒灰積肥;

(五)易引發森林火災的臨時性生活用火;

(六)其他易引發森林火災的行為。

四、法律責任

對於違規野外用火等行為,由縣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嚴格予以處罰,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拘留;造成損失的,責令肇事者賠償經濟損失。

因違規野外用火引起森林火災或其他林木火災,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