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推進我縣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規範鄉鎮綜合行政執法行為,推進基層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二、鄉鎮綜合行政執法的含義
鄉鎮綜合行政執法是指鄉鎮開展行政處罰、行政強製以及有關檢查監督等執法活動。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授權和國務院、省人民政府相對集中授權以及有關部門委托下放行政執法權限,依法履行職責。
三、組織領導和執法監督
縣人民政府領導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製,加強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
機構編製部門負責鄉鎮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設置和人員編製管理;提出職權劃分意見,報縣人民政府決定。
縣司法局負責製定培訓計劃,定期組織行政執法人員培訓,組織行政執法人員考試和行政執法證件換發工作;全麵負責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工作,提出行政執法主體認定意見,報縣人民政府決定。
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下放行政執法權限,對賦權事項進行指導、協調、監督,並負責鄉鎮綜合行政執法有關行業培訓和指導。
四、鄉鎮綜合執法機構設置
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是鄉鎮人民政府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以鄉鎮人民政府名義依法開展行政執法工作。依法依規實行鄉鎮派駐體製的行政執法機構,以派出機關或派出機構名義開展行政執法工作,按照規定納入鄉鎮人民政府統一指揮協調。
五、部門與鄉鎮執法協同機製
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在執法巡查時發現的案件線索,應當根據案件性質和處理權限分別進行處理。對於能夠自行作出執法處理的,依法直接作出處理;對於沒有權限不能自行作出處理的,必須立即向縣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縣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應當做好協調配合工作。
縣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應由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查處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交辦給相應的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應當依法進行查處,並將處理結果及時通報給交辦的行政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