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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陽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74)號

來源:環保局 發布時間:2017-07-17 09:06 瀏覽次數:1

嶽縣環罰字〔2017〕74號

嶽陽縣新雲再生資源利用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621MA4LQN9M5P

地址:嶽陽縣新開鎮朱砂橋村陳家組

法定代表人:劉漢奎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情況

我局於2017年6月20日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在未辦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的情況下擅自於2017年2月份在嶽陽縣新開鎮新建有機玻璃半成品加工項目,目前正在建設當中。

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監察記錄、現場照片為憑。你公司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後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之規定。

我局於2017年6月30日以《嶽陽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7]86號,告知你公司享有陳述申辯權,但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向我局申請陳述、申辯。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7]86號、《嶽陽縣環境保護局送達回證》為證。

二、責令改正及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於上述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和《嶽陽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之規定,責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設,並作出罰款壹萬元行政處罰。

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嶽陽縣農業銀行

戶    名:嶽陽縣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匯繳結算專戶

帳    號:43690104000****

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嶽陽縣人民法院起訴。複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201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