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縣環罰字〔2017〕78號
王剛(瀝青拌料場):
地址:嶽陽縣黃沙街鎮中興村
負責人身份證號碼:42011119681018****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情況
我局監察人員2017年8月22日對你在建的瀝青拌料場現場檢查,發現你在未辦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的情況下,擅自於2017年8月初在嶽陽縣黃沙街鎮中興村新建瀝青拌料項目,目前已動工建設,土地已平整,現場正在安裝生產設備。以上違法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汙染源現場監察記錄和現場照片為證。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後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之規定。
我局於2017年8月29日以《嶽陽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7]89號,告知你享有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但你在規定期限內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7]89號和《嶽陽縣環境保護局送達回證》為證。
二、責令改正及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於上述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後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恢複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之規定,責令你(瀝青拌料項目)立即停止建設,並作出罰款陸萬元的行政處罰。
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嶽陽縣農業銀行
戶 名:嶽陽縣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匯繳結算專戶
帳 號:436901040000****
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嶽陽縣人民法院起訴。複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2017年9月11日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