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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縣環查字〔2017〕11號

來源:環保局 發布時間:2017-10-19 09:18 瀏覽次數:1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環境保護查封決定書

嶽縣環查字〔2017〕11號

嶽陽豐利紙業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600617052089L

地址:嶽陽縣榮家灣鎮鹿角村

法定代表人:馬修國 身份證號碼:370724196509007****

2017年10月19日“環湖利劍”專項執法檢查組、市支隊和我局環境監察人員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1、現有製漿漂白工藝采用元素氯漂白工藝,未按國務院《水汙染行動計劃》要求淘汰落後工藝;2、新建特種纖維素生產線未按環評要求采用無元素氯漂白工藝;3、蒸煮車間產生的無組織排放廢氣未規範收集處理;4、備料車間粉塵收集不完善,粉塵汙染嚴重。

以上事實,有現場照片、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監察記錄、調查詢問筆錄為憑。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國務院《水汙染行動計劃》、《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四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第六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生產設備予以查封30天(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查封期間,你公司不得擅自損毀封條、變更查封狀態或者啟用已查封的設施、設備。

如你公司對本行政強製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或者嶽陽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嶽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本決定書的執行。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2017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