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檔時間: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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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縣環罰字〔2017〕83號

來源:縣環保局 發布時間:2017-11-23 16:19 瀏覽次數:1

嶽陽縣長信農業開發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621687427544G

法人代表:羅軍武

地址:嶽陽縣榮家灣鎮群星村五組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情況

我局於2017年10月15日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嶽陽縣環境監測站采樣監測,你公司廢水處理設施外排口氨氮排放濃度為149mg/L(標準值為≤15mg/L)、化學需氧量排放濃度為717mg/L(標準值為≤100mg/L)、懸浮物排放濃度為78mg/L(標準值為≤70mg/L),均超過了《汙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表4一級標準。以上違法事實有監測報告(嶽縣環監(委)〔2017〕第185號)、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監察記錄、現場照片為證。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九條“排放水汙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指標。”之規定。

我局於2017年11月9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7〕95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明確告知你公司享有依法提出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但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向我局提出陳述和申辯,也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我局申請聽證。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7〕95號)和2017年11月9日《送達回證》為證。

二、責令改正及行政處罰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於上述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汙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之規定,按照《嶽陽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要求,我局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作出罰款壹仟叁佰捌拾元的行政處罰。

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嶽陽縣農業銀行

戶    名:嶽陽縣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匯繳結算專戶

帳    號:43690104000****

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嶽陽縣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2017年11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