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檔時間: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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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縣環罰字〔2017〕85號

來源:縣環保局 發布時間:2017-11-30 16:21 瀏覽次數:1

嶽陽華豐紙業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621186281946C

詳細住址:嶽陽縣筻口鎮

法定代表人:王小平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情況

我局於2017年11月13日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未按環保要求暫存廢塑料,部分廢塑料露天堆放,造成大氣環境汙染。

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監察記錄、現場照片為憑。你公司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經濟、技術條件對其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之規定。

我局於2017年11月17日以《嶽陽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2017〕96號,告知你公司享有陳述申辯權,但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2017〕96號、《嶽陽縣環境保護局送達回證》為證。

二、責令改正及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於上述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和《嶽陽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之規定,責令你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按環保要求暫存廢塑料,並作出罰款壹萬元行政處罰。

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嶽陽縣農業銀行

戶    名:嶽陽縣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匯繳結算專戶

帳    號:43690104000****

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嶽陽縣人民法院起訴。複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