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睿(洗砂場):
地址:嶽陽縣長湖鄉大眾村
負責人:廖睿 公民身份號碼:43062119****12047X
我局監察人員於2017年11月8日對你洗砂場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場在未取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的情況下,擅自於2017年10月10日在嶽陽縣長湖鄉大眾村新建湖砂洗選項目,目前主體工程已建成,正在配套建設廢水處理設施。
以上違法事實有現場照片、現場監察記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和調查詢問筆錄為憑。你場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後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之規定。
我局於2017年12月1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7〕106號)告知你場享有陳述、申辯權,你場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我局提出陳述和申辯。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7〕106號)和《嶽陽縣環境保護局送達回執》為證。
二、責令改正及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於上述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我局責令你場立即停止建設,並作出罰款肆仟零陸拾元的行政處罰。
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嶽陽縣東方路支行
戶 名:嶽陽縣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匯繳結算專戶
帳 號:10060300552001****
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場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嶽陽縣人民法院起訴。複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2017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