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誌平(樟木煉油加工場所):
地址:嶽陽縣黃沙街鎮龍鳳村先鋒片三組
負責人:黃誌平 公民身份號碼:43062119700613****
接群眾舉報,我局監察人員於2018年1月25日對你樟木煉油加工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場所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的情況下,擅自於2017年8月16日在嶽陽縣黃沙鎮龍鳳村先鋒片三組新建樟木煉油加工項目;2、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該項目於2017年9月18日投入生產,現場有生產跡象。
以上事實有12345公眾熱線督辦單、現場照片、現場監察記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和調查詢問筆錄為憑。你場所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我局於2018年2月1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8〕3號)告知你場所享有陳述、申辯權,你場所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我局提出陳述和申辯。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8〕3號)和《嶽陽縣環境保護局送達回執》為證。
二、責令改正及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於上述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我局案審委員會討論決定,對你場所處罰款叁仟叁佰柒拾捌元;依據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經我局案審委員會討論決定,責令你場所立即停止生產,並處罰款壹萬元。
綜上所述,我局責令你場所立即停止生產,合並作出罰款壹萬叁仟叁佰柒拾捌元的行政處罰。
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嶽陽縣東方路支行
戶 名:嶽陽縣非稅收入征收服務中心匯繳結算專戶
帳 號:10060300552001****
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場所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嶽陽縣人民法院起訴。複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2018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