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檔時間: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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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縣環查字〔2018〕1號

來源:縣環保局 發布時間:2018-01-30 09:48 瀏覽次數:1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環境保護查封決定書

嶽縣環查字〔2018〕1號

黃誌平(樟木煉油加工場所):

地址:嶽陽縣黃沙街鎮龍鳳村先鋒片三組

負責人:黃誌平      公民身份號碼:43062119700613****

接群眾舉報,我局於2018年1月25日對你(樟木煉油加工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場所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1、在未取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從事樟木煉油加工項目,現場有生產跡象;2、木材切片區未采取設置圍擋、木屑堆場露天堆放未進行密閉等防治揚塵汙染的措施;3、煉油過程中產生的氣味難聞,對周邊居民正常生活造成影響,群眾反映強烈。

以上事實,有信訪投訴件、現場照片、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監察記錄、調查詢問筆錄為憑。

你場所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第六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場所生產設備予以查封30天(自2018年1月30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查封期間,你場所不得擅自損毀封條、變更查封狀態或者啟用已查封的設施、設備。

如你場所對本行政強製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或者嶽陽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嶽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本決定書的執行。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2018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