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檔時間: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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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縣環查字〔2018〕6號

來源:縣環保局 發布時間:2018-05-02 14:57 瀏覽次數:1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環境保護查封決定書

嶽縣環查字〔2018〕6號

嶽陽縣順森木材加工行:

地址:嶽陽縣新牆鎮

經營者:餘金娥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621MA4P7QAA15

我局監察員於2018年4月26日對你加工行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你加工行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在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的情況下擅自於2015年新建樟樹油提煉項目並投入生產,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未經處理直排至無防滲措施的水塘中,廢氣經簡單除塵後排放。

以上事實,有現場照片、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監察記錄、調查詢問筆錄為憑。

你加工行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加工行生產設備予以查封30天(自2018年5月3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查封期間,你加工行不得擅自損毀封條、變更查封狀態或者啟用已查封的設施、設備。

如你加工行對本行政強製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或者嶽陽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嶽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本決定書的執行。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2018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