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檔時間: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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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縣環查字〔2018〕10號

來源:縣環保局 發布時間:2018-05-22 15:05 瀏覽次數:1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環境保護查封決定書

嶽縣環查字〔2018〕10號

嶽陽縣柏祥鎮富強木業: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621MA4P9TRP1M

地址:嶽陽縣柏祥鎮蔣渭村

法定代表人:潘來生

公民身份號碼:4306211977011XXXXX

接群眾舉報,我局於2018年5月17日對你單位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1、在未取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的情況下,擅自於2017年10月新建樟木煉油加工項目,並於2018年2月投入生產;2、鍋爐生產廢氣未配套環保處理設施,鍋爐廢水外排;3、煉油過程中產生的氣味難聞,對周邊居民正常生活造成影響,群眾反映強烈。

以上事實,有信訪投訴件、現場照片、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監察記錄、調查詢問筆錄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和第十九條第一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第六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十六條和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相關生產設備予以查封30天(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2018年6月22日止)。查封期間,你單位不得擅自損毀封條、變更查封狀態或者啟用已查封的設施、設備。

如你單位對本行政強製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或者嶽陽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嶽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本決定書的執行。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201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