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環境保護查封決定書
嶽縣環查字〔2018〕11號
嶽陽騰飛塑業有限公司:
接群眾舉報,我局於2018年5月15日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1、在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情況下,擅自於2017年10月在嶽陽縣新牆鎮三合村新建滾塑加工項目並於2018年4月投入生產;2、滾塑加工過程中產生的氣味刺鼻強烈,對周邊居民生活造成嚴重影響,群眾反映強烈。
以上事實,有12345公眾服務熱線批辦單、現場照片、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監察記錄、調查詢問筆錄為憑。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第六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相關生產設備予以查封30天(自2018年5月29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止)。查封期間,你公司不得擅自損毀封條、變更查封狀態或者啟用已查封的設施、設備。
如你公司對本行政強製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或者嶽陽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嶽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本決定書的執行。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2018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