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檔時間: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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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縣環查字〔2018〕13號

來源:縣環保局 發布時間:2018-05-28 16:33 瀏覽次數:1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環境保護查封決定書

嶽縣環查字〔2018〕13號

孫永(洗砂廠):

地址:嶽陽縣新牆鎮高橋村

負責人:孫永

身份證號碼:43062119681201****

我局於2018年5月17日對你砂場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砂場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1、在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的情況下,擅自於2017年7月在嶽陽縣新牆鎮高橋村新建砂石破碎洗滌加工項目,並於2017年8月開始生產。2、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直排進入無防滲措施的水塘中,對周邊環境造成影響。

以上事實,有現場照片、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監察記錄、調查詢問筆錄為憑。

你砂場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第四項、第六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我局決定對你砂場相關生產設備予以查封30天(自2018年5月29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止)。查封期間,你砂場不得擅自損毀封條、變更查封狀態或者啟用已查封的設施、設備。

如你砂場對本行政強製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或者嶽陽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嶽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本決定書的執行。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2018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