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檔時間: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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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縣環罰字〔2018〕16 號

來源:縣環保局 發布時間:2018-05-28 16:39 瀏覽次數:1

鍾民主(牲豬養殖場):

地址:嶽陽縣榮家灣鎮鹿角先鋒9組

負責人:鍾民主

公民身份證號碼:43062419650611****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情況

我局環境監察人員於2018年4月8日對你養殖場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養殖場養殖廢水經暫存池未經處理直接排入水塘,由嶽陽縣環境監測站對你養殖場廢水總排口進行采樣,其2018年4月16日出具監測報告[嶽縣環監(監)〔2018〕第49號]顯示:你場養殖廢水氨氮排放濃度為160×10mg/L(標準值≤80)、懸浮物排放濃度164×102mg/L(標準值≤200)、化學需氧量排放濃度為935×102mg/L(標準值≤400)、五日生化需氧量排放濃度為194×102mg/L(標準值≤150)、糞大腸菌群≥24000個/L(標準值≤1000個/L)、總磷排放濃度為122(標準值≤8.0)均超過《畜禽養殖業汙染物排放標準》(GB18596-2001表5標準)。

以上違法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勘察筆錄、現場監察記錄和現場照片為證。該行為違反了《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第十三條之規定。

我局於2018年5月15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8〕15號)告知你養殖場享有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但你養殖場在規定期限內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聽證。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8〕15號)和《嶽陽縣環境保護局送達回證》為證。

二、責令改正及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於上述事實,依據《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之規定,我局責令你養殖場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汙水與雨汙分流設施,畜禽糞便和汙水貯存設施,嚴禁未經處理達標的養殖廢水外排,並作出罰款貳萬元的行政處罰。

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嶽陽縣東方路支行

戶    名:嶽陽縣非稅收入征收服務中心匯繳結算專戶

帳    號:10060300552001****

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環境保護局 或者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嶽陽縣人民法院起訴。複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2018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