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檔時間: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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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縣環罰字〔2018〕23號

來源:縣環保局 發布時間:2018-06-14 17:20 瀏覽次數:1

嶽陽縣三和水玻璃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621680316462R

法定代表人:張澤軍

詳細地址:嶽陽縣新牆鎮雙港村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情況

經嶽陽縣環境監測站於2018年5月24日對你公司初期雨水沉澱池外排的水進行現場采樣,監測結果顯示排放的水PH值為12.53(標準值6~9),超過《汙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表4排放標準。

以上事實,有現場照片、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監察記錄、調查詢問筆錄和監測報告{嶽縣環監(監)﹝2018﹞第121號}為證。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汙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指標。”之規定。

我局於2018年5月26日以《嶽陽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8〕26號),告知你公司享有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但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聽證。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8〕26號)、《嶽陽縣環境保護局送達回證》為證。

二、責令改正及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於上述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製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水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指標排放水汙染物的;”之規定,我局責令你公司立即停產整治,並作出罰款貳拾萬元的行政處罰。

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嶽陽縣東方路支行

戶    名:嶽陽縣非稅收入征收服務中心匯繳結算專戶

帳    號:10060300552001****

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嶽陽縣人民法院起訴。複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2018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