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責令停止建設決定書
嶽縣環停建字 [2018]1號
胡非(樟木煉油加工場所):
公民身份證號碼:43062119****11611X
地址:嶽陽縣新開鎮馬店村四組
負責人:胡非
我局於2018年5月23日對你樟木煉油加工場所進行檢查,發現你場所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在未依法辦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情況下,擅自於2018年4月在新開鎮馬店村四組新建樟木煉油加工項目,占地麵積約100平方米,目前已建成1台0.5噸蒸汽鍋爐、2個提煉樟油的罐和閘刀一個。
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監察記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和現場照片為憑。
你場所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後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責令你場所立即停止建設,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前不得動工建設,並於2018年6月8日前將改正情況書麵報告我局。
如你場所拒不執行本決定,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你場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行政拘留。
你場所如對行政命令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嶽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2018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