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檔時間: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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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縣環治決字〔2018〕5號

來源:縣環保局 發布時間:2018-06-25 16:11 瀏覽次數:1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限期治理決定書

嶽縣環治決字〔2018〕5號

胡偉(養殖場):

身份證號碼:43062119811217****

地址:嶽陽縣楊林街鎮蘭澤村

負責人:胡偉

我局環境監察人員於2018年5月15日對你養殖場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養殖場養殖廢水未經處理通過函管直接排入楊林河,現場對你養殖場外排廢水采樣,2018年6月8日嶽縣環監(監)〔2018〕第143號監測報告顯示:氨氮排放濃度為606mg/L(標準值≤80)、懸浮物排放濃度493mg/L(標準值≤200)、化學需氧量排放濃度為677×10mg/L(標準值≤400)、糞大腸菌群≥24000(標準值≤1000個/100mL)均超過《畜禽養殖業汙染物排放標準》(GB18596-2001表5標準)。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勘查筆錄、現場照片、監測報告為證。

你養殖場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第十三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根據養殖規模和汙染防治需要,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汙水與雨水分流設施,畜禽糞便、汙水的貯存設施,糞汙厭氧消化和堆漚、有機肥加工、製取沼氣、沼渣沼液分離和輸送、汙水處理、畜禽屍體處理等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已經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代為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設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未建設汙染防治配套設施、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自行建設汙染防治配套設施的,應當確保其正常運行。”之規定。依據《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 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製指標,或者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出限期治理決定後,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農牧等有關部門對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進行核查,並向社會公布核查結果。”之規定。責令你養殖場於2018年9月25日前改正環境違法行為,配套建成相應的畜禽糞便、汙水處理設施,嚴禁未經處理達標的養殖廢水外排。

我局將對你養殖場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以暗查的方式進行複查,未改正的,視為拒不執行,我局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予以處理。

你養殖場如對行政命令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嶽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2018年6月25日